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签订个人借款合同?
王琮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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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3466629113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工程建筑 招标投标 房地产 刑事辩护
摘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人民生活水平质量的提高,经济生活较为宽裕,资金使用效益被受到重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民间债权债务案件在不断增加,其中因借款合同引发的纠纷案件增长幅度较快。为此,《法眼看经济》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的王琮玮律师。
法邦网:
王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眼看经济》。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王琮玮律师:
主持人好、大家好,我是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的王琮玮律师。很高兴有机会和各位一起就借款合同这个话题进行探讨。
法邦网:
借款合同可分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这两大类。那么这两种借款合同有哪些区别?您能否为我们大家简单的谈一谈。
王琮玮律师: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把借款合同分为银行借款合同与民间借款合同。
银行借款合同,又称贷款合同、信贷合同,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公司、企业或自然人达成的将货币交由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使用、收益,公司、企业或自然人按借款期限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还本付息的书面协议。
需要注意的是,银行借款中的“银行”,不限于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和商业银行,而是泛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基金公司、信用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民间借款合同是指非金融机构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支付利息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款有个更为熟悉的名词即“民间借贷”。事实上,借贷的含义,通常是指一方当事人将金钱或者物品借给他方,他方在约定期限内将同等种类、数量、品质的物品返还的行为。借贷的标的物一般包括两种,即金钱和物品。因此,借贷包括借款和借物(借用)两种情况。
法邦网:
我国法律对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有网友提出疑问,5年之前他借与10万元于好友,双方书面约定2年之内还清款项,但至今未还,他还能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吗?请您为这位网友解答一下。
王琮玮律师:
这位网友的问题属于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在借款人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有权向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因此该网友的诉讼时效应当从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即从出借之日起满2年时计算诉讼时效。
法邦网:
民间借贷的双方当事人出于亲情、友情的考虑,不约定利息或者不明确约定利息的不在少数,那么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产生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王琮玮律师:
利息条款或约定是民间借贷合同的重要内容,但是,因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之间本身具有的特定关系及合同复杂性,使得在借款时没有经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情况常有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约定利息的,利息也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 倍,这以合同当事人对利息事先有约定为前提。在合同履行期限界满后,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利息支付义务。如果没有约定的,在债权人主张还款义务后,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延期还款部分的利息。
法邦网:
如果对还款期限也不作明确约定,是否意味着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对方还款?
王琮玮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1条予以确定,即“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但对于民间贷款合同的期限如果约定不明确的,属于还款期限不固定借款的合同,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主张自己的债权。
法邦网:
大多人表示在民间借款合同中一般都是以写借条的形式,那么什么样的借条才具有法律效力呢?为规避日后出现的纠纷,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中应包括哪些内容?根据您的经验,请给大家提个醒吧。
王琮玮律师:
许多人都认为借款是一件比较简单的事情,你给我钱,我按照约定还你钱,书面材料一般也写的比较简单。例如,会写,今天张三借李四**元,然后写落款,有的连借款日期都不写。这样的情况在司法实践当中常常导致债权人有理确因证据证明力的问题而导致改诉。
在遇到这样情况时,我们建议当事人委托有经验的律师代为起草借款合同,对于借款数额、用途、使用方式、还款日期及担保等问题进行明确的约定,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
法邦网:
欠条与借条仅有一字之差,也是大家经常遇见到的,那么这两种条子法律效力上是否存在着差别?
王琮玮律师:
一般人眼里欠条和借条似乎没什么区别,但从法律角度两者在产生原因及诉讼时效等方向都存在着差别。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的书面凭证。而欠条是对债权债务主体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借条是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其内容基本上具有借贷合同的几个要素。
欠条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其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借条的诉讼时效从约定还款日期截止之日起计算,欠条则从出具欠条文书时起算。
法邦网:
我们知道,我国是实行金融管制的国家,除了公民之间的民间借贷活动外,其他金融活动只能由银行和专门的金融机构办理,一般的企业不能进行相互间的借贷,也不能从事金融集资活动。但非金融企业是否可以向公民借贷呢?企业与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王琮玮律师:
民事活动以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前提,只要是法律没有禁止的,在具体相应的条件之后,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都认定为有效。非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之间、非金融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资金借贷并未被法律所禁止,他们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企业与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在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具有法律效力。
法邦网:
如果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日期、数额偿还款项,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王琮玮律师: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借款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需要承担偿还借款,支付利息及延迟支付履行金等民事责任,如果借款人存在恶意不履行义务的责任,还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邦网:
倘若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没有还款能力了,这是否意味着已终止了借款合同?发生这种情况,贷款人的损失又应该如何保护?
王琮玮律师:
关于合同终止,《合同法》第91条规定:发生下述情形之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②合同解除,③债务互相抵销,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⑤债权人免除债务,⑥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如果存在上述情况,则借贷双方的合同终止。
借款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贷款人应主动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由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的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王琮玮律师: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民间资本的活跃程度日趋增大,借贷形式也呈现多样化趋势。专业的金融机构、金融公司,中小型的担保企业以及典当等等,但不论是哪一种形式的借与贷,都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避免因为违反法律而使自己及他人的利益受损。
法邦网:
再次感谢两高律师事务所王琮玮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王琮玮律师:
谢谢主持人。由于法律知识有限,加上对某些问题的看法不同,如果有对本次谈话内容有不同见解的,欢迎与我联系,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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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琮玮律师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专业研究生,曾参与过海口美兰机场建设项目、海南CNG清洁能源建设项目的筹建与建设。中国首批注册安全工程师,熟悉工程建筑流程及相关法律法规;曾任海口某房产公司任总经理助理及销售经理,了解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流程熟悉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工程建筑 招标投标 房地产 刑事辩护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466629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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