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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能否认定为工伤?

汪文峰律师      阅读:9275

汪文峰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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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常年顾问 海事海商 劳动纠纷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遗产继承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摘要 近日,普华永道25岁的女白领“过劳死”的事件,一时间成为大家讨论的焦点。正直年轻有为之时,竞撒手人寰悄然离世,以致白发人送黑发人。据有关媒体披露,目前,我国大城市白领处于“过劳”状态的接近六成,“过劳死”不仅威胁着生产线上劳作的普通职工,还呈现出向高科技领域、“白领”阶层蔓延的趋势。 为此,法邦网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的汪文峰律师。

法邦网: 汪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邦网。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汪文峰律师: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很高兴接受法邦网的邀请与大家共同探讨法律问题。

法邦网: 访谈正式开始前,我想问一个大家都很关心的问题:什么是过劳死?法律上是如何定义过劳死的?请汪文峰律师给先大家做个介绍。


汪文峰律师:   “过劳死”是个泊来词,它源自日语Karoshi。根据日本“过劳死”预防协会所下的定义,“过劳死”是一种未老先衰、猝然死亡的生命现象。从字面解释而言,即指过度劳累工作导致死亡,是指“在非生理的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的正常工作规律和生活规律遭到破坏,体内疲劳蓄积并向过劳状态转移,使血压升高、动脉硬化加剧,进而出现致命的状态”。我国目前法律对“过劳死”没有明确的规定。

法邦网: 我们如何去衡量劳动强度的大小,目前法律上是否有这方面的国家标准?


汪文峰律师:   劳动强度简单来说就是劳动的紧张程度,表现为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在生产或服务过程中所消耗的劳动的量。马克思说:提高劳动强度就是“在同样的时间内增加劳动消耗,提高劳动力的紧张程度,更紧密地填满劳动时间的空隙”。
  如何界定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个复杂的技术问题。我国于1983年颁布体力劳动强度国家标准(后于1997年修改),将体力劳动强度级别分为四级,是劳动安全卫生和管理的依据。国家正是依据该标准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如《劳动法》第六十一条就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如果劳动密度保持不变,劳动时间的长短是衡量劳动强度的一个重要参数,也是最易为劳动者所理解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法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38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41条)也就是说,如果超过法定的时间标准,无限制的延长劳动时间,因其休息时间无法得到保障,体力无法有效恢复,劳动者承担的劳动强度也会加强,压力也会增大。

法邦网: 有人说过劳死属于职业病的范畴,员工的过劳死应认定为工伤。对此,您是怎么看的?


汪文峰律师:   目前我国并没有关于“过劳死”的直接规定,现行职业病目录有10大类115种,“过劳死”并不包括在内。随着“过劳死”案件的频发,越来越多的人对将“过劳死”纳入工伤保护范畴持赞成意见。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而“过劳死”并非因有毒有害物质引起,而是因为劳动强度过大,精神压力过大造成。因此,单从目前法律规定来看,显然无法认定为职业病,从而认定为工伤。但从工伤的本质属性来看,我认为逐步将过劳死纳入工伤保护范围是可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工伤的本质属性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这种伤害包括因工作引起的突发的外部伤害,也包括因工作原因的长期性伤害,如职业病。过劳死虽然不是因有毒或有害环境引起,而是因工作过度(或者兼有前述因素)导致,但确实与工作有关,且往往与工作单位的违法违规相联系,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因此可考虑作为工伤的一种特殊形式纳入工伤保护范围。

法邦网: 当前“过劳死”在法律上还是一块空白。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虽然对工伤界定作了调整,但“过劳死”还是被排斥在外。有网友说:“预防‘过劳死’,法律更是‘抢救针’”。对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您对这句话是怎么看的?如果将过劳死纳入工伤范畴,所面临的最大的困难又是什么?


汪文峰律师:   一些用人单位一味强调经济效益,而不顾劳动者的身体安危,严重违反劳动法规,让劳动者承担超时、超强度的工作任务。尽管国家制定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但对脑力劳动的强度却无据可依。因此,白领的“过劳死”有呈漫延的趋势。正因为法律的空白和沉默,才使一些利欲熏心的雇主肆无忌惮。因此要想阻止过劳死的漫延,有效预防过劳死,制定、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显得尤为迫切。如果要将过劳死纳入工伤范畴,最大的困难是如何认定死亡的原因,即如何认定其死亡是因工作过度原因导致,如何将其与正常死亡相区分,以及在工作过度的原因与其他原因相结合情况下导致的死亡又如何处理等。如果无法有效解决过劳死的认定,则其进入工伤保护范畴还需相当时日。

法邦网: 国外立法对于“过劳死”的规定,您认为哪些值得我们借鉴?


