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药家鑫,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2010年10月20日深夜,他驾车撞倒女服务员张妙,之后下车对伤者连刺六刀致其死亡。全国公众在震惊之余更觉得无法容忍,认为他“惨无人道”。2011年3月23日,药家鑫案开庭审理,围绕该事件的种种争议成了公众关注的焦点。 为此,法邦网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的杨浩律师。
杨浩律师:
好的。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法律条文的排序上,故意杀人的,首先应考虑死刑,若有其他情节再考虑其他法定刑。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根据相关学理解释,酌定情节又分为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的时间和地点、犯罪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以及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等,这是对犯杀人罪的法律适用。
从犯罪构成角度讲,故意杀人罪也必须符合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1、故意杀人罪的客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
2、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既违反了国家的法律。
3、故意杀人罪的主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杨浩律师:
故意杀人罪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法律条文的排序上,故意杀人的,首先应考虑死刑,若有其他情节再考虑其他法定刑。
首先药家鑫交通肇事在先,又以害怕被害人记住车牌号为由杀害被害人,故此犯罪动机十分恶劣。其次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撞倒后,又丧心病狂地连刺数刀,致被害人死亡,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再次药家鑫在撞人后没有丝毫悔意反而杀人灭口,可见其品行恶劣,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极大,应该从重处罚。另外,药家鑫作为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毫无道德、人性而言,造成极其恶劣社会影响,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极大。所以,只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才符合法律设定故意杀人罪的本意。
法邦网: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关药家鑫的辩护意见被网民们热议。其辩护律师提出的“激情杀人”的辩护观点也引起了很多网友的质疑。究竟什么是激情杀人?激情杀人和故意杀人有什么区别?您认为药家鑫的行为是否属于“激情杀人”?
法邦网: “害怕撞到农村的,特别难缠”。——药家鑫在撞人又杀人后,供述了他的杀人动机,实际上认为“农村人难缠”并不是药家鑫一个人才有的观点。可以说,这样的看法具有相当的普遍性,甚是有些人对药家鑫撞人后又杀人的行为表示理解。对此您是怎么看的?
杨浩律师: “农村人难缠”完全是一种偏见和歧视。我们的上一代或上二代有多少不是农村的农民呢?新中国的建立难道不是农民牺牲了他们的子弟,用弯曲的脊背长满糨子的双手推小车推出来的吗?不过毋庸置疑,改革开放后大量农民进城,挤占了市民的活动空间和公共资源,再加上个别农民的讹诈事件,所以农民在城市的形象普遍不好。难道市民就没有讹诈的吗?客观说,讹诈中不乏有对伤后工作、生活的后顾之忧。没有健全的社会医疗保障和完善的商业医疗保险体系,无论是谁受伤都会有后顾之忧的。要想让农民(市民)不再难缠,就应该给其平等的国民待遇,重要的是要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让他们无后顾之忧。当然,所有这些都不能成为药家鑫交通肇事后残忍杀人的借口。
法邦网: 近日,为药家鑫辩护的律师遭到一些网友的唾骂, 网友认为律师为坏人辩护是在助纣为虐。时至今日,刑事辩护律师仍然是一个不被公众理解的行业。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刑辩律师有哪些责任?您是怎么看待刑辩律师这个职业的?
杨浩律师:
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是独立的诉讼主体,区别于被告人的自行辩护和公诉机关代表国家的指控。律师职业是社会进步、发展的产物,封建、独裁不需要律师,就是有也是摆设。律师及律师制度存在的核心价值与高尚追求在于保障人权,其人权保障价值主要体现在依据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依据法律对抗权力的不合法干预。
律师为被告人辩护,绝非是为坏人说话和助纣为虐(现实中做了被告人的不一定就是罪犯)。《刑事诉讼法》将惩罚犯罪和保护社会主义人权这两大任务贯穿于刑事诉讼全部过程中。在现代诉讼制度中,控、辩、裁三者职能分立,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职能则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使罪轻的人不致重判,通过律师的工作也使法律得以正确实施,因此,这种控诉与辩护两者职能的对抗,使案件事实清楚,正确确定责任,从而帮助法官准确查明事实,正确运用法律,达到惩罚犯罪和保障社会主义人权的统一,这是种通过对抗才能达到的统一,对抗是前提,统一是结果,这种统一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国家利益的表现。
为药家鑫辩护的律师遭到一些网友的唾骂,我以为更多的是对律师工作性质的不理解和不了解。律师的当庭辩护应当享有豁免权。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16-20. 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所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它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
杨浩律师:
据报道称:10月22日下午,在郭杜派出所里,刑侦、交警以及韦曲、郭杜、兴隆、细柳派出所等单位召开案情分析通报会。通过郭杜车祸现场痕迹鉴定和“1020”杀人案现场遗留的被撞电动车比对,警方认定,郭杜南村村口的此辆肇事车和杀人案现场车辆相符,而雪佛兰科鲁兹车主有重大作案嫌疑。10月22日,专案组将犯罪嫌疑人药家鑫抓获。专案组民警透露,经审讯,药家鑫起初没有供述自己撞伤人持刀杀人的犯罪事实。直到10月23日,当其父母再次带他到专案组后,经进一步审查,药家鑫这才交待了自己于10月20日晚将受害人撞倒后又杀害的犯罪事实。
我国刑法中,自首指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本案中药家鑫于10月22日因有重大作案嫌疑被抓获,没有供述自己撞伤人持刀杀人的犯罪事实。10月23日,当其父母再次带他到专案组后,经进一步审查,药家鑫这才交待了自己于10月20日晚杀人的犯罪事实,这一事实表明的本案基本事实是,在采取拘传措施后,药家鑫在其父母的陪同下来到专案组,再次接受讯问时,也就是报道称的进一步审查时,才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此时,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其罪行,并且已经对其进行了讯问、采取了强制措施,被告人才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而不是主动的、直接的坦白供述自己的罪行。药家鑫的行为根本不能构成自首情节:因为药家鑫的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不属于自动投案,不具备自首情节认定的条件,所以,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
法邦网: 庭审期间,法院对500位旁听者做问卷调查以此作为量刑参考,问卷有两个问题:“您认为对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您对旁听案件庭审情况的具体做法和建议?”很多网友对此表示不解,量刑应该是法官做的事,怎么能参考旁听者的意见?那么您对法院的这一做法是怎么看的?
法邦网: 当前大学生暴力犯罪和自杀等现象呈不断上升的趋势,我们不得不承认在我国现行教育体制中对道德、法制教育还存在着很多不足的地方。如何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您有没有一些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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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浩律师
杨浩,高级律师,党员。1998年毕业于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经济法专业硕士班,1994年执业。2005年获香港公开大学中国法律硕士学位。1995年参加司法部首届刑事辩护高级培训班。杨浩律师以诉讼业务见长,特别是刑事辩护更显特色,素有铜牙铁齿之称,多年来办理刑事案件有诸多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的成功案例。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312030139
电子邮箱:lawyer5256@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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