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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静律师解读老年人再婚纠纷

罗静律师      阅读:4264

罗静 律师

联系电话:13204058789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医疗事故 劳动纠纷 污染损害 债权债务 名誉侵权 公司并购 房产纠纷

摘要 黄昏之恋美如朝霞。并非只有年轻人的花前月下才是美丽的,“黄昏恋”执手相伴夕阳红,也不啻为人生的一道美丽风景。进入人生暮年的老年人,同样需要情感的慰藉、爱情的滋养。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老龄化社会的逐步形成,老年人再婚率不断提高。然而,子女赡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却成了老年人结合的最大心结。为此,《法眼看婚姻》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的罗静律师。

法邦网: 罗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眼看婚姻》。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罗静律师:     大家好!我是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的罗静律师,很高兴接受法邦网的邀请,与广大网友探讨老年人再婚的法律问题。

法邦网: 近年来,在北京、天津、杭州等地,老年人“未婚同居”的现象正在悄悄蔓延。老年非登记再婚同居比例高达70%以上。为什么如此多的老年人再婚时选择同居的方式?您认为其中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罗静律师:   我认为有几个原因,1、老年人法律意识不足。2、嫌麻烦。3、觉得名誉影响,再婚登记时过多人知晓。4、对再婚信心不足,随时分开。5、简单理解为“搭伙”过日子。6、涉及财产原因,理解个人财产要成为共同财产。
  主要根本原因,是经济原因。多数老年人认为,自己辛苦一生积累的财产要留给子女,在再婚的人没有深厚感情基础的情况下,是不能分给其他人。甚至出现身体不适时急迫离婚的情况。 

法邦网: 老年人“只同居不领证”的关系受法律保护吗?这种同居关系又有哪些法律风险?请您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


罗静律师:   只同居不领证显然是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夫妻扶助义务无法得到履行;夫妻之间的相互继承权利不能实现;夫妻关系存在而享有的福利政策无法实现;夫妻权利无法实现。共同财产关系不能得到保护。 

法邦网: 如今有的子女一见老人再婚,往往不是先为老人的幸福晚年着想,而是只想到老人的财产上,生怕肥水流入外人田,因此阻挠老人再婚。子女的这种做法是否违法?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罗静律师:   在老年人婚姻纠纷这种现象比较普遍,有些要在将财产分割完毕后才可以结婚。这种干涉婚姻的行为违反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法邦网: 近日,有一位网友向我们提出咨询,两位六旬老人经历了“黄昏恋”后,在外租房同居。因为没领结婚证,老头怕委屈了老太,称要赠与老太“同居费”7万元,并写下承诺书。谁知没过多久,老头就表示要分手,在这种情况下老太是否可凭承诺书到法院起诉要求其支付同居费呢?请罗律师为我们这位网友解答一下吧。


罗静律师:   这种同居费,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首先其同居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赠与同居费的赠与行为可以随时撤销。 

法邦网: 据媒体报道,一些“非婚同居”的老人在一方去世后,处境十分尴尬,尤其是没有生活来源的老年女性,在同居的老伴过世后就无人赡养。那么,成年子女对“非婚同居”的继父母有无赡养责任?“非婚同居”的老人在一方去世之后,对老伴的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对此,您有什么看法?


罗静律师:   非婚同居行为,不属于婚姻关系,不能依据婚姻法予以保护,成年子女对“非婚同居”的继父母无赡养责任。当然基于无婚姻关系,其婚姻关系存在而享有的权利同样也是不存在的,其中夫妻相互继承权利是以合法婚姻关系存在而享有。  

法邦网: 老年人再婚后离婚的财产分配,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又该如何确定哪些是再婚共同财产,哪些是婚前财产?


罗静律师:   老年人再婚后离婚财产分配和共同财产确定我国法律并无特殊规定,仍依照离婚相关的规定予以处理。 

法邦网: 面对单身老人再婚后可能发生的财产纠纷,能通过哪些法律手段加以避免?您对此有没有一些好的建议?


罗静律师:   婚姻登记行为应当执行。对于可能发生的财产可以考虑书面进行约定。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罗静律师:   老年人的婚姻更多的来源于子女的干预和财产继承引发干扰。应当提出切实可行的保护老年人合法婚姻的方法和策略。

法邦网: 再次感谢罗静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罗静律师:   法邦网举办的访谈节目做的很好,为律师和公众搭建了一个交流的平台,律师为公众解答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让公众与律师们零距离接触。祝法邦网越办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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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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