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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该不该判处死刑?

颜丙杰律师      阅读:7528

颜丙杰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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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房地产 常年顾问 项目顾问 交通通讯 文化教育

摘要 在校大学生药家鑫开车撞伤长安区26岁女子张妙,担心自己的车牌号被对方记下,药家鑫持水果刀朝对方连捅8刀,致其死亡,这起惨案经媒体曝光后,引发广泛关注。开完庭后,至今没有宣判,但是就其是否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引发激烈争辩!为此,法邦网就广大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君颜律师事务所的颜丙杰律师。

法邦网: 颜丙杰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邦网。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颜丙杰律师:   各位网友好!我是北京君颜律师事务所颜丙杰律师,很高兴再次来到法邦网做点评嘉宾。

法邦网: 一审开庭后,对于药家鑫是否应当判处死刑,网上争议很大,各有道理,您对此有何评价?


颜丙杰律师:   大多数人对目前关于药家鑫案件争论的基本态度是:
  1、药家鑫如何定罪量刑只能依据现行的法律和他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来确定,这与某些专家废除死刑的价值理念无关;
  2、法院应独立审案和判案,不应受中央电视台的观点所左右,也不应受药家鑫几百名同学的态度所影响;
  3、此案受害人家庭的利益和感受应得到充分的重视。

法邦网: 目前主张不杀药家鑫的观点,其理由有哪些?


颜丙杰律师:   比如李和平律师傾向留药家鑫一命:
  1、不杀药,政府是公民授权建立,任何公民不会傻到授权政府杀自已,此观念树立对所有人有利;
  2、不杀药,废除死刑又多一个案例,或成先例;
  3、不杀药,赔偿到位,张妙之子有生路;
  4、不杀药,有利于养成宽恕民风;
  5、不杀药,给药一个自省的机会。

法邦网: 对于必须杀药家鑫的理由又是什么?


颜丙杰律师:   刑法的第二百三十二条,该条的表述是:“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药家鑫的情况首选应当为最高刑,杀人情节显然符合死刑范围。
  律师为药家鑫做的“激情杀人”辩护激起了一片骂声。激情杀人又叫激愤杀人,一般与被害者本身的过失行为,或其对犯罪者的挑逗,激怒有关。而从目前看来,被害人张妙唯一可能激怒嫌犯药家鑫的动作是被车撞倒以后记了他的车牌号,药家鑫涉嫌杀人确实是临时起意,但称为激情杀人显然极为牵强。 
  而嫌犯的杀人动机也并非被对方激怒,而是因为觉得“农民难缠”,有可能会被讹诈。嫌犯药家鑫的连续八刀,分别刺中受害人前胸,手臂,后背,也就是说在受害人用手格挡,以及为逃避攻击而挣扎着转过身去的过程中,他却毫不同情,而是不依不饶的连续捅刀子,不可谓不是“犯罪手段极其残忍”。临时起意杀人,犯罪手段极其残忍,这仍然符合我国法律和司法惯例中对死刑的判决条件。

法邦网: 不少网友提出疑问,辩护意见中的“压力巨大”,“性格缺陷”能构成减刑的理由?对此,您能否解答一下?


颜丙杰律师:   在对药家鑫的辩护中,辩方多次强调其从小背负了父母的殷切期望,因此“压力巨大”,而且还有自杀经历。总之是要强调药家鑫的心理健康存在问题,但这也同样难以成为减刑理由。精神病人免责并非要给他们一项特权,而是由于精神病人的认知可能处于压抑,扭曲的状态,或者对于自己的行为不能自制,但如果具备自我控制能力,那么免责的理由就很难成立。例如过去同性恋在我国法律中也属于精神病人,但并不因为某个杀人或抢劫犯是同性恋者而给他减轻处罚。药家鑫即使确实存在“压力巨大”,曾经自杀等心理健康问题,但这也很难构成减刑理由,他甚至在杀人之后还能马上开车,面对警察询问调查能够蒙混过关,要减刑除非能够证明药家鑫身患间歇性发作,症状强烈的精神性疾病。  

法邦网: 对于本案的判决结果,您能否做个大胆的设想?


