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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侵权 女工状告公司

肖会龙律师      阅读:6649

肖会龙 律师

联系电话:13969788428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刑事辩护

摘要 一女工在怀孕工作期间,由于受车间噪声污染,致使儿子患先天性耳聋。为此,该女工和儿子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赔偿由此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3月23日,登封市人民法院首次对这起因环境噪声污染而引发的特殊侵权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登封市某陶瓷公司赔偿原告母子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 为此,法邦网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山东原君律师事务所的肖会龙律师。

法邦网: 肖会龙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眼看职场》。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肖会龙律师:   大家好,我是山东原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肖会龙。今天很高兴能做客《法眼看职场》和大家一起分析噪音污染侵权产生的法律纠纷。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噪音污染侵权也日益频繁的进入的人们的视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生效,对侵权行为进行了全面综合的规定,从而使噪音污染侵权有了专门的法律规定。下面,我将对噪音侵权污染进行法律上的解读, 不足之处,请大家尤其是律师朋友指正。

法邦网: 近年来,随着经济地不断发展,环境污染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侵权纠纷不断涌现。在城市,环境噪声污染事件增多,它不仅侵害了人们赖以生存的生活环境,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而且严重损害了人们的身体健康。什么是环境噪声污染?我国环境噪声污染的相关立法规范有哪些?您能否为大家简要的介绍一下。


肖会龙律师:   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我国根据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数值区分“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在数值以内的称为“环境噪声”,超过数值并产生干扰现象的称为“环境噪声污染”。
  我国环境噪声污染的相关立法规范,我认为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国家环境保护部2008年10月1日修订发布的《声环境质量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法邦网: 众所周知,环境噪声污染是人体生命健康的“无形杀手”。那么,噪声污染侵权的法律构成要件是什么?


肖会龙律师:   污染噪声环境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
  1.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人类在生产、生活中制造的噪声,超过数值并产生干扰现象,从而危害人们正常健康的生活行为等。
  2.该噪声污染环境的行为必须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噪声污染环境的行为均构成侵权行为,只有违反了我国有关污染环境保护防治法规才构成侵权。如《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侵权责任法》等。
  3.存在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事实。主要包括对公民财产、人身的损害,也包括对国家、集体财产的损害。
  4.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于环境污染的特殊性,受害人因技术条件所限,往往难于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因而我国借鉴了国外先进环境立法经验,在司法实践中常用因果关系推定的原则,即只要证明企业制造了噪声,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已遭受或正在遭受损害,企业又不能证明损害是由其制造噪声以外的其他原因所致,即推定噪声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

法邦网: 由于环境污染侵权的复杂性、高度危险性和因果关系的难以证明性,为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环境侵权的案件具有一些特殊原则,那么,这些特殊原则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与其他侵权行为相比,环境污染侵权具有哪些不同的特征?


肖会龙律师:   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与一般的侵权行为不同,具有特殊性。
  具体而言,在规则原则方面,适用无过错原则,构成要件参见上一个问题的回答,责任追究方面具体参见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如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法邦网: 回到本案,因为当事人所在的公司噪声超标,导致其生下了先天性聋儿。那么企业的室内噪声超过国家标准,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对此,您有什么看法?


肖会龙律师:   我认为该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同时,由于噪声污染属于特殊侵权,适用特殊的归责原则等,因此,当事人只要举证噪声超标,其余的举证责任都应当由当事人所在公司举证,包括先天性聋儿的原因等,如果当事人所在公司不能举证,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邦网: 受害人因环境噪声污染行为致残的,可以获得哪些赔偿?赔偿金额又应如何计算?


肖会龙律师:   我认为,对于噪声污染的赔偿,应当参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也就是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同时具体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赔偿。
  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具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至29的规定进行计算。这里将这些条款列举如下,可以直接参照。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邦网: 本案审理法院认为,环境噪声污染纠纷作为特殊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很多网友表示对举证责任倒置这一概念比较陌生,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哪些案件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您能否为网友们解答一下。


肖会龙律师: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
  至于那些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这里列举以下情形。
  (1) 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如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 
  (2) 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如环境污染致损害的侵权诉讼;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 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如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4) 对方妨害举证的诉讼。

法邦网: 本案当事人在怀孕工作期间,因不堪忍受车间内机械转动而发出的刺耳轰鸣,要求公司领导为其调换岗位,但遭到公司领导的拒绝。公司领导的这种做法是否违反了劳动法?已怀孕的女职工在工作中能享受到哪些法律保护?


肖会龙律师:   公司领导的做法当然违法了劳动法,刺耳轰鸣明显超出了数值,并且产生了干扰,归胎儿的发育不利,因此,应当调整工作。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应享受以下特殊保护: 
  1、所在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2、《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6条规定: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越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的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的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工作中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3、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予以减轻或安排其他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4、定期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所费时间算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

法邦网: 如果怀孕的女员工认为目前所从事的岗位不适合自己,但是又没有办法说服领导调换岗位,在这种情况下,她要如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作为律师,您的建议是什么?


肖会龙律师:   怀孕女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劳动监察部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肖会龙律师:   中国现阶段,对职工特别是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并没有特别到位,因此,职工在遇到自己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主要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首先,建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其次,建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最后,律师是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员,遇到自己合法权益受侵害时,也可以多多咨询律师,律师的提前介入。

法邦网: 再次感谢肖会龙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法邦网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网站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肖会龙律师:   很高兴能参加法邦网的《律师访谈》节目,可以借此机会个机会和大家交流。也祝法邦网在新的一年中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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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会龙律师
肖会龙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毕业,英语六级,计算机二级。曾在青岛市政府土地部门和企业工作几年,2003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为山东原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综合部主任,肖律师同时具有持有国家保险职业资格证书、国家土地估价师证书、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对相关法律方面比较熟悉。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刑事辩护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969788428
电子邮箱:cnqdiwd@126.com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肖会龙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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