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6岁的小伙胡杰,因还不起赌债,想到“卖肾”。于是他找到了一个肾脏地下交易中介,几个月后他被切掉了左肾。类似的情形也曾发生在沈云身上。2009年在江西找工作的他被骗到了手术台,几个小时的昏迷之后,一颗肾脏没了。在被摘掉肾脏之前,两个打工仔遭遇过相似的诱惑、恐吓和拘禁。为此,法邦网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市蒲泽律师事务所的皇甫大卫律师。
法邦网: 古语有云: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至始也。“强行取肾”的事件为人们揭开了一张庞大而严密的地下人体器官买卖黑幕。为什么非法买卖器官现象如此猖獗,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您认为其根本原因有哪些?
法邦网: 国家《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明文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此违法行为往往都是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然而在大多数国家,人体器官的买卖及其相关的商业化操作都有着相应的罪名和量刑。因此近年来也不乏法律学者呼吁在刑法中增加此项罪名,加大对非法买卖器官的打击力度。对此您是怎么看的?从立法的角度,您认为刑法应增加此项罪名吗?
皇甫大卫律师: 医院在审查摘取人体器官申请时,应对器官供给方是否为患者的亲属,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形,进行实质性的审查。比如对“供体”身份的详细询问,对其外貌年龄的认真比对,对供患双方亲属关系、口音地域的具体核实。而现实中,很多医院对审查流于形式、形同虚设。这给从事人体器官买卖者提供了可乘之机,提供了获取暴利的土壤,他们利用大量的虚假材料、伪造证件来冒充,进行人体器官的非法买卖。医院最后只要双方在各种虚假材料、伪造证件上签字就完成了审查。是医生的工作不认真,还是对器官买卖行为的一种默认;是对病人的同情,还是得了什么好处,这都很值得深思。我个人建议,加强对医院的监管力度,对流于形式、不负责任的医生和医院,要坚决予以处罚!不但要令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刑法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法邦网: 医院需要,患者渴求。巨大的利润空间造就了一个本不该有的群体——人体器官买卖中介。这些器官中介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另外我们可以看到,当本案当事人提出不想“卖肾”之后,黑中介采取的是胁迫、恐吓甚至扣押等行为,令其失去人身自由。对中介的这种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
法邦网: 其实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在很多地方都能看到卖肾等器官交易的小广告。在网上搜索关键字“肝肾源”,招募“供体”和“推销”器官的广告难以计数。这里想问一下皇甫律师,发布此类广告是否违法?网站对此类广告有审核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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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甫大卫律师
皇甫大卫 律师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蒲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1993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中取得律师资格, 从业十七年来,办理案件逾千件,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执业期间先后获得优秀刑事辩护律师、优秀青年律师、人民群众满意的律师、司法系统模范工作者标兵等光荣称号。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366170155
电子邮箱:david_huangfu@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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