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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算抄袭美术作品?

田洪涛律师      阅读:9316

田洪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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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房地产 知识产权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劳动争议 交通事故 网络版权

摘要 翻新开业仅一个月,大名鼎鼎的和平饭店就因为使用了侵权画作,被知名画家李守白告上了法庭。因为在和平饭店开业后不久,画家李守白就发现该饭店咖啡厅内所张贴的4幅油画,正是他曾经创作《憩》和《百乐门》的油画抄袭品。近日,上海市二中院成功以调解方式促成各方和解。 为此,法邦网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君颜律师事务所的田洪涛律师。

法邦网: 田洪涛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邦网。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田洪涛律师:   各位网友好,很高兴应法邦网之邀与各位网友交流。

法邦网: 近年来,随着艺术市场的繁荣,美术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也日益突显。一些画家特别是知名画家创作的作品被擅自使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您看来,知名画作屡遭侵权的根本原因有哪些?


田洪涛律师:   近年来,画家特别是知名画家的有影响的作品不经许可被擅自使用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本原因,我认为就是侵权方缺乏遵守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一方面侵权方不知道侵权方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在是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很多商家单纯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而铤而走险。

法邦网: 在谈到美术作品的著作权问题时,涉及两个法律概念,即作品的所有权和作品的著作权。那么,作品的所有权和作品的著作权分别包括了哪些内容?它们之间的关系又是怎样的?


田洪涛律师:   这是两个很重要的法律概念,也是很多人对于美术作品而言容易混淆的问题。
  所谓“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属于民法物权范畴。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
  而所谓“著作权”,指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它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著作财产权是无体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慧所产生之权利,故属智慧财产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会受到地域,时间的限制。
  美术作品的所有权转移不代表其著作权的转移,因此必须清楚,我们从市场或者从书店买了一幅画或者一本书,你可以欣赏阅读,你可以丢弃,你可以赠送给他人,但是作品载体的所有权发生变化不影响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人对作品的著作权与作品载体的所有权是相互分离的。


法邦网: 什么是抄袭?我国法律是如何定义的?抄袭和临摹的区别在哪里?您能否简要的为大家介绍一下。


田洪涛律师:   所谓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我国《著作权法》对此有规定的是剽窃他人作品,其实,剽窃和抄袭概念一样,都作为侵权行为认定。
  而临摹,是学习古典书法或绘画技法、借鉴和继承优秀传统的主要途径与手段,按照原作仿制书法和绘画作品的过程,是逐步提高,学习的过程。而抄袭就是不付出任何辛苦的劳动,直接将他人的作品作为自己的作品来发表。

法邦网: 在美术作品中我们如何认定作品是否存在抄袭?您认为我国目前对美术作品抄袭行为的认定难点又在哪里?


田洪涛律师:   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已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并发表。 
  我代理的实际案例中,有很多抄袭者比较的“聪明”,将抄袭发展到了高级阶段,主要是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然后添添加加,让你很难发现。有的改变作品的类型,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将小说改成电影;不改变作品的类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创作的电视剧本原创的情节、内容,经过改头换面后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电视剧本等等。 
  以上这些所谓的高级抄袭,需要仔细辨别,甚至需要组织专家鉴定。这是难点所在。

法邦网: 一些网友发出疑问,为什么饭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抄袭作品也涉嫌侵权?田洪涛律师,您能否为大家解答一下。


田洪涛律师: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除非法定情形之外,需要审查作品的来源,权利人是谁,挣得权利人许可,不能简单的拿来之用,不问出处。一幅作品是凝聚着作者巨大心血创作的。主观上不知情,不代表客观上不侵权。

法邦网: 据媒体报道,很多画家在自己的画作遭遇侵权时大多都选择了沉默,因为他们对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不是特别清楚。对此,您是怎么看的?


田洪涛律师:   首先,有的画家是不太熟悉法律法规,有的是怕麻烦,也有的画家可能觉得作品未经同意被使用,是一种对自己作品的宣传推广。
  其次,权利人本身缺乏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识定位,只注意到了精神权利的实现而没有注意到人身权,更忘记了自己应有的财产权的维护。
  我本人认为,但随着法律的健全和法制宣传的深入,有更多的权利人能够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著作权益,有时候,可能获得赔偿不一定很重要,重要的是在全社会形成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氛围。

法邦网: 如何从根本上治理和解决文化艺术作品的抄袭现象?除了提高学术道德水平外,从法律角度看,我们还应当做什么?对此,您有没有一些好的建议?


田洪涛律师:   希望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会更加完善,同时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加大侵权成本。现在我们国家就在进行很好的探索,很多的法院无论从队伍建设还是机构设置上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而且每年都会公布一些典型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更为重要的是要在学校教育阶段下大功夫,培养良好的学术观。所有这些都利于我们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尊重知识产权!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田洪涛律师:   任何一个国家,从法制的健全、公民对法律的敬畏到法治的全面进步,需要一个过程,随着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力度的加大,制度和机构的健全,违法侵权成本的增加,权利人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会不断提高,此类侵权现象必将逐渐减少。愿我们这个社会和谐发展!

法邦网: 再次感谢田洪涛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法邦网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网站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田洪涛律师:   祝愿法邦网越办越好,增进公众和律师的交流,以此促进我国的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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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洪涛律师
田洪涛律师,北京市执业律师。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擅长民商诉讼,刑事辩护,特别是知识产权、公司法律事务方面具有自己的优势和娴熟的执业技巧。从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民商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所办过的案件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也得到了审判机关的肯定。
擅长领域:房地产 知识产权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劳动争议 交通事故 网络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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