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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不分红,股民利益如何保护?

魏国鹏律师      阅读:9237

魏国鹏 律师

联系电话:13121048109

擅长领域:金融证券 婚姻家庭 劳动维权

摘要 投资与回报本来是一对“孪生兄弟”,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回报。否则,投资活动就失去了任何意义。而在A股市场中,投资与回报却如同一对“冤家”。股民要想从上市公司中得到分红,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据媒体报道,今年超过20家房地产上市公司提出不分红,将未分配利润用来运作项目或是补充流动资金。 为此,《法眼看经济》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汉威律师事务所的魏国鹏律师。

法邦网: 魏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眼看经济》。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魏国鹏律师:   主持人您好,网友朋友们大家好,我是北京汉威律师事务所的魏国鹏律师,今天很高兴在此和大家共同探讨关于上市公司的有关法律问题。

法邦网: 目前上市公司存在很多的问题,最突出的就是利益分配问题。上市公司赚了钱不分红,已经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的老大难问题;每年年报披露期间,这个话题便见诸各大媒体。您认为上市公司不分红现象如此普遍的原因是什么?


魏国鹏律师:   我认为目前上市公司不分红的主要原因是上市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没有依法健全,没有形成良好的监督体制,上市公司的职能部门没有如实尽到信息披露的法定义务。

法邦网: 上市公司给股东分红是法定义务,股东的分红权是法定权利,那么什么是股东的分红权?股东可以以哪些形式实现自己的分红权?您能否为大家简要的介绍一下?


魏国鹏律师:   股东的分红权是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股利即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投资公司的根本目的。
  一般地说来,股东可以以三种形式实现分红权:
  1、以上市公司当年利润派发现金;
  2、以公司当年利润派发新股;
  3、以公司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


法邦网: 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分红都有哪些规定?您认为当中是否有需要立法完善的地方?


魏国鹏律师:   上市公司分红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我认为在立法上应该健全和丰富股东实现分红权的途径,加大对公司财务制度监督惩罚的力度。

法邦网: 项目多、资金缺口大能作为公司不分红的合法理由吗?上市公司不给股东分红,这种行为是否违法?对此,您的观点是什么?


魏国鹏律师:   上市公司给股东分红应该是依法进行的,项目多、资金缺口不可以作为公司不分红的合法理由,因为这些原因属于公司的运作模式和策略产生的问题,而不是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因素,只要公司的财务运行符合下列条件的,必须向股东分红。
  上市公司以当年利润派发现金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公司当年有利润;
   2、已弥补和结转递延亏损;
   3、已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

法邦网: 一些网友向我们咨询:上市公司每年都盈利,就是不分红,有没有法律能强制执行?在此您能否给大家解答一下。


魏国鹏律师:   在法律上股东和公司形成的是一种合同关系,公司符合分红的条件而拒绝分红的属于违约行为,股东有权起诉要求法院强制分红,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股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邦网: 上市公司极其吝啬于分红,导致股东盈利目的不能实现,在面对这种情况的时候,股东能通过哪些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魏国鹏律师:   上市公司不按照法定的数额进行分红也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对于这种情况,股东有权起诉公司要求依法分红,维权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法邦网: 哪些机构对上市公司分红具有监管责任?上市公司获利不分红这种“劣习”应如何规范和管理?对此,您的观点是什么?


魏国鹏律师:   对上市公司负有监管责任的机构包括证监会、证券交易所、银行、审计机构。
  目前对于上市公司不依法分红的主要原因是监管部门的职责没有落实到位,应该做到各监管部门分工明确,实行监管责任制,归纳一下目前存在的问题有以下两个原因:
  1、财务报表的非正常调整。 企业的管理层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十分了解,而在国有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监管不力、“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下,管理层有可能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来牟取利益。一个典型的操作动作是,管理层有可能把公司的利润做亏,把净资产做小,然后以相当低廉的价格实现收购的目的;或者通过调剂、隐藏利润的办法扩大上市公司的账面亏损,然后利用账面亏损逼迫地方政府低价将股权转让给高管人员持股的公司。如果地方政府不同意,则继续操纵利润扩大账面亏损直至上市公司被特别处理后再以更低的价格收购。
  2、信息披露不规范。从目前的上市公司来看,普遍存在较大的信息披露问题,目前有很多信息披露时,对与这一交易有直接关系的包括交易价格、定价依据、股东和政府承诺、交易条款和辅助交易在内的很多内容未进行披露。包括资金来源和还款方式的披露。资金来源决定着管理层在未来几年内资金压力的大小,从而直接影响管理层对上市公司的决策。目前大都披露为自有资金,没有一家披露下一层的融资借贷关系。还款方式的披露则更为模糊,只是以“分红等方式”一笔带过。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魏国鹏律师:   我希望通过今天的讨论,能够加深我们对上市公司一些深层次领域的了解,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更好的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法邦网: 再次感谢魏国鹏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魏国鹏律师:   谢谢主持人,法邦网开展的这项法律访谈栏目立意新颖,能够面向广大群众,及时发现问题,能够很好的为广大网友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祝愿法邦网越办越好,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法邦网: 节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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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国鹏律师
就职于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曾担任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为广大听众服务,受到广泛好评。魏律师还积极投身于社会公益事业,关注广大青少年的教育问题,现担任《现代教育报》特邀顾问律师,为青少年及家长答疑解惑。执业十年以来,魏律师敢于为正义而言,获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
擅长领域:金融证券 婚姻家庭 劳动维权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121048109
电子邮箱:weiguo_pen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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