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物数卖,自古有之,在物价波动之际,最为常见。“一房二卖”是指一房屋被卖了两次,房屋出卖人分别与第一个买受人、第二个买受人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只能把房屋转让给其中一个买受人。房屋是个人安身立命之所,近年来我国各地的房价上涨很快,因“一房二卖”引发的诉讼也呈现出持续上升的趋势。为此,《法眼看房产》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这个我们要区别来说,“一房二卖”现象不仅在一手房销售中时有发生,在二手房市场销售中也屡见不鲜。
造成一手房“一房二卖”现象增多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合同的生效与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之间存在时间差,合同生效后房屋过户前,所有权仍归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该时间差为“一房二卖”现象存在提供了客观条件。
二是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定,在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房屋销售,为“一房二卖”现象埋下隐患。
三是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受经济利益驱动或为了融资需要,不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又将房屋违法卖给他人。
四是一些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缺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注册资金、预售许可等把关不严,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一房二卖”现象的发生。
而造成二手房“一房二卖”现象增多的原因我认为主要是目前房地产市场过热,房价上涨过快,卖方反悔合同,是导致“一房二卖”现象增多的原因。
易轶律师:
目前我国对二手房出卖人从事“一房二卖”的交易行为并无具体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的规定,而对一手房的“一房二卖”问题则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主要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中的第二项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但此处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并不适用二手房买卖合同。
目前我国对二手房“一房二卖”的纠纷一般适用《合同法》的总则及分则有关“买卖合同”一章的规定。
法邦网: 说到开发商一房二卖,我最近就有关注一个开发商“一房二卖”的新闻:这个开发商对已经销售且已收取全额款项的房屋,在未经买受人同意的情况下,再次出售给他人以获得更高利益。那么请问易轶律师,这里开发商的行为,是属于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买受人遭遇开发商“一房二卖”又应如何维权?
易轶律师:
如果开发商一房二卖的行为仅仅为了在比较中获取更高额利润,并无同时非法占有两笔房款的意图,该类纠纷应当在民事纠纷范围处理。
但是如果房地产开发商主观动机是通过买受人履行合同、支付房款来获取财物,但自己根本不打算履行交房义务,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商意图无偿占有买受人的财物。而且,在具体行为上,开发商可能在签订合同时就没有履约能力,如根本不可能建造房屋;也可能在签订合同时,采取各种欺诈手段,企图骗取买受人的财物占为己有;还可能在签订合同取得买受人的购房款后,又打算不履行交房义务,肆意挥霍所取得的对方财物等;一些行为人在违约后虽然表示要承担责任,实际上却编造种种借口加以搪塞,甚至干脆携款潜逃等,这些行为均不能认定其具有承担违约责任的实际行动。所以如果开放商具有以上的主观动机和具体行为,那么其就可能侵犯了《刑法》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买受人如果遭遇开发商“一房二卖”,一定要保留好原始合同、缴费凭证等证据材料,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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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现为北京林鑫沃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盈科研究院婚姻家庭委员会主任,婚姻家庭、私人法务专家律师,全国妇联公益律师。易轶律师为CCTV-12频道《法律讲堂》主讲律师,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专家律师、凤凰卫视《一虎一席谈》特邀点评嘉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华夏之声《创赢人生》、CCTV-2频道《有法大家帮》、法邦网《法律名人谈》等栏目长期特邀律师嘉宾。并多次接受《中国消费者报》、《墨西哥改革报》等中外媒体采访。易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在《物权法》及《婚姻法》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代理过大量离婚、继承、分家析产、合同纠纷等婚姻家庭案件。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文书起草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861121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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