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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飘柔”两字是否侵权?

徐磊律师      阅读:5515

徐磊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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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知识产权

摘要 近来,极少人关注的字库领域纷争不断,吸引大众关注。因认为“飘柔”洗发水上使用方正倩体字,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将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方正公司认为,北大方正独家拥有“倩体”字稿的著作权,而宝洁公司在其飘柔洗发水等产品上使用了“倩体”字库中的347个字体,因此构成侵权,索赔六十余万元。为此,法邦网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的徐磊律师。

法邦网: 徐磊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邦网。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徐磊律师:   主持人好!法邦网的各位网友大家好!

法邦网: 通俗地讲,字库就是把字体数字化后形成的数据库软件。那么,汉字字库是否具有版权?


徐磊律师:   汉字字库作为一种软件享有软件著作权,同时,汉字字库中的字体风格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

法邦网: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方正公司的倩体字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中所保护的美术作品。对于这个问题您是怎么看的?


徐磊律师:   对于方正公司开发的字库中的每一种不同的字体,其融汇了创作者的艺术创造,这种对汉字的表现手法本身应该作为美术作品给予保护,但是,单个倩体文字是否应该被保护,则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来判断。

法邦网: 据悉,这已经不是方正第一次为字库维权了。事实上,方正在字库方面“维权”的历史,可谓源远流长。此前,方正电子曾以侵权为由连续将暴雪游戏、美国宝洁等多家知名企业告上过法庭。字体侵权纠纷频发,您认为其根本原因在哪里?


徐磊律师:   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有很多种,不同的作品由于各自不同的特点会产生表现形式、运用模式等方面的不同。比如说,影视作品、音乐作品,对于通过购买其权利载体比如CD,DVD等再进行商业使用比如在公众场合放映等,法律明确了需要获得权利人许可并再次收费,然而对于字体而言,其被定义为美术作品,其以字库为载体被装载在使用者的电脑上,如果使用者将字库中的部分文字进行复制用作商业用途是否构成侵权,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实证主义角度看,使用者虽然购买了字库,但是根据“权利用尽”理论,权利人首次售卖行为只是使得其著作权中的发行权用尽,复制权并没有用尽,使用者将字库的文字输出并用作商业用途是一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是从法社会学的角度看,对于部分使用字库中文字的行为(商业目的部分复制)本身就是企业购买字库合理使用的后续行为,对其一味认定构成侵权是对汉字传播和社会发展的阻碍,同时也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平正义原则。

法邦网: 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字体侵权行为有哪些?字体侵权的构成要件又是什么?您能否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


徐磊律师:   常见的字体侵权行为包括:将字库中的文字进行复制、模仿字体进行文字创作、将体现某种独具风格字体的文字注册成商标或进行版权登记等等。字体侵权和普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没有太大区别,包括主观恶意、实施了侵权行为,产生了损害结果,结果和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只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字体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难以定性以及定量表现,对于美术作品而言,一般以评估或法律法定数额为赔偿依据。

法邦网: 一些网友认为:常规的正文字库,如宋、黑、仿、楷等字体,是老祖宗留下来的东西,字库厂商怎么会拥有版权呢?应该是由国家投资,做好后让大家免费使用。对此观点,您是怎么看的?


徐磊律师:   传统字体是我们每一个中国人的共同财富,是一种文化遗产,而字库开发者对其是不独享版权的,但是就字库本身而言,其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法邦网: 目前我们国家对字体版权保护有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有哪些地方需要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徐磊律师:   目前,对于字体版权的保护主要依据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的判例可以参考借鉴,对于字体侵权,立法应该明确区分侵权的不同类型,根据不同类型明确责任,比如:对于购买字库并将字库中的文字为商业目的进行复制这种侵权行为,本人认为还是应该归入法定的合理使用范畴。

法邦网: 对于字体版权的保护,国外有哪些好的做法是我们可以借鉴的?


徐磊律师:   根据《字体保护及国际备案的维也纳协议》的规定,字体保护赋予其所有人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一、进行字库整体的演绎;二、将字体用造字工具生产,也就是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字体软件、铅字字盘。字体单字社会使用不侵犯字体的版权。英语字体有5万种或3万种之说,日文中也有很多汉字,从英国的安娜法到现在300年,世界上没有任何法律、判例,保护实用字体的“单字版权”。

法邦网: 近几年,企业有关字体商业使用的咨询越来越多,字体目前已成为大众消费品。那么,对其收费标准,法律上有没有具体规定?


徐磊律师:   有关收费的问题应该由国家有关部门比如版权局牵头授权具体协会比如说美术家协会来具体制定。

法邦网: 企业应如何避免字体侵权的法律风险?作为律师,您能否提出一些好的建议?


徐磊律师:   在目前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企业对除用于内部编辑、打印、设计小样等工作以外的使用最好能够与字库开发商协商订立非专有使用许可合同。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徐磊律师:   从1991年我国著作权法实施以来,我国著作权法经过了两次修订,总体的保护水平在逐步提高,但是由于现实生活中的“作品”范围广,表现形式丰富,变化快,新的问题层出不穷,我们一方面在完善立法,提高保护水平的同时,也要坚持一条原则: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应该是有利于文化传播、社会进步的,应该是让大众受益的,任何囿于个体权利的保护应当让渡社会利益的考量。

法邦网: 再次感谢徐磊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法邦网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网站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徐磊律师:   谢谢主持人,谢谢大家!真诚欢迎专业人士和感兴趣的朋友进一步探讨。http://ip.globe-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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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磊律师
徐磊律师是高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首席律师。他在商标行政确权,商标与企业名称争议,网络知识产权纠纷,反不正当竞争以及知识产权诉讼方面有着丰富的执业经验。徐磊律师精通英语,多年来为诸多国际知名品牌提供优质的涉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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