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复杂的市场竞争中,企业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经济纠纷。其中债务纠纷是其中较为常见的一种,体现在应收帐款收不回来,造成其他客户的款项也不能及时兑现,形成难以清理的三角债,这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企业债务纠纷能否及时公正地处理,直接影响到纠纷当事人的利益。为此,《法眼看经济》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的尹兰英律师。
尹兰英律师:
企业债权债务纠纷形成的原因是各方面的,各个企业都不一样。
1、以前比较常见的是国有企业的亏损问题,因为是国有企业,赚与亏都不影响某个人的眼前利益,所以企业的经营者,可以合同审查不严,可以怠于行使合法债权维护企业利益,甚至还有一些牺牲企业利益中饱私囊的现象,由此带来的企业债务纠纷只会越来越多,越来越恶性循环。
2、现在大多企业的债务纠纷,形成原因主要有:
第一:企业自身发展资金不够,需要对外举债才能完成某项出资、投资项目,但是所有的经营都是带有风险的,市场经济的规则就是,有利润存在的地方就存在风险,不可能所有的企业都能够那么幸运的成为盈利的宠儿,而一旦投资失败,项目失败,这个债务就是不可避免带给企业的第一个纠纷。
第二:企业在与他方正常经济合同来往中,遭遇对方的合同诈骗,导致自己的资金损失。有些合同诈骗犯罪分子,利用收取企业预付款、定金、订金、保证金等形式,诱使企业签下一个前景可观的合同,合同签订以后,这些犯罪分子卷款潜逃,虽然说企业最后可以报案通过刑事立案途径追究该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及要求退还款项、赔偿损失,但是现实中存在很多人去楼空的现象,如果是卷款潜逃一去不复返的人物,这个民事上的债权,就变成一个数据,企业的这个债权就变成了企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难以实现的权利。
第三:合同签订不明确,合同双方因为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履行方式等发生纠纷,导致一方明确表示不愿意付款的行为,这时的债权债务虽然真实的存在,但是需要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才能实现,这个实现债权的时间是漫长的,实现的成本和代价是昂贵的,而且最后的结果能不能胜诉都不一定,因此,这种因为合同签订不谨慎、合同履行不规范,给企业造成的债权债务纠纷,也是企业发展中的一种痛。
尹兰英律师:
1、对于信用、赊销问题,其实不是一个法律问题,因为在法律上来说,没有任何财产保障、资产抵押的信用欠款,不存在法律保障的可能性,在事情发生之前,这个法律风险就已经明确摆放在企业面前了。
2、既然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经营模式,如何把信用风险降到最低,我认为应该从如下三个方面进行防范:
第一:对谁讲信用,对谁接受这种信用赊销,这是降低风险到最低的最基本的要素。这种信用赊销一定不能没有标准,对于明知其没有偿还能力也进行赊销的生意,还不如不做。
第二:如何确定该赊销的对象具有良好的信誉度和偿还能力,一定要重实际调查,一定要有据可查,不能仅仅凭借对方提供的表面现象进行判断。如果是个人,可以通过其财产登记进行侧面调查,如果是企业,可以通过工商登记注册事项、周边其他业务往来企业的信息反馈方面进行审查,包括对公司股东的真实性、股东个人的财产和信誉度进行比对。
第三、这个信用度是有限度的,分批分次的提供赊销,一旦上一批次的赊销对方不能如期完成信用度,我方就可以及时的终止其信用赊销,避免更大的损失,亡羊补牢不失为一种减少损失的方法。
尹兰英律师:
第一:是债权债务发生的事实证明,比如说双方签订了一个什么样的合同,合同约定我方应该发多少货物,对方该支付自己多少价款,所以在合同履行中,我方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并且该交付货物的行为已经为对方接受,对方对我方的货物数量和质量没有异议。在讨债之前,一定要对该合同我方已经完全履行约定即“交付货物”“交付多少数量的货物为对方接收”“交付的货物质量符合合同要求”“交付的货物质量已经为对方所认同”,这些事实的证明材料,我方一定要随时作为保留。
第二:是该债权诉讼时效的有效性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债权人在债务到期后,即从对方应该支付我方款项的最后一天期限开始计算,在2年以内必须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我方没有提起民事诉讼,就必须在诉讼时效以内,保持一个持续性的催款通知行为,该催款通知行为一定要是书面的,而且需要对方在我方的书面催收函告中作出书面的回应,表示愿意什么期限怎么还款。
以上两点,一个实体权利的证据保留,另一个程序权利的证据保留,二者缺一不可。很多企业老板因为业务繁忙,可能忘记了清点自己在外面还存在哪些债权,即使知道也可能碍于生意关系,不愿意收集相关保留诉讼时效之类的证据,以为只要有借条、有欠条、有合同之类的东西存在,自己的钱总有一天会收回来,却不知道,权利也是有期限的,一直睡眠的权利也许醒过来的时候,已经变成一张废纸了。
尹兰英律师:
1、追债的方式由各个企业自由选择,说到追债方式,现实中是各种企业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有各种各样独特的方法。
2、除了一些奇方妙招之外,大多企业追债通过如下方式:
第一:企业内部员工的追讨制度,这种追债一般是企业委派自己内部的员工与债务方进行协商处理。这种模式的优势是企业追债的成本低,同时又不伤业务伙伴之间的和气。这种模式的缺点是追债的效果不明显,如果追债企业内部的该员工法律意识不强,则可能在债权实现的诉讼时效方面,造成一些对企业不利的后果。
第二:委托专门的追债公司进行追债,这种模式的优点是追债的事务不需要企业操心,缺点是债务追回以后企业真正能够拿到的比例可能大打折扣。
第三:委托企业的法律顾问或者其他的律师进行诉讼、仲裁,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及时的行使了法律赋予的权利,也保留了法律赋予的时效,缺点是耗费时间长、诉讼后果的未知性。
3、建议企业选择的追债方式:通过合法的途径,委托自己的法律顾问(律师)先与对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这个过程不管是协商还是诉讼程序,律师都会考虑对方的现有财产状况、对方的偿还能力是否在改变、对方是否有转移财产的可能性、如果胜诉财产执行的可能性、执行的保障、如何及时的进行财产保全措施等等,只有这样才能在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以及债权实现的后果方面,综合维护企业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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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兰英律师
尹兰英,女,湖南邵阳人,湖南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和法律硕士,先后从事报刊记者、编辑、大学教师等工作,现为湖南弘一律师集团专职律师,任湖南弘一律师集团的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事务部部长,长沙市妇女联合委员会妇女权益维权指定律师之一。本律师擅长领域包括婚姻家庭、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等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银行保险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争议 损害赔偿 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抵押担保 破产清算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739059433
电子邮箱:lanying712@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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