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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陷“悬赏门”的阎崇年是否应兑现承诺?

常敬泉律师      阅读:4100

常敬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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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百家讲坛》主讲人阎崇年近日身陷“悬赏门”。2009年6月,由他校注的《康熙顺天府志》出版发行时,他发表了“挑出一个错,奖金一千元”的声明。今年3月,山西大学文学院古代汉语副教授白平称,他从《康熙顺天府志》中发现了420处错误,因阎崇年拒绝依照其公开声明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给付奖励金42万元。据悉朝阳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法邦网: 常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邦网。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常敬泉律师: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的常敬泉律师。今天很高兴接受法邦网的邀请和大家一起来探讨“悬赏门”事件。

法邦网: 首先,我们想知道阎崇年发表的“挑出一个错,奖金一千元”的声明,从法律角度分析,是一种什么行为?


常敬泉律师:   我个人认为在法律上讲应当属于悬赏广告。

法邦网: 如果阎崇年的行为就是媒体所称的“悬赏广告”,那您能不能给我们具体介绍一下“悬赏广告”的特点?它与我们生活中常见的“说大话”、“夸海口”有什么区别吗?


常敬泉律师:   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作出的,声明对完成指定行为的相对人给予广告中约定的报酬的意思表示。其具有以下特征:1、悬赏广告合同以广告方式为要约的要件,因而是要式行为。悬赏广告的要约一经发出,即产生悬赏要约的拘束力,广告人不得任意撤回。2、悬赏广告是实践性的有赏行为。悬赏行为一经完成,合同即有效承诺,并已经履行完毕。3、悬赏广告是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4、广告中必须指出要求相对人按照广告特定要求完成指定的行为,也可以简称为悬赏行为。悬赏行为应当是合法的行为,违反法律和公共秩序以及违背善良风俗的行为,不得作为悬赏行为。5、广告中须有对完成其悬赏行为的人给付一定报酬的意思表示。
  悬赏广告作出后就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不能随意撤销。其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①行为人的报酬请求。②广告人的给付义务。简单讲,就是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的悬赏行为,广告人就应当给付一定报酬。
  悬赏广告和平时我们所说的“说大话”、“夸海口”是有严格区别的。“说大话”、“夸海口”主要是指漫无边际地说一些不真实的话,欺骗别人,并不会产生法律后果。老百姓不能因为行为人“说大话”、“夸海口”就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法邦网: 我们暂且不论此事是否有炒作之嫌,单从法律角度分析,如果白平教授的挑错被认可了,阎崇年是否该兑现自己的承诺呢?还有这些所谓的“错误”,法院该如何认定呢?


常敬泉律师:   如上所言,这是悬赏广告。既然是悬赏广告,行为人履行承诺了,广告人就应当给付报酬。如果白平教授的挑错被认可了,阎崇年当然应当兑现其承诺“一错千元”,兑现自己的承诺。
  当然这里涉及到所谓的“错误”该如何进行认定的问题。这个错误不是由白平教授单方面认定的,不能说白平教授指出多少错误,就是有多少错误。《康熙顺天府志》里面也可能存在白平教授因为各种方面的原因,包括文化的以及经验的、理解的原因等,没有发现的错误,后来人可以不断地挑错;或者是白平教授认为是错的,实际是对的,被误解的错,这种错误也有可能存在。所以,对白平教授挑出来的这些错误,也要进行区分。
  白平教授挑错后,如果阎崇年认可白平教授的挑错,自然无可争议,哪怕白平教授挑错本身就是错的。问题在于如果阎崇年不认可白平教授的挑错,那就需要第三方权威机构来进行认定了。即使找第三方权威机构来进行认定,里面本身还是有很有“错误”是没有办法解决的。比如说,学术争议,这是主流学术观点的问题,我个人认为,这就不存在所谓的对与错的问题。对于学术争议,是需要搁置的,因为这个本身不能说明谁对谁错,可能现在是对的,将来就是错的,也可能现在是错的,将来可能是对的。对于学术争议,大家可以共同探讨,以求真相。
  本案的焦点就在于说对于错误的认定程序。学术不同于物理或者化学学科,不能做实验来检测结果。学术来源于认知度问题。我个人认为,目前并不存在具体某一个权威的机构能够对《康熙顺天府志》校注错误与否进行鉴定,谁也不能保证说他的鉴定结果一定没有错误。即使法院能够把全国顶级的文学大师聚集起来,来对《康熙顺天府志》校注进行鉴定,其结果也并非是唯一的。问题是如果阎崇年或者白平教授对这些权威大师的鉴定结果不服,谁又能来进行重新鉴定呢?这倒是留给法院审判的一个难题。让我们拭目以待,看法官如何运用其智慧解决这个难题。

法邦网: 阎崇年“悬赏求错”事件让我们联想到07年“世界陶王”邢良坤大师因在央视公开进行千万悬赏,而引来洛阳小伙孙震与其较真并对峙公堂的案件,2006年4月1日,陶瓷艺术家邢良坤在央视七套一档节目里称,如果谁能仿造出自己的作品五层吊球,愿把自己位于大连的“邢良坤陶瓷慈善中心”送给他。2007年8月21日,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该事件已构成悬赏广告,当事人口头承诺的五层吊球合同有效。9月6 日,“世界陶王”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09年7月21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由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认为孙震与邢良坤之间关于五层吊球陶器制作合同成立并有效”的一审判决,驳回了孙震的诉讼请求。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邢良坤的谈话中虽然似有承诺的性质,但只是一种说大话行为,属于打赌承诺,而非要约。这个案件当年闹得沸沸扬扬,法律分歧也很多,今天我们再来对比阎崇年案,难道名人在公开场合的声明都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吗?什么才是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口头承诺也会成为合同吗?


常敬泉律师:   名人声明是不是要负法律责任,具体要看其声明的内容。如果说名人声明违反法律和公共秩序以及违背善良风俗,那当然是无效的。阎崇年所做的“挑出一个错,奖金一千元”的声明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以及违背善良风俗,那当然是有效的。他符合要约的规定,即(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是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任何行为人只要来挑错,并且被证明其挑错行为是正确的,自然就可以享受奖励的权利。

法邦网: 依您看,我们在公开场合的言论或者声明或者发布悬赏广告应注意哪些问题以免发生法律纠纷?


常敬泉律师:   我个人认为,对于名人而言,在公开场合发表言论或者声明,应当是要注意其社会形象或者社会影响。随意说大话或者夸海口,将有损于其公众形象,不履行承诺更会被人理解为“炒做”。对于资讯发达的网络时代,名人一定要“谨言慎行”,同时希望“言必行,行必果”,防止不必要的误解或者纠纷。否则事件发生后,便会演变成一个笑柄。

法邦网: 感谢常律师的精彩观点!希望日后有更多的机会与您合作!在此,也希望您为我们法邦网提一些意见、建议或者评价,从而推动我们网站更好的发展。


常敬泉律师:   好的,一定。谢谢主持人,谢谢大家。祝法邦网越办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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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敬泉律师
常敬泉,现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常敬泉律师毕业于南京东南大学(原南京工学院),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常敬泉律师的服务宗旨是:止于至善-----尽最大的努力,花最多的时间,以最饱满的热情,最务实的态度,以最高效的服务,维护当事人最大化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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