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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劳务合同当成劳动合同

储云南律师      阅读:4965

储云南 律师

联系电话:13306157777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股份转让 破产清算 刑事辩护 调解谈判 产品质量

摘要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劳动者分不清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大多数人认为两者没什么区别,都是劳动者提供劳动,单位支付报酬,双方构成劳动关系。由于劳动者存在这种错误的认识以致在面对纠纷时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正确区分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无论是对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是非常必要的。为此,《法眼看职场》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储云南律师。

法邦网: 储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眼看职场》。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储云南律师:   大家好,我是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储云南律师。非常感谢法邦网的盛情邀请,与大家一起探讨法律问题。

法邦网: 节目的一开始,我们先要明确什么是劳务合同?我国法律对劳务合同是如何定义的?请储律师为大家简要的介绍一下。


储云南律师:   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调整,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调整。

法邦网: 现实生活中,劳务合同主要适用于哪些情况?


储云南律师:   实践中,人们通常将提供活劳动服务的过程称之为劳务。与劳务有关的合同很多,除了雇佣之外,尚有承揽、出版、运送、委托、行纪、居间、寄存、仓储等。

法邦网: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在哪里?还有一个问题是网友们非常关心的,那就是签订劳务合同与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最大影响是什么?


储云南律师: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两者有一定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报酬的性质不同。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隋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5)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 《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6)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合同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7)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劳动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8)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9)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只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10)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

法邦网: 有网友想通过我们咨询一下专家律师:作为一名普通劳动者,我们该如何去区别、判断自己所签的合同到底是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储律师,请您帮我们这位网友解答一下吧。


储云南律师:   主要是从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上去判断。
  首先从用工性质上临时还是长期的上考虑,一般临时的为劳务合同,长期的一般是劳动合同。
  其次,享受的待遇上考虑。按国家工资待遇调整的是劳动关系,双方任意按天数计算或按完成一项工作任务计算报酬的一般是劳务合同。
  再次,从签订见书面合同的性质来直接判断。
  最后,从企业管理上考虑,一般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劳动关系,不需要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就是劳务关系。从以上几方面综合考虑判断确定。

法邦网: 目前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责任,欺骗劳动者与其签订劳务合同,而劳动者稀里糊涂就签了,事后又发现上当,像这种情况该如何解决?


储云南律师:   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责令单位纠正。也可以向当地的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定性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法邦网: 劳务合同没有到期就被终止,被辞退的劳动者能要求经济补偿吗?


储云南律师:   可以根据双方的约定要求雇佣人补偿,如果造成其他损失的也可以要求赔偿。

法邦网: 劳务合同纠纷发生后的维权途径有哪些?在维权过程中,我们要注意什么?


储云南律师:   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也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法邦网: 我国作为劳动力输出大国,涉外劳务法律纠纷不能忽视。对于签订涉外劳务合同的劳动者,他们应注意哪些事项?您的建议是什么?


储云南律师:   在当前情况下,对涉外劳务合同中细节的处理可以尽可能的防范、减少和解决这种涉外劳务纠纷的发生。而这种具体的细节处理主要体现在涉外合同的法律文书之中。在实践中涉外劳务合同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内容: 
  劳务人员基本情况:性别、出生年月、籍贯、住址、联系电话。
  雇主的义务和责任,诸如外劳务人员办理有关签证、居留许可等手续,负责劳务人员的管理、提供住宿、膳食的手续等等。有义务保障劳工的安全。鉴于以往的经验,需特别注明不能歧视、侮辱、体罚劳工、克扣工资等内容。 
  劳务人员的义务和责任,诸如遵守所在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不消极怠工、不得私自另行兼职和求职。
  劳务人员从事的工种和工作实践。从事的工种要注明在什么岗位从事什么工作,如电机房的值班电工或大厦照明的维修电工(因为工种不同工资差别很大),工作时间包括聘用期限,应注明从何时起知何时止。每周工作多少天,每天工作多少小时。一般每周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日。按国际惯例,在节假日,劳务人员应享受所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如所在国国庆、圣诞节等。
  工资待遇、津贴、补助,工资标准一般应与所在国等岗位上工作的当地工人持平,通常有以市价为基数,按时、按日或按月计算。亦有以工作量为基数,按件计酬。如果是在工作时间以外加班或上夜班,雇主应付加班费或夜班津贴。窝工应有雇主发给劳务人员基本工资。 
  劳动保护、劳工人身保险,工作、疾病或死亡处理规定。由于劳务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性质的不同,劳动保护尤其专业特点,合同应规定雇主必须按所在国有关规定提供符合安全生产的场所和必须发放劳动保护费用或物品。如安全帽、手套、滤光墨镜等。在所在国工作期间,如果发生疾病或工伤,雇主都应提供必要的医疗和购买必要的药物。雇主应给劳务人员购买人生意外保险,使劳如人员在受到意外伤害时能得到及时合理的赔偿,保险费由雇主负担。 
  外劳人员休假的安排。一般合同期在一年以上者,可享受一定的探亲假期,在假期内,雇主只付工资不付津贴。
  对各种原因导致中断合同的处理方法。根据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必须有不能履行劳务合同的确切证据时才能中止合同,中断合同的处理办法应在劳务合同中列明,如雇主原因应补偿劳务人员不少于三个月的工资和负担劳务人员的回国机票等。 违约赔偿。违约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可分为三类,一类是雇主违约;一类是劳工违约;三是双方当事人都违约。违约都将给对方的利益造成损害,在实践中,大多数都是雇主违约,如不按规定的工种安排劳工工作,随意更换工作岗位,不按规定罚加班费用,污辱劳工人格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因此在合同中应注明违约的救济办法和赔偿的方式,一般都是以金钱支付的方式补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纠纷的解决,在合同中要注明在劳务纠纷发生后应采取何种方式解决纠纷,如约定某一具体的仲裁机构仲裁和适用的法律。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储云南律师:   本律师认为,劳动者或者受雇人应当有维权意识。在进行劳动之前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要确定劳动还是劳务性质。在履行合同过程上,要及时收集证据。如工资卡、结算单、出入证等可以证明性质的证据。如发生争议,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或者向法定部门申请解决。

法邦网: 再次感谢储云南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储云南律师:   谢谢。祝愿贵栏目越来越好!我一直在关注法邦网的发展,法邦网为律师和网民所搭建的平台很好,希望今后能为广大的网民提供更多的在线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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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云南律师
储云南律师,江苏无锡人,现为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主任。主要承办民商事、刑事案件,在长期的执业生涯中,该律师巧妙地产将理论和和实践结合起来,具有非常丰富的法庭诉讼技巧和经验。在参与多起疑难案件代理和辩护中,反败为胜,创造了许多成功的案例,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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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储云南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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