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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确保食品安全?

张春杰律师      阅读:8297

张春杰 律师

联系电话:13910678507

擅长领域:常年顾问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金融证券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经济仲裁 债权债务 合同审查

摘要 食品安全工作年年提,但各种事故仍然频频发生,近几年来,食品安全的残酷现实直逼人们的心理底线。“苏丹红、毒火腿、三鹿奶粉”事件人们还没忘记,今年的食品安全问题又敲响了警钟,“染色馒头、毒豆芽、牛肉膏”事件再一次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为此,法邦网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的张春杰律师。

法邦网: 张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邦网。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张春杰律师: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张春杰律师,很高兴与大家在此共同交流有关食品安全中的法律问题。

法邦网: 俗语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目前食品安全仍然是公众最为关心的问题。首先我们先来回顾一下近些年来我国发生了哪些食品安全事件?


张春杰律师:   最近网上有个比较流行的关于食品安全的段子:某人强悍的一天:早上,买两根地沟油油条,切个苏丹红咸蛋,冲杯三聚氰氨奶,吃完开锦湖轮胎的车去上班。中午,瘦肉精猪肉炒农药韭菜,再来一份人造鸡蛋卤注胶牛肉,加一碗石蜡翻新陈米饭,泡壶香精茶叶。下班,买条避孕药鱼,尿素豆芽,膨大西红柿,石膏豆腐,回到豆腐渣工程房,开瓶甲醇勾兑酒,吃个增白剂加硫磺馒头。饭后抽根高汞烟,去地摊买本盗版小说,晚上钻进黑心棉被窝。所以核辐射算啥,很盐重吗?

法邦网: 目前我国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您能否为大家介绍一下。


张春杰律师:   目前已经出台了《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认证认可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刑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今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者的处罚标准。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相关职务犯罪活动的通知》。国务院食安办等九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公告,要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食品故意非法添加将追究刑责。
  卫生部、农业部等部门根据风险监测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更新非法使用物质名单,至今已公布151种食品和饲料中非法添加名单,包括47种可能在食品中"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22种"易滥用食品添加剂"和82种"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的名单。
  食品和饲料中非法添加名单查询网址: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农业部网站:www.moa.gov.cn
  客观地讲,目前我国是食品安全法制体系还是比较健全的。但一些规定属于纸上谈兵,对具体的实际情况考虑得不够,到实践当中还是解决不了实际问题。对一些小而具体的细节缺乏考虑。

法邦网: 其他发达国家或地区关于食品安全的规范有哪些法律规定?从完善我国立法的角度出发,您认为其中有没有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


张春杰律师:   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发达国家也为食品安全烦恼。但是其他国家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学习。
  据欧盟食品安全局网站介绍,在欧盟立法体系下,食品添加剂必须经过法律的授权,才能在食品里使用。负责食品添加剂授权和风险评估的是欧盟食品安全局。此外,欧盟法律里也规定,使用了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必须在包装上标示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如色素、防腐剂),以及具体用途。由于所有的食品添加剂在欧盟法律里都有对应的电子号码,食品外包装上也应该标出各种添加剂的电子号码。
  我国香港特区:科学、完整、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全面专业的风险评估、及时有效的信息公开以及定期严格巡查执法,为香港构筑"食品安全港"提供了坚实的立法及制度基础。及时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是市民食品安全保障的一个重要方面。尤其是有关部门作出风险评估之后,将评估信息及时公开,不仅能使普通市民了解食品安全的真实情况,增强自我保护能力,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同时也充分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

法邦网: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若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作为该食品的生产企业,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张春杰律师:   首先,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刑事责任的,将由相关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如果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邦网: 面对法律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如何防范?


张春杰律师:   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进行法律风险的防范
    1、食品(含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诚信经营,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2、获得相应许可。包括卫生许可证、采购审查相应许可证及相关的设备及材料审查等。
  3、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配备合法的从业人员。
  4、建立健全进货出货查验制度。定时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问题。
  5、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标准。严禁使用各类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法邦网: 很多网友表示,每每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都仅仅是对相关企业的司法追责,没有加强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在食品安全的问题上,您认为政府部门应有何作为?


张春杰律师:   首先应该制定完备细化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比如食品添加剂标准情况进行细化规定,做到有法可依。
    其次,食品生产经营落实查验制度,强化地方政府责任,严格落实部门责任,还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最后要加强食品安全相关部门监管力度,把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成效纳入对部门、区县政府绩效和领导班子的考核,实施违法添加物责任倒查机制。对监督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

法邦网: 我们注意到,每当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一般受害人往往都不愿意走诉讼维权这条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您对此有何看法?


张春杰律师:   "问题食品假一赔十"是《食品安全法》中最大的亮点之一,但是,要让这一条款在现实中真正起到遏制食品领域的制假售假行为,却并不容易。生活中食品消费金额都比较小,一旦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商家顶多退货而已。当然,消费者可以上法庭主张"十倍的赔偿金",但是,消费者得先花费上千元鉴定这个食品有问题,要主张销售者是"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且还要支付几千元几万元律师费、预付诉讼费,赔上几个月的时间与精力,最后可能得到的是不高的赔偿金--尽管十倍于购买数额。消费者付出的成本与得到的收益不能正比,通常也就不会有上法庭主张索赔的动力,"假一赔十"条款就会成为空中楼阁,制假售假者也不会受到应有的"震慑"。因此在目前的法治环境下,靠消费者通过自发诉讼维权来消除食品安全问题是不现实的。
    作为律师建议食品安全案件可以借鉴知识产权案件中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规定,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消费者聘请律师的合理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以提高企业违法风险成本,鼓励消费者运用法律武器打击不法企业或商人的违法行为。
  要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要加大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产品的惩罚性力度,要让造假者不敢造假,或者使造假者无利可图,这样就能从根本上遏制造假者的造假动力。用通俗的话讲,出了大的食品问题要罚到生产经营者破产并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理才有强的震慑作用。

法邦网: 若消费者购买的食品涉嫌安全问题,应如何维权?作为律师,您有没有一些好的建议?


张春杰律师:   在日常消费行为中,尽量不到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销售者手中购买食品,在固定经营场所购买食品时,注意审查经营场所是否悬挂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与销售行为相符;食品包装标识是否齐全,注意食品外包装是否标明商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厂名、厂址、电话、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内容;索取并妥善保管好购物凭据及相关依据,以便发生争议时能够提供维权依据。
  发生了食品安全问题,首先应保存好相关购物证据及医疗等相关票据以便维权时使用。
    如果是一般的食品安全问题,可以自行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索赔。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索赔。
  如果发生大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尽快向有关工商、食监、质监、卫生等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地方吗?


张春杰律师:   食品安全涉及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光靠政府和部门的监管是不够的,必须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利用宣传阵地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努力营造人人关注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

法邦网: 再次感谢张春杰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法邦网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网站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张春杰律师:   谢谢法邦网的邀请,本栏目很新颖,希望越做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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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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