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黄昏之恋美如朝霞。并非只有年轻人的花前月下才是美丽的,“黄昏恋”执手相伴夕阳红,也不啻为人生的一道美丽风景。进入人生暮年的老年人,同样需要情感的慰藉、爱情的滋养。随着时代的进步和老龄化社会的逐步形成,老年人再婚率不断提高。然而,子女赡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却成了老年人结合的最大心结。为此,《法眼看婚姻》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市华品律师事务所的岳建民律师。
岳建民律师:
我个人认为,同居源于老人的生活、情感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家庭观念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过去常见的十数名甚至数十名成员组成的紧密的大家庭现在基本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三口小家庭,即儿女成家后出于方便、保持隐私的考虑,往往与父母分开居住。日益加剧的社会竞争,造成如今的社会就业形势不容乐观,工作、生活在北京等一线大城市的工薪族压力极大,或疲于奔波工作,或忙着充电学习,也就忽略了对父母的关爱,因此产生了不少空巢老人。空巢老人尤其是单身的空巢老人往往情感落寞、生活枯燥乏味,因此无论从情感上还是从实际生活上,都需要有一个能与其共诉衷肠、相互携扶的“伴”,同居也就应运而生了。
同居之后,随着相互了解的深入、感情的建立,老人们走进婚姻的殿堂就顺理成章了,但事实上很多老人选择了只同居而不登记结婚,这大多是因为子女为了财产或顾及面子而反对父母再婚。另外,现在是信息社会,老人们从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上获知的信息量比较大,这其中就包括一些骗婚及黄昏恋引起父母子女反目甚至发生命案的案例,这些因婚姻当事人道德、诚信缺失造成的失败婚姻案例带给老人的隐忧、顾虑是显而易见的,在客观上压抑了老人们再婚的激情。
生活、情感上对“伴”的需要与意识上对再婚前景的顾虑之间的矛盾,使老人们对于再婚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地步,这也就产生了老人们非登记结婚而同居的现象。
法邦网: 近日,有一位网友向我们提出咨询,两位六旬老人经历了“黄昏恋”后,在外租房同居。因为没领结婚证,老头怕委屈了老太,称要赠与老太“同居费”7万元,并写下承诺书。谁知没过多久,老头就表示要分手,在这种情况下老太是否可凭承诺书到法院起诉要求其支付同居费呢?请岳建明律师为我们这位网友解答一下吧。
法邦网: 据媒体报道,一些“非婚同居”的老人在一方去世后,处境十分尴尬,尤其是没有生活来源的老年女性,在同居的老伴过世后就无人赡养。那么,成年子女对“非婚同居”的继父母有无赡养责任?“非婚同居”的老人在一方去世之后,对老伴的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对此,您有什么看法?
岳建民律师:
离婚分割财产时,需要遵循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的原则。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性质,《婚姻法》作了如下规定: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由此可见,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的性质,法律是尊重双方意思自治的,即约定优先,无约定的,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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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建民律师
岳建民律师是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敬业的工作态度、丰富的从业经验、优秀的律师团队。
执业理念:诚信、敬业、文明、高效。
执业宗旨:客户至上,法律至上。从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出发,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竭诚提供优质的服务。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经济仲裁 行政诉讼 常年顾问 资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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