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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享有著作权吗?

杨辉律师      阅读:4300

杨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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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知识产权 金融证券 不当竞争 网络法律 公司并购 合同纠纷 公司上市 企业改制 招商引资 股份转让

摘要 微小说、微散文、微童话、微诗歌……随着微博的推广,相关的微型文学样式随之产生;与此同时,在今年的全国“两会”前,代表、委员也开始通过微博发布自己的议案提案,不少与民生相关的议案提案立刻被网友转发传播开来,但转发微博是否涉嫌侵权也随之成为法律界普遍关注的热点。 为此,法邦网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的杨辉律师。

法邦网: 杨辉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邦网。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杨辉律师:   法邦的网友们大家好,我叫杨辉,是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

法邦网: 所谓微博,就是微型的博客,网络用户可以通过电脑、手机等客户端进行信息的分享和传播。与普通博客相比,微博一般限于140字,更新速度更快,传播方式更为便捷。那么从我国法律对著作权的界定上来看,微博是否享有《著作权法》的保护?对此您的看法是什么?


杨辉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因此微博是否享有《著作权法》的保护,最主要是否具有独创性;如果具有独创性哪怕字比较少(比如一首诗等),也应当享有《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不具有独创性则不享有《著作权法》的保护。所以我认为微博是否享有《著作权法》的保护要看具体情况。

法邦网: 目前我国法律对网络作品的著作权有哪些相关规定?您能否为大家简要的介绍一下。


杨辉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都有相关的规范。不过目前我国并没有针对微博的专门法。 


法邦网: 微博的主要功能在于信息分享,微博的转发极普遍也极方便,只需点击微博帖子下的“转发”字样即可,转发是微博的游戏规则,除非作者声明不得转发,否则都被认为同意。微博用户往往避免不了对其他用户微博的转发,那么,哪些转发行为可能会构成侵权?网友们在转发别人微博的时候应当注意哪些问题以避免涉及侵权?


杨辉律师: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以上转发行为不构成侵权。
  网友们在转发别人微博的时候应当注意:
  1、应当注明作者、来源等;
  2、转发不能已盈利为目的;
  3、转发应当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的相关规定或则取得原创作者同意。

法邦网: 目前因微博发生的著作权侵权纠纷还较少,但如果发生了,微博运营商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杨辉律师:   1、网络服务提供者(微博运营商),如果通过网络参与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或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属于共同侵权,应当与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责任。
  2、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微博运营商),由于对网络信息具有一定的编辑控制能力,因此在明知侵权发生或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后,负有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停止侵权内容继续传播的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上述义务的,主观上负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与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微博运营商),在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人网络注册资料的情况下,负有提供该注册资料的协助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违反了上述义务,主观上负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邦网: 若发现有网友做出了侵权行为,微博原创作者该怎么办?原创的微博段子“被”出版了,又应如何维权?作为律师,您能不能给他们提供一些好的建议?


杨辉律师:   原创作者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可以向做出侵权行为的网友发出书面通知等;原创的微博段子“被”出版了,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比如诉讼等;作为律师,微博原创作者应当保留自己的底稿等为以后维权保留相关证据,也建议相关网友不要侵权,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法邦网: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该如何保护?如何处理微博的互动、共享特性与版权个人属性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对此,您有没有一些好的建议?


杨辉律师:   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和新的数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媒体,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擅自复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均构成侵犯著作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目前由于对于微博没有专门的法律,因此很难有好的建议;我个人的建议是在处理微博的互动、共享特性与版权个人属性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时可以合理使用,当要避免侵权。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杨辉律师:   我的补充是在使用微博时应当避免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自己的权益被别人侵权。

法邦网: 再次感谢杨辉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法邦网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网站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杨辉律师:   希望法邦网能越做越好,多举办一些公益的法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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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辉律师
杨辉律师,毕业于复旦大学,曾在杭州集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从事知识产权代理工作,现为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杭州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委员;杭州律师协会公司与证券业务委员会委员。 杨辉律师专注于知识产权、特许经营、税收、公司治理、公司重组、涉外投资等法律业务。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 金融证券 不当竞争 网络法律 公司并购 合同纠纷 公司上市 企业改制 招商引资 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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