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房价上涨,房子成为人生的重头戏。很多老百姓一辈子省吃俭用、奋斗一生最终就是为了能住上一套满意的房子。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也造就了商品房买卖矛盾纠纷的上升。商品房买卖纠纷普遍存在于现实生活中,学习如何处理商品房纠纷,掌握相应的法律常识是每个购房者所需要的。为此,《法眼看房产》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的王荣香律师。
王荣香律师:
“五证”包括:
一、《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该项目位置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律凭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需求的法律凭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经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该证主要载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座落、用途、土地使用面积、使用年限、和“四至”范围。
四、《建设工程开工证》。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没有开工证的建筑属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
五、《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性文件 。(如果是现房,开发商只需出具竣工备案表)
“两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王荣香律师:
房产证的取得时间,首先要看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房产证的办理以合同约定为准。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否则开发商违约,业主拿产权证的时间会拖后。 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预售合同购房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房产证;现房购房人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房产证。
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迟延,导致购房者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开发商应当承担迟延违约责任。
(1)合同有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按照损失数额计算;
(2)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3)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王荣香律师:
需要解释一下,开发商通过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收取的一般称为“认购金”,是否具有“定金”的法律效力要看开发商是否已经取得了预售许可证,如果开发商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意向购买者的认购金实质上就是“定金” ,这样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建立了“定金”合同关系,就不能要求退还认购金。
如果约定的就是定金,其实质是订约定金。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是由于购房者责任,定金不能退还;如果是开发商的责任,开发商要双倍返还。如果是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责任,开发商退还定金就可以了。
另外,提醒大家注意,“认购书+定金”是开发商损害购房者权益的最常见模式。签订认购书在交纳定金时应该与开发商作出特别的书面说明,对双方因没有谈妥合同条款或者补充协议而未能签订购房合同的不适用定金条款,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在签订认购书交纳认购金时,开发商如果没有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谎称已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开发商须对此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除退还购房者定金外,还应该赔偿购房者利息等资金损失及其他有关财产损失。
王荣香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您所说的“楼盘广告”在性质上应该是要约邀请,“理想居所”、“帝王享受”等夸张性的宣传文字,是比较模糊的,我们很难准确描述出什么样的房子是“理想居所”,住在什么样的小区能享受到“帝王享受”,所以要求购房者在购房时要理智,不要受宣传材料的影响。
如果楼书和楼盘模型的广告宣传对房屋的价格构成重大影响的一般可以作为合同的要约。
如果所购楼房环境与宣传广告严重不符,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但也面临举证难的问题,就是说我们很难证明其广告宣传对我们房屋的价格构成了重大影响。
王荣香律师:
开发商逾期交房首先要看其是否存在免责事由,对于逾期交房的免责事由除了地震、战争等这些不可抗力原因之外,还包括开发商和购房人另行约定的其他的免责理由。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是因为发生了不可抗力或存在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事由,并及时履行了告知义务,则可以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如果开发商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发生了不可抗力或其他免责事由告知购房人的话,开发商则仍然要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不存在免责事由,则开发商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所以购房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仔细查看《商品房预售合同》,注意逾期交房的免责条款,还要对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情况,违约责任的承担等进行具体明确的约定。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者可以主张其承担违约责任,若达到解除条件,购房者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等。
王荣香律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如果面积缩水,购房者可以依据以上法律条文向开发商主张权利。
法邦网: 房产交易总是会遇到很多无法预料到的问题。若想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就一定要做好当中的法律风险防范。那么,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应重点注意哪些问题?您作为这方面的专业律师,能否给大家提供一些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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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荣香律师
王荣香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执业证书号码: 1110120081120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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