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五一”劳动节小长假刚刚过去,网友并没有争相讨论自己的出游经历,而是纷纷晒出了自己的“请假烦恼”。休假权是员工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很多企业在保障员工休假权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其中年休假、探亲假等个人合法休假也遭遇了“不敢请”、“不敢休”的尴尬局面。合法假期为何“难以启齿”?为此,《法眼看职场》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的吉建亮律师。
法邦网: 虽然我国劳动法用了相当的篇幅对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作了严格的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劳动者长期处于超时工作状态,节假日更成了一些企业让员工加班加点的“黄金机会”。不少企业一味追求经济效益,有形无形地剥夺员工的“休假权”。用人单位之所以敢以各种借口侵蚀员工的休假权,您认为其中的根本原因有哪些?
吉建亮律师:
现实生活中,企业之所以让员工加班加点的工作,剥夺员工休假权,本律师认为这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就其根本原因,本律师认为有三点:
1、企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一般中小型企业,由于管理制度等方面还不是很健全,经济实力也没有那么雄厚,同时担负着严峻的企业生存压力,所以一味的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只好尽量节约成本,这里的节约成本当然包括了用工成本,这就是老板们为什么想方设法用最少的劳动报酬来获取最大的劳动价值,大企业相对来讲则要好一些。
2、劳动者处于弱势,维权意识差、维权成本高。处于工薪阶层的劳动者,一般来讲想法相对比较单纯,他们想得最多的是只要把本职工作最好,老板正常给我发工资就行,法律方面的知识相对也比较薄弱,有的人可能是一窍不通,而有的人虽然知道企业这样或那样的做法存在违法等问题,但考虑到维权成本以及未来工作前途等原因也只好忍气吞声、得过且过。
3、国家执法部门的执行力度的问题。执法部门的执行力度宽严松紧,本律师认为,这也是企业是否敢于大胆违法的关键,也是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的关键,当然这和我们国家的执法部门的人力资源也是离不开的,在办案过程中,相当一部分员工都是通过劳动部门投诉反映无门后,才想到找律师,不可否认也有很多员工最后只好放弃,自认倒霉。
吉建亮律师:
除了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劳动者还享有婚假、产假、年休假休假权利,丧假、探亲假对私营企业目前还没有强制性规定。具体为:
一、婚假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在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给予3 天婚假。
(二)晚婚 (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增加晚婚假15天。
(三)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四)再婚的即便达到晚婚年龄也只可享受3天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产假
劳动法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年休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吉建亮律师: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符合本条规定即可享有带薪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所以,是否跳槽一般不影响享受带薪年休假。
法邦网: 不少劳动者在面对激烈的就业竞争时自愿放弃了自己休假的权益,有的则是提出休假遭拒后,不敢向单位索要自己放弃休假后应得的报酬。如果劳动者既没有享受到带薪休假,也没有得到未休假的工资补偿,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该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或是有更好的处理方式?请您给大家谈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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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建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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