汪文峰律师:   目前国际上对“过劳死“有明确立法的国家或地区并不多,美国疾病控制中心已经将过劳死命名为慢性疲劳综合征,并拟定了相应的诊断标准;在日本,“过劳死”已列入工伤范畴。1994年,日本对“过劳死”开始了法律干预,死者家属首次通过司法途径向用人单位索赔。2001年底,经劳动省慎重研究,对“过劳死”相关法规提出修改建议。比如,判断雇员是否因工作过度而死亡时,过去只考察雇员死前一周的工作情况,新规定则将考察时段延长到死前的6个月,考察在最后的2~6个月里,每月加班是否超过80小时,以此作为判断“过劳死”的依据。过劳死家属可以领到2万美元左右一年的补助。
  日本的立法给了我们很多可借鉴的地方,比如如何判断员工是否是因为工作过度死亡的方式,以及赔偿的方法等。

法邦网: 在目前的法律实务中,我们是如何处理“过劳死”纠纷的,其法律依据又是什么?


汪文峰律师:   目前因法律上无“过劳死”概念,也无明确条文规定。因此在现实中即使发生过劳死,也不是以过劳死的名义来处理。根据实践处理的情况来看,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如果病情是发生在工作时间,且在48小时内死亡的,这是属于工伤的一种,按工伤处理。而如果是在非工作时间发生,则一般按非工伤死亡处理,各地处理的方式及标准略有差异。仅以广东省为例,现在依据的多是《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其中第十条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补助标准视情况不同为9到15个月的工资。

法邦网: 大家都知道,“过劳而死”是“过劳死”的本质特征。那么,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司法是否应适当向处于弱势的职工一方倾斜?对此,您是怎么看的?


汪文峰律师:   “过劳死”的背后是劳动者透支生命作为代价给企业换取利益,用人单位作为罪魁祸首并能置之度外,国家作为监督及保护者也不能将责任全部推卸。我们认为,如果将员工因工作过度导致的过劳死与非工作原因正常死亡同样处理,对这部分劳动者是不公平的。因此,在劳动者死亡前,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人为增加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及强度,或变相给员工施加压力,使其“主动”放弃休息时间,可以认定为“过劳”的事实。“过劳死”一旦认定,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比照工伤死亡的相关规定,来确定用人单位的责任。或者其遗属可以依据民法过错原则来追究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法邦网: 员工“过劳死”后,家属应怎样做?在维权时又应当重点注意哪些问题?作为专业人士,请您给大家提些建议。


汪文峰律师:   一旦员工发生因过度工作劳动死亡,作为家属,首先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员工死亡与工作过度存在因果关系。其次,在维权时应注意策略方法,如上所述,因现行法律对过劳死并无明确的规定,要在司法过程中完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显然是有难度的,因此在主张赔偿时要注意方式方法。一是要以单位违法为由请求主管部门施加压力,二是要积极寻求媒体的帮助,三是要与用人单位多沟通,争取和解。当然,如果用人单位不配合,也要积极用法律手段维护利益。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汪文峰律师:   最后要补充的是,我们期冀早日立法的同时,也希望劳动者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首先要调整好工作心态,注意健康心理的培养。其次,要学会给自己减压,善于劳逸结合,多参加体育活动,避免使身体和精神长期处于“亚健康”状态。第三,如果发现身体及心理异常,要引起重视,及时到医院检查。身体是革命的本钱,但不能为了“革命”而挥霍本钱。

法邦网: 再次感谢汪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法邦网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网站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汪文峰律师:   感谢法邦网给律师与网友间交流搭建了一个很好的平台,希望有机会再和朋友们交流,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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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文峰律师
汪文峰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法律硕士。西南政法大学刑事实习基地及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首席律师,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经济纠纷资深律师。近二十年工作经验,具有深厚理论功底、丰富的阅历及娴熟的办案技巧,广泛的人脉关系,擅长办理重大、疑难案件。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常年顾问 海事海商 劳动纠纷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遗产继承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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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wangwenf@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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