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微小说、微散文、微童话、微诗歌……随着微博的推广,相关的微型文学样式随之产生;与此同时,在今年的全国“两会”前,代表、委员也开始通过微博发布自己的议案提案,不少与民生相关的议案提案立刻被网友转发传播开来,但转发微博是否涉嫌侵权也随之成为法律界普遍关注的热点。 为此,法邦网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的杨辉律师。
法邦网: 所谓微博,就是微型的博客,网络用户可以通过电脑、手机等客户端进行信息的分享和传播。与普通博客相比,微博一般限于140字,更新速度更快,传播方式更为便捷。那么从我国法律对著作权的界定上来看,微博是否享有《著作权法》的保护?对此您的看法是什么?
法邦网: 微博的主要功能在于信息分享,微博的转发极普遍也极方便,只需点击微博帖子下的“转发”字样即可,转发是微博的游戏规则,除非作者声明不得转发,否则都被认为同意。微博用户往往避免不了对其他用户微博的转发,那么,哪些转发行为可能会构成侵权?网友们在转发别人微博的时候应当注意哪些问题以避免涉及侵权?
杨辉律师: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以上转发行为不构成侵权。
网友们在转发别人微博的时候应当注意:
1、应当注明作者、来源等;
2、转发不能已盈利为目的;
3、转发应当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的相关规定或则取得原创作者同意。
杨辉律师:
1、网络服务提供者(微博运营商),如果通过网络参与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或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属于共同侵权,应当与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责任。
2、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微博运营商),由于对网络信息具有一定的编辑控制能力,因此在明知侵权发生或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后,负有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停止侵权内容继续传播的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上述义务的,主观上负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与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微博运营商),在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人网络注册资料的情况下,负有提供该注册资料的协助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违反了上述义务,主观上负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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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辉律师
杨辉律师,毕业于复旦大学,曾在杭州集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从事知识产权代理工作,现为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杭州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委员;杭州律师协会公司与证券业务委员会委员。
杨辉律师专注于知识产权、特许经营、税收、公司治理、公司重组、涉外投资等法律业务。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 金融证券 不当竞争 网络法律 公司并购 合同纠纷 公司上市 企业改制 招商引资 股份转让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5868125584
电子邮箱:lawyer_yanghui@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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