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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被“强行取肾”,法律该如何保护人权?

皇甫大卫律师      阅读:4924

皇甫大卫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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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摘要 26岁的小伙胡杰,因还不起赌债,想到“卖肾”。于是他找到了一个肾脏地下交易中介,几个月后他被切掉了左肾。类似的情形也曾发生在沈云身上。2009年在江西找工作的他被骗到了手术台,几个小时的昏迷之后,一颗肾脏没了。在被摘掉肾脏之前,两个打工仔遭遇过相似的诱惑、恐吓和拘禁。为此,法邦网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市蒲泽律师事务所的皇甫大卫律师。

法邦网: 皇甫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邦网。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皇甫大卫律师: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蒲泽律师事务所主任皇甫大卫律师,很高兴与大家共同探讨法律问题。

法邦网: 古语有云: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至始也。“强行取肾”的事件为人们揭开了一张庞大而严密的地下人体器官买卖黑幕。为什么非法买卖器官现象如此猖獗,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您认为其根本原因有哪些?


皇甫大卫律师:   我认为这是一个深层次的社会问题,首先,社会上有需求,而现阶段医疗机构提供的“肾”源有限,供需矛盾使得“黑中介”有机可乘。
  第二,有关机构监管、打击不力。《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自07年5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出现了为数不少的器官买卖事件,但真正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却寥寥无几,其中的原因值得深思。
  第三、于人体器官移植有关的医学、伦理学和法规建设急待加强。当然还有其他的原因,希望广大网友能积极探讨,发表各自的高见!

法邦网: 国家《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明文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此违法行为往往都是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然而在大多数国家,人体器官的买卖及其相关的商业化操作都有着相应的罪名和量刑。因此近年来也不乏法律学者呼吁在刑法中增加此项罪名,加大对非法买卖器官的打击力度。对此您是怎么看的?从立法的角度,您认为刑法应增加此项罪名吗?


皇甫大卫律师:   为打击非法买卖器官这一违背社会伦理道德、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在《刑法》中增加相应罪名,以加大打击力度是必须的,也是迫切的。但我认为更应该加强伦理道德的宣传和教育。只有道德和法律相结合,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买卖人体器官的非法行为。

法邦网: 在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禁止”规定涉及到的关系包含了买卖双方和第三方。那么对于购买器官的患者及家属,他们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皇甫大卫律师:   解决这个问题要先查明购买器官的患者及家属是否是明知?如果明知是“非法”买卖而得来的,就应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反之,如果患者及家属“不知”,他们是通过正轨医院办理的移植手术,那就无权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了。因为主观上患者及家属没有非法买卖的故意。

法邦网: 为钱“卖肾”,让人无奈;医院成了“卖肾”的帮凶,让人恐惧。在本案中,我们看到,受害人是在正规医院完成的手术。医院的做法是否违法?医疗机构参与买卖器官活动,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皇甫大卫律师:   医院在审查摘取人体器官申请时,应对器官供给方是否为患者的亲属,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形,进行实质性的审查。比如对“供体”身份的详细询问,对其外貌年龄的认真比对,对供患双方亲属关系、口音地域的具体核实。而现实中,很多医院对审查流于形式、形同虚设。这给从事人体器官买卖者提供了可乘之机,提供了获取暴利的土壤,他们利用大量的虚假材料、伪造证件来冒充,进行人体器官的非法买卖。医院最后只要双方在各种虚假材料、伪造证件上签字就完成了审查。是医生的工作不认真,还是对器官买卖行为的一种默认;是对病人的同情,还是得了什么好处,这都很值得深思。我个人建议,加强对医院的监管力度,对流于形式、不负责任的医生和医院,要坚决予以处罚!不但要令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刑法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法邦网: 医院需要,患者渴求。巨大的利润空间造就了一个本不该有的群体——人体器官买卖中介。这些器官中介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另外我们可以看到,当本案当事人提出不想“卖肾”之后,黑中介采取的是胁迫、恐吓甚至扣押等行为,令其失去人身自由。对中介的这种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


皇甫大卫律师:   中介的行为违反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三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以及《刑法》第225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如果中介在此过程中还存在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数罪并罚。

法邦网: 其实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在很多地方都能看到卖肾等器官交易的小广告。在网上搜索关键字“肝肾源”,招募“供体”和“推销”器官的广告难以计数。这里想问一下皇甫律师,发布此类广告是否违法?网站对此类广告有审核义务吗?


皇甫大卫律师:   《广告法》第五条明文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类似“肝肾源”、“供体”等等的广告因违反相应的行政法规,显属违法行为。作为网站对广告的发布有审查的义务。

法邦网: 说到此处让我想起了前段时间媒体报道的一个新闻,一位母亲让智障的小儿子捐肾救哥哥但被医院拒绝。就其母亲的做法是否违法,社会各界争议不断。作为律师,您是如何看待此事的?


皇甫大卫律师:   我个人认为母亲的行为不违法。亲属之间相互帮助正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家庭间亲人相互关爱的高尚品德。

法邦网: 如何治理和规范“买卖人体器官”这一违法行为?对此,您有没有一些好的建议?


皇甫大卫律师:   规范“买卖人体器官”这一违法行为,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在加强立法的同时,加大道德宣传力度。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一定能杜绝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法邦网: 再次感谢皇甫大卫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法邦网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网站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皇甫大卫律师:   法邦网针对社会热点问题能及时地组织大家探讨、学习,对我国法制的完善、宣传起了积极的作用,个人非常钦佩,谢谢你们给我这个机会与大家交流、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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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甫大卫律师
皇甫大卫 律师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蒲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1993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中取得律师资格, 从业十七年来,办理案件逾千件,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执业期间先后获得优秀刑事辩护律师、优秀青年律师、人民群众满意的律师、司法系统模范工作者标兵等光荣称号。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366170155
电子邮箱:david_huangfu@sohu.com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皇甫大卫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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