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经济发展,民间借贷日渐增多,为保障债权的实现,债务人往往找亲戚朋友为自己担保,由于大家对担保的法律后果缺乏足够认识,碍于情面就在保证合同上签了字,结果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自己替人偿债,甚至惹上官司。近日某法院审理的一起债权人起诉保证人的案件就警示人们:民间借贷有风险,替人担保需慎重。为此,法邦网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河北明光律师事务所的蒋福安律师。
蒋福安律师:
保证人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主要有如下六种情形;
1、保证人对债务人所作保证的合同无效,保证作为从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担保法明确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或者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2、超过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未在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免除保证责任。
3、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4、保证人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人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6、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蒋福安律师:
一般保证指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一般保证责任,不能直接向保证人主张其承担保证责任,必须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在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或者在强制执行其财产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方可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与债务人处于同一顺序,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人首先履行债务,也可以一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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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福安律师
蒋律师-200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执业至今,在长期的律师执业过程中,成功代理了大量民、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形成了本人独有的平和、敏捷、热情、高效的办案风格。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合同纠纷 专利纠纷 婚姻家庭 房地产 破产清算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8903123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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