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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的高晓松是否该入刑?

余伟安律师      阅读:4099

余伟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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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损害赔偿 常年顾问 股份转让 工程建筑 交通事故 劳动争议 经济仲裁 刑事辩护 房地产 知识产权

摘要 醉酒驾驶被定为犯罪自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各地顶风作案的不在少数,目前已有数人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5月9日,著名音乐人高晓松驾车在北京东直门十字坡附近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四车追尾,四人受伤。经过交警检测,高晓松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3.04毫克,已构成醉酒驾驶。为此,《法眼看时事》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的余伟安律师。

法邦网: 余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眼看时事》。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余伟安律师:   大家好,我是来自西安的余伟安律师,很高兴在此和大家交流探讨酒驾入刑的法律问题。

法邦网: 在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把醉酒驾车这种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于5月1日正式实施。然而即便是在全天查酒、全警查酒的高压下,酒后驾车、醉酒驾车行为依然屡禁不止。为何一些人置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屡屡触及公共安全的底线?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您认为这当中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余伟安律师:   我们常说国人的守法意识比较淡薄。酒驾入刑之后酒驾仍然屡禁不止恰恰说明了这一点。特别是在遵守公共秩序方面法律意识淡薄,值得关注。我个人分析认为酒驾者守法意识淡薄有主要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习惯成自然。中国酒文化盛行,很多人过去养成了酒后驾车的不良习惯,一时很难改变。二是过去交警执法不严打击力度不够很多人从中受益,很多人仍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可以逃过一劫。三是对法律不信任。法律形同虚设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大打折扣现象时有发生,何况是刚刚实施并无前例,很多人对“酒驾到底是否入刑”还不能确信。综上所述,“酒驾入刑”是新事物,必须通过鲜活的实例给予宣传来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识。

法邦网: 醉酒驾车的判定标准和处罚标准是什么?目前我国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余伟安律师:   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具体规定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5月31日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属于刑法上醉酒驾车行为,针对醉酒驾车的刑事处罚标准是拘役并处罚金。

法邦网: 高晓松在事故现场向民警出示的证件是一份国际驾照,并有美国护照。那么,对他醉驾的处罚,是否会因为外国护照而有所不同?


余伟安律师:   我国刑法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刑法。刑法同时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据我了解高晓松本人并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因此不会因为有外国护照而有所不同。

法邦网: 据报道,北京首例醉驾获刑第一人郭术东因喝了三扎啤酒,血检结果达到236mg/100ml,被判处罚金2000元以及拘役4个月。不少网友表示:高晓松作为公众人物,有一定的社会影响,他是否应该受到更严重的刑罚?对此您是怎么看的?


余伟安律师:   刑法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高晓松作为公众人物是否应受到更严重的刑罚,这需要法官结合案件情节综合考虑。我个人认为在新法刚实施不久,只要能够实现公众人物与普通人在刑事处罚上的平等就很好,不需要处以更严重的刑罚。我们不要因为高晓松是公众人物而把公众对其的负面评价看成是其醉酒驾车行为本身在刑法范畴的社会危害性。这两者还是有区别的。

法邦网: 5月10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此报道一出,引起了网民们的热议。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您能否就此报道谈谈您的看法。


余伟安律师:   学习刑法的人都知道,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的讲话精神正是对这一刑法原则的重申。张军的讲话精神体现了司法审判机关对于“酒驾入刑”问题的慎重对待,体现了刑法和刑事审判的“谦抑性”。网民可以从中理解到对于危险驾驶行为的打击从行政处罚到刑事处罚是一个体系的完善,而不是从行政处罚到刑事处罚一个点的简单改变。

法邦网: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最新醉驾入刑的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一种。那么,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在构成要件上有什么区别?


余伟安律师:   主要的区别有两方面:一是罪过,交通肇事罪罪过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交通肇事后果的发生是一种过失。危险驾驶罪罪过为故意,行为人在实施危险驾驶行为时是一种故意。二是客观方面,交通肇事罪属于结果犯,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另外具体认定时要结合事故认定责任划分。而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表现为实施法律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且没有发生交通肇事罪所要求的重大事故。同时也不考虑事故认定责任划分。

法邦网: 不少网友提出质疑:醉酒驾驶机动车要追究刑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刑法总则第13条又规定,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如此看来,危险驾驶罪与刑法总则的规定是否相矛盾?您对此有何见解?


余伟安律师:   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与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并不矛盾,而是希望法官本着教育与惩戒并重的原则,对情节比较轻微的醉酒驾驶者慎重追究刑事责任,这也符合立法的本意。不只是针对危险驾驶罪,针对所有犯罪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都有指导意义。当然,在实践中对于醉酒驾车情节的严重与否很难界定,在处罚时容易造成有法不依。所以,我期待有司法解释等细化标准的出台。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余伟安律师:   经历过的东西我们才可以理解得更深刻。司法审判案例的不断出现,会让我们更清醒地认识到“酒驾入刑”为何物,会让我们真正地改变以往的落后观念重新调整自己的生活方式。驾车者会变,执法者会变,社会的秩序也会变。高晓松作为一个公众人物备受关注,前不久其发表言论斥责药家鑫“生命都漠视的人会爱音乐吗?”,然而其5月9日的醉酒驾车行为却是给自己上了一堂思想政治课。我希望大家借此良机都反思一下该如何重新面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我也希望公众人物不要再成为普法宣传的反面教材。



法邦网: 再次感谢余伟安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余伟安律师:   感谢对我的采访,希望大家提出不同的意见,希望携手为大家更好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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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伟安律师
余伟安律师,陕西西安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系.现就职于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优秀企业法律顾问,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劳动法专家,刑事辩护专业律师。 擅长各类疑难复杂民事经济行政刑事案件咨询策划代理。该律师精通民商法、经济法、合同法、劳动法、侵权赔偿法、刑事司法等等。
擅长领域:损害赔偿 常年顾问 股份转让 工程建筑 交通事故 劳动争议 经济仲裁 刑事辩护 房地产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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