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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母救女网上救助 网友诺而不捐是否违法?

常敬泉律师      阅读:2714

常敬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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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追索债务 婚姻家庭 收养抚养 房地产

摘要 3月22日下午,广州市广州大道中往体育中心的路上,一位母亲抱着患眼癌的6个月大的女儿跪地前行,她这样做是因为一个名叫“广州富家公子”的网友说,如果她从广州大道抱着孩子一直跪爬到体育中心,立马让人当场捐钱两万元。而记者了解到,网友“广州富家公子”并不打算兑现自己的承诺。为此,法邦网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的常敬泉律师、雷振清律师。

法邦网: 常敬泉律师、雷振清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邦网。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常敬泉律师: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们是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的常敬泉律师、雷振清律师。

法邦网: “慈母信‘富家公子’戏言,跪爬千米为女筹药费”这一事件在网络上已经引起了广大网友的激烈讨论。在节目的开始,我们首先请问一下常敬泉律师、雷振清律师,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您是如何看待此事的?


常敬泉律师:   首先我们对这位母亲的遭遇表示同情,也被这位母亲为救助女儿而跪爬千米的行为感动,她用行为诠释了母爱的伟大。
  我们对这位“富家公子”要求这位母亲跪爬千米才捐款的行为表示谴责,更对其不兑现捐款的行为表示愤慨。
  在谴责和愤慨的同时,我们更应该理性对待整个事件。这位“富家公子”的“戏言”,涉及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邦网: 其实“诺而不捐”的现象不仅仅是在网络上发生,在现实生活中也经常遇到,那么这种现象大量存在的根本原因有哪些?


常敬泉律师:   “诺而不捐”现象的存在,跟我国公民整体法律意识不高和国家法律不健全两个方面有很大的关系。
  我国目前关于“捐款”的法律方面的规定,除了《公益事业捐赠法》那是针对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款外,其他捐款行为,受《合同法》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的约束。尽管《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即不得撤销。
  但当事人因各种原因,而不会去主张捐款人答应的捐款。如,生活中当事人往往认为,捐款是别人的心意,给不给在于捐款人,当事人自己没有权利去要求别人捐,这属于法律意识淡薄的;或者当事人虽然知道有权要求捐款人履行承诺的捐款,但感觉到这样去做,有损自己的“面子”,或在意其他人的看法,或主张权利程序繁琐、成本过高等,又不会去主张,这就为那些答应捐款而不捐的人,逃避法律责任开了很大的“口子”,从而纵容和导致了“诺而不捐”现象的大量存在。

法邦网: 捐赠行为在法律上是如何定义的?其表现形式又有哪些?您能否为大家简要的介绍一下。


常敬泉律师:   捐赠行为,在法律上称为赠与,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对其作了定义,即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从定义可知,捐赠行为在法律上表现形式是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在法学理论上是一种有名合同、单务合同。一般性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交付赠与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是不能撤销的。
  这个案例,我们可以把它归为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所以是不能撤销的。

法邦网: 通过网络作出承诺,一般都是针对网络上发出的要约而作出的。那么网络上的这种口头赠与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吗?如果有,其依据是什么?如果没有,原因又有哪些?


常敬泉律师:   我们认为,网络上做的承诺,也是书面形式。《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网络上记载的赠与承诺,也属于书面形式。
  不管是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只要能证明相关合同内容存在的,根据《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都是有效的。在网络上做出承诺,也是应当履行的。

法邦网: 在网络上故意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可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那么在网络上发布虚假捐款信息,欺骗被捐人和民众的行为,是否违法?本案中网友“广州富家公子”不履行赠与承诺的行为是否要承担法律后果?


常敬泉律师:   网络对我们的生活影响越来越大,网络上的各种虚假信息也是五花八门,但人们不要认为,网络是虚拟的,在上面的行为就不受法律约束。在网络上发布虚假捐款信息,欺骗民众的行为也是违法的,如果因此获利,情节严重的话,也是触犯了我国刑法的犯罪行为。
  本案中网友“广州富家公子”不履行赠与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之前我们已经讲过,这种赠与是不能撤销的。这位母亲完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法邦网: 一个人有困难,通过网络向社会求助是非常正常的事,但是现在很多网站和论坛对信息审核不严或缺乏审核的途径,从而导致了很多误会或欺骗等情况的发生,那么,对于网络平台上的信息应由谁来负责监管?对网络求助机制的规范,您有没有一些好的建议?


常敬泉律师:   对于网络平台上的信息,网站或论坛的权利人和管理者,有义务去审查通过其平台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信息发布之后(包括如果出现问题),那么工商部门、公安及国家安全部门等都会对其进行监管的。
  对于网络求助机制,我们看到,现在有通过即时聊天工具的,如QQ,有通过各种论坛的等,目前对这些都没有统一明确的规范。因此主要还是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对新出现的这类事务进行制定相关规范,规定发布的方式和范围,审核信息的部门,捐助管理的部门、捐款获得的金额以及捐款使用情况等。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常敬泉律师:   最后我们要澄清的是,捐款是好事,但是,不能要求受捐人作出有伤其自尊和身体的事情来进行捐助,否则这不仅有伤风化,而且也不利于精神文明建设。我们呼吁,言必行,行必果,作出的捐赠承诺应该无条件去履行,否则就可能面临承担法律责任。


法邦网: 再次感谢常敬泉律师、雷振清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法邦网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网站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常敬泉律师:   谢谢各位网友,也谢谢法邦网的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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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敬泉律师
常敬泉,现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常敬泉律师毕业于南京东南大学(原南京工学院),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常敬泉律师的服务宗旨是:止于至善-----尽最大的努力,花最多的时间,以最饱满的热情,最务实的态度,以最高效的服务,维护当事人最大化的权益。
擅长领域:追索债务 婚姻家庭 收养抚养 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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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aiweilai2000@hotmail.com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常敬泉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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