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9年,吴英被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个人或企业名义,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集资诈骗人民币达3.9亿元,一审被判死刑。在关押了4年后,曾经的浙江东阳亿万富姐吴英集资诈骗案近日在浙江高院进行了二审。 为此,法邦网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市泓天律师事务所的金占良律师。
法邦网: 时至今日,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仍停留在对吴英如何定罪上。被告人认为,她犯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不是集资诈骗罪。很多网友感到疑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这两项罪名究竟有何不同?您能否给大家做一个专业的解释。
金占良律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是两个不同类型的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范畴,而集资诈骗罪是属于金融诈骗罪范畴。这两个罪名从它的概念构成要件处罚等都有很大的区别,我们先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就是说行为人未经主管部门的批准,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承诺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活动。同时要扰乱金融秩序,只有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货币资本的运营才能构成本罪。处罚也相对集资诈骗罪轻。《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很清楚,《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从本条中可以看出,处罚的上线是十年有期徒刑。
而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由此看出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最高可处死刑。
从以上我们看出两者的量刑处罚相差很大。
法邦网: 吴英不停地在民间集资、借贷,所到的部分资金也用在不停的注册公司,因此在认罪时她辩称,即使构成犯罪,也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您认为吴英的行为是属于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认定此行为的性质对其定罪有没有影响?
法邦网: 该案之所以受到舆论和社会的高度关注,还因为它充分暴露出了民间借贷“谁来管,怎么管”等种种难题。基于法律的角度,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有哪些区别?何种情况下的民间借贷涉嫌违法?您能否简要的为大家介绍一下。
金占良律师:
这个问题提的很好,这确实在经济领域和社会纠结了多年至今也没有解决的问题,也是在我们现有的经济体制框架下的难题,吴英案确实暴露了这个问题,确切的说应该是引起了社会更加广泛的关注这个问题。谁来管,怎么管才能使民间借贷从幕后走上前台,名正言顺的昂首阔步的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这是一个大题目,期待高层解决。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资金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或其他骗取集资款的手段,向社会公众大量募集资金的行为。二者的最大区别就是前者是法律准许的,而后者是法律所禁止的。前者是民事法律关系受到民法的调整,而后者是犯罪是受到刑法的规范。
对于何种情况下民间借贷涉嫌违法,应该说涉嫌犯罪,确实很难准确的回答。我感到把握一个原则就不会涉嫌犯罪,就是不要太多,不要太大,不要面向不特定的公众,不要以欺骗的手段就可以,至于利率的高低不好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这只是超出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不受法律保护,没有说超出了就犯罪。
金占良律师:
目前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少的可怜,有的也就只是一带而过,如《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还有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还有一些政策性的东西。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江省高院出台《关于为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
对于民间借贷这个普遍的人们的经济和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事物没有一个系统的全面的法律规范,我认为非常有必要将民间借贷专门立法进行规范,这样可以有效的遏制民间借贷的泛滥,也能很好的促进民营的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是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金融法律体系的丰富和完善。
法邦网: 由于金融机构的自利本性以及对风险的控制,银行为大企业服务较多,中小企业及个人在借贷上存在困难,为了发展,他们往往选择民间借贷。在本案的影响下,如何规范民间借贷已成为当下人们更加关心的话题,您对此有没有一些好的建议?
金占良律师:
是呀,有那个企业和个人愿意选择民间借贷?没有一个,因为民间借贷的利率比银行的利率高的多。可是为什么他们选择了民间借贷,他们没有其他的路可走,是无奈之举。就像非洲的角马大军迁徙越过马拉河一样,眼看着汹涌处处杀机的河水,为了生存和发展,它们也将奋不顾身跃向河中,因为桥梁不是为它们准备的。它们只有靠自己才能求得生存和发展。这样就不免有了为这个而血祭的牺牲者,这个社会总有叫人不可思议的事情,也有叫人解不开的命题,马奋力的拉车,赶车人稍有不如意就会举起鞭子;贵妇人和那些闲汉为他们的宠物狗穿上衣服和鞋子,也不管它们舒服不舒服,主人感觉好就行。
纳税人用纳税的钱养活着自己的掘墓人。这也可能是社会发展的现象,不管怎么我还是要说,赶快制定一部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吧,哪怕是什么规范条例也好。
民间资本巨大,民间资本的流动不容忽视,民间资本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同样巨大,利用好民间资本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稳定金融秩序非常重要,迫在眉睫。同时也避免众多“黑天鹅”的血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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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占良律师
1958年出生,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1993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并开始从事律师工作。2005年被聘为北京首届法律援助团成员。现为北京市泓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并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损害赔偿 知识产权 著作权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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