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没有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4名男子使用短信群发器群发上千万条商业短信,3月29日,4人因非法经营罪被北京西城法院分别判处1年1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的刑期。这也是全国首例对群发短信追究刑责的案件。 为此,法邦网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的杨俭律师。
法邦网: “一条短信挖掘一个客户,海量短信打出一片市场。”因群发短信成本低廉,受到不少商家青睐。可事实上,这些群发的商业短信已严重干扰了人们的生活和工作,也严重扰乱了市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些短信广告存在着哪些问题?
杨俭律师: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从量刑上看,非法经营罪的最高量刑是5年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短信群发方式经营广告发布等业务属于增值电信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如果没有办理相关经营手续,群发短信肯定是一种违法的经营行为。本案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定性是完全正确的。
法邦网: 近年来,非法经营罪的适用确实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高度关注,除了本案之外,一些发生在网络和金融等领域的被追究非法经营罪的案件,使人们感觉非法经营罪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宽泛,成了“口袋罪”。作为律师,您认同此观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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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俭律师
杨俭律师,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云南省优秀律师.原系云南师范大学教师。法律专业知识深厚。1996年至2000年在云南师范大学从事法律教学工作。部分文章发表在国家级核心刊物上。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医疗事故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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