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百家讲坛》主讲人阎崇年近日身陷“悬赏门”。2009年6月,由他校注的《康熙顺天府志》出版发行时,他发表了“挑出一个错,奖金一千元”的声明。今年3月,山西大学文学院古代汉语副教授白平称,他从《康熙顺天府志》中发现了420处错误,因阎崇年拒绝依照其公开声明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给付奖励金42万元。据悉朝阳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常敬泉律师:
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作出的,声明对完成指定行为的相对人给予广告中约定的报酬的意思表示。其具有以下特征:1、悬赏广告合同以广告方式为要约的要件,因而是要式行为。悬赏广告的要约一经发出,即产生悬赏要约的拘束力,广告人不得任意撤回。2、悬赏广告是实践性的有赏行为。悬赏行为一经完成,合同即有效承诺,并已经履行完毕。3、悬赏广告是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4、广告中必须指出要求相对人按照广告特定要求完成指定的行为,也可以简称为悬赏行为。悬赏行为应当是合法的行为,违反法律和公共秩序以及违背善良风俗的行为,不得作为悬赏行为。5、广告中须有对完成其悬赏行为的人给付一定报酬的意思表示。
悬赏广告作出后就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不能随意撤销。其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①行为人的报酬请求。②广告人的给付义务。简单讲,就是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的悬赏行为,广告人就应当给付一定报酬。
悬赏广告和平时我们所说的“说大话”、“夸海口”是有严格区别的。“说大话”、“夸海口”主要是指漫无边际地说一些不真实的话,欺骗别人,并不会产生法律后果。老百姓不能因为行为人“说大话”、“夸海口”就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常敬泉律师:
如上所言,这是悬赏广告。既然是悬赏广告,行为人履行承诺了,广告人就应当给付报酬。如果白平教授的挑错被认可了,阎崇年当然应当兑现其承诺“一错千元”,兑现自己的承诺。
当然这里涉及到所谓的“错误”该如何进行认定的问题。这个错误不是由白平教授单方面认定的,不能说白平教授指出多少错误,就是有多少错误。《康熙顺天府志》里面也可能存在白平教授因为各种方面的原因,包括文化的以及经验的、理解的原因等,没有发现的错误,后来人可以不断地挑错;或者是白平教授认为是错的,实际是对的,被误解的错,这种错误也有可能存在。所以,对白平教授挑出来的这些错误,也要进行区分。
白平教授挑错后,如果阎崇年认可白平教授的挑错,自然无可争议,哪怕白平教授挑错本身就是错的。问题在于如果阎崇年不认可白平教授的挑错,那就需要第三方权威机构来进行认定了。即使找第三方权威机构来进行认定,里面本身还是有很有“错误”是没有办法解决的。比如说,学术争议,这是主流学术观点的问题,我个人认为,这就不存在所谓的对与错的问题。对于学术争议,是需要搁置的,因为这个本身不能说明谁对谁错,可能现在是对的,将来就是错的,也可能现在是错的,将来可能是对的。对于学术争议,大家可以共同探讨,以求真相。
本案的焦点就在于说对于错误的认定程序。学术不同于物理或者化学学科,不能做实验来检测结果。学术来源于认知度问题。我个人认为,目前并不存在具体某一个权威的机构能够对《康熙顺天府志》校注错误与否进行鉴定,谁也不能保证说他的鉴定结果一定没有错误。即使法院能够把全国顶级的文学大师聚集起来,来对《康熙顺天府志》校注进行鉴定,其结果也并非是唯一的。问题是如果阎崇年或者白平教授对这些权威大师的鉴定结果不服,谁又能来进行重新鉴定呢?这倒是留给法院审判的一个难题。让我们拭目以待,看法官如何运用其智慧解决这个难题。
法邦网: 阎崇年“悬赏求错”事件让我们联想到07年“世界陶王”邢良坤大师因在央视公开进行千万悬赏,而引来洛阳小伙孙震与其较真并对峙公堂的案件,2006年4月1日,陶瓷艺术家邢良坤在央视七套一档节目里称,如果谁能仿造出自己的作品五层吊球,愿把自己位于大连的“邢良坤陶瓷慈善中心”送给他。2007年8月21日,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该事件已构成悬赏广告,当事人口头承诺的五层吊球合同有效。9月6 日,“世界陶王”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09年7月21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由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认为孙震与邢良坤之间关于五层吊球陶器制作合同成立并有效”的一审判决,驳回了孙震的诉讼请求。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邢良坤的谈话中虽然似有承诺的性质,但只是一种说大话行为,属于打赌承诺,而非要约。这个案件当年闹得沸沸扬扬,法律分歧也很多,今天我们再来对比阎崇年案,难道名人在公开场合的声明都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吗?什么才是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口头承诺也会成为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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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敬泉律师
常敬泉,现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常敬泉律师毕业于南京东南大学(原南京工学院),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常敬泉律师的服务宗旨是:止于至善-----尽最大的努力,花最多的时间,以最饱满的热情,最务实的态度,以最高效的服务,维护当事人最大化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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