颜丙杰律师:   就目前情况来看,药家鑫最有可能被判处死缓,而不是死刑。因为检方已经认定了药家鑫的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时,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
  可见,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是区分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的界限。那么,什么是不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案件呢?一般是指该罪犯罪行虽然极其严重,但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而药家鑫具备了自首的条件。当然,自首仍然判处死刑的例子也不少,本案判药家鑫死刑立即执行也是合法判决,但从价值的层面讲,判药家鑫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更好,就我本人而言,我更希望看到这一结果。

法邦网: 如果在不同的法律环境下,药家鑫是否不能被判处死刑呢?


颜丙杰律师:   在其它法律环境下,药家鑫或许不会死,在某些国家,死刑已经绝迹。
  法国前司法部长罗伯特.巴丹戴尔曾一手推动法国的废除死刑法令,他也是当代废除死刑运动的道义象征之一。巴丹戴尔反对死刑的理由是,死刑肯定了国家对于公民的绝对权力,而当代的民主制度,是根据一种道德的准则来定义人权的,人权的第一个权利与此密不可分:那就是对生命本身的尊敬。每个人都享有这个权利,即使犯罪的人自己不尊重这种权利,但一种民主的法律,必须要尊重这个权利。巴丹戴尔甚至说,“是否杀人,这是国家和罪犯的区别”。 
  《论犯罪与刑罚》的作者,对现代刑罚学影响深远的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也是死刑的坚决反对者,他的认为死刑是多余的恶,因为“法律的威慑力不是来自严刑峻法,而是来自有罪必罚。” 
  总的说来,全球已经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废除了死刑,死刑已经在欧洲基本绝迹,中国的香港和澳门地区也已经废除死刑。 
  1976年,被告亨利绑架并杀死一位8岁男童,“99%的法国人支持(判他)死刑”,律师巴丹戴尔却挽回了亨利的生命。他在最后陈词中说,“当一位母亲的泪水汇合进另一位母亲的泪水时,正义到底在哪里?”

法邦网: 在药家鑫案的庭审中,还有一个引人关注的环节,庭审结束以后,约500名旁听公民收到了“旁听人员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问题包括:您认为对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这些意见有参考价值吗?


颜丙杰律师:   没有参考价值!西方强调司法过程的专业性,但又说法律不外乎人情,这是因为司法的专业性体现在罪刑适当,给罪犯合适的量刑;而由陪审团定罪,则可以将司法判决诉诸人性的一般常识和公理。但药家鑫案参与旁听的公民并非随机抽选,更没有像陪审团一样确保严格中立。旁听者们有的是涉案人员家属,与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还有很大一部分是来自药家鑫母校的学生,这个学校的学生之前还写过给药家鑫从轻判决的请愿书,难免存在情感上的偏向。假如法院最后免除药家鑫的死刑,如果拿这个反馈意见表作为从轻的理由之一,是很难站得住脚的。

法邦网: 我们看到,对此案件媒体关注度非常高,那么,您认为媒体的新闻报导对案件的判决会有不当的影响吗?


颜丙杰律师:   我们法院的判决中喜欢用民愤极大,社会影响极坏,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等字眼,这说明新闻报导对判决是肯定有影响的,但是新闻报导的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未必是一致的,这个时候应当坚持法院查明的事实,而且新闻报导有时候不一定全面,所以法院应当尽量避免被新闻报导左右!
  但是,并不应该压制或者限制新闻报导,还是要尊重新闻舆论的监督。相对于舆论监督,司法权以外的权力对各种案件的不当影响更大一些。

法邦网: 节目的最后,我们请问下颜律师,对于中国死刑的存废问题,您有什么自己的看法?


颜丙杰律师:   我认为从价值取向的角度,死刑应当逐渐废除,但从现实社会治理能力等现状看,死刑在相当长时间内还不能废除。但是,慎用死刑是目前共识,近年来曝光很多被冤死的死刑犯,其中虽有刑讯逼供的原因,也有疑案没有慎用死刑有关。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也是对死刑慎用的表现。我们期望社会越来越进步,死刑适用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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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丙杰律师
颜丙杰律师毕业于美国芝加哥肯特法学院,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是欧美同学会商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执业领域:颜丙杰律师主要业务领域是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劳动合同专项法律顾问等。
擅长领域:房地产 常年顾问 项目顾问 交通通讯 文化教育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910718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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