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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药,救命还是要命?

雍雪林律师      阅读:2900

雍雪林 律师

联系电话:13416006055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遗产继承

摘要 家住长沙韩女士半年前因为患了卵巢癌,在湖南省湘雅二医院做了化疗,化疗后,医生建议她服用一种癌症辅助治疗药芦笋片。出厂价15.5元药品被医院卖213元利润达1300%。(5月17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此类新闻,媒体已经有过多次报道。但是这一次的药价,还是让人大吃一惊,一种药品从批发价到医院药房卖出,利润竟然高达1300%。如此高的药品利润,是如何炼成的呢?

法邦网: 雍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邦网。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雍雪林律师:   大家好!我是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雍雪林律师,有机会通过法邦网这个平台和大家共同交流“天价芦笋片”事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我感到很高兴。

法邦网: 对于芦笋片出厂价的低廉和医院售价的惊人,作为负有对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行政部门,物价局是否存在失责行为,是否有渎职的主观动机?对这种行为,该依据什么法律法规进行惩处?谁又来监督物价局?


雍雪林律师:   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造成价格的混乱和无序,这种现象已经很序普遍,如住房、手机费、行政机关的超豪华办公等方面都存在严重监管缺位,天价药品只是其中之一。按照原国家计委制定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利润率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现行加价政策是药品的利润率不突破15%,而“芦笋片”的利润高达1300%,物价部门的失责是显而易见的,是典型的渎职。 
  其主观动机要看当地物价部门对这一问题是否明知,起码也是玩忽职守,所以,老百姓戏称物价局为“无价局”。根据《价格法》第46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的规定。
  谁又来监督物价局?根据《行政监察法》规定,应有各级监察局监督物价局。因为行政监察的任务就是为了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监察机关的职责之一职责就是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法邦网: 我们都知道,对于遏制市场暴利方面,我们已制定了《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也包括1995年国家计委制定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但这些法律都是粗线条,无论是暴利的界定(譬如,对一些服务餐饮业的酒水,翻倍是经常事,都不算暴利,而房地产超过10%,大部分人就认为是暴利了),还是从法律的实际操作性来讲,已难以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不能满足广大群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愿望,所以有学者呼吁制定《反暴利法》,您对这种呼声有什么看法?


雍雪林律师:   缺乏有效的商品定价机制,许多行业利用政策漏洞制造的暴利,已成为普通百姓不可承受之痛。遏制药品价格虚高、解决老百姓吃药难的问题,现在已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由于缺乏明晰的法律界限,市场自主与政府干预容易出现矛盾。制定一部专门性的遏制暴利的《反暴利法》,将政府的遏制暴利行为确定为法律框架内的执法行为,既可以实现对市场暴利的有效遏制,加强政府对交易公平的维护、对市场暴利的精准打击,也能避免因过度干预而伤害市场秩序。我个人对此持肯定态度。

法邦网: 一种出厂价15.5元的药品,经过医药公司、医药代表、医生等环节,最后价格涨到了213元售卖到患者手中,利润达1300%。记者调查发现,在这个环节中,开药医生获利最多。对于医生的这种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呢?


雍雪林律师:   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于医生以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可能触犯刑法,涉嫌商业贿赂罪。如果医生利用开药获利,是触犯法律的行为,有可能涉嫌商业贿赂罪。

法邦网: 我国早在1995年1月25日就制定了《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其中明文规定,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利润率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但从十多年来的法律效果看,这种规定几乎没有任何可操作性。您认为这个问题应当怎样解决?


雍雪林律师: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是原国家计委制定的,现归属于发改委,属部门规章,因《立法法》规定,设立罚款项目,须经行政法规规定,这一规章层级不高,是该规定不能很好执行的原因之一。另外《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的内容过于原则化,没有具体的操作流程,缺乏实际操作性,物价部门将其“抛弃”或是“遗忘”,也是这个规定没能很好执行的另一原因。我个人认为,第一物价部门加强监管,监管到位,不能失职,应当有所为,而不是无所为。第二发挥市场调节手段,公开商品定价机制,公开每个流通环节的价格构成。北京大学法学院王锡锌教授提出:第一要,制定出一个符合实际、有准确情报和数据支持的指导价。第二,每省设一个统一的平台,药品招投标都要在这个平台上进行,砍掉中间环节,保证采购的公正和透明。我非常赞同王教授的提议,改革药品定价机制,才有从源头和根本上遏制“天价药品”现象,堵住监管漏洞,真正使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法邦网: 有许多网友呼吁说政府是不是能成立一个专门针对垄断电力、医院、电信企业等垄断企业的反暴利专门检查小组,类似于纪委,您认为这种方法可行吗?


雍雪林律师:   我认为这种做法有可行性。因垄断企业引发的暴利问题,引发了许多倍受关注的社会问题。如果通过设立一个专门的、独立的有权机关,这个机构可以叫反暴利专门检查小组或反暴利工作委员会,履行调查、定性、处罚等与反暴利行为相关的职责,做到事前预防,而不是事后补救;及时杜绝防范,而不是任其蔓延。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堵住暗箱操作的漏洞,对“天价药品”在一定程度能起到遏制作用。但是,设立这样一个专门机构仅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方面,只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公开、透明,同时政府进行严格制约与监督, 也许,天价药品变作人人都可承受的良药,由天真的幻想成为现实的可能。

法邦网: 据《第一财经日报》的记者调查发现,振湘医药的多名股东名字与曾在湖南省卫生厅有关机构任职的多名官员名字相同!而据知情人士透露,因为所有药品必须通过招投标才能进入医院,因此像振湘医药这样发布招投标信息的企业是其中最关键的一环,这类公司既可以控制药品的准入,同时也可以在价格上进行控制,利益极大。 如果药片暴利真的是官商勾结,那么这些官员有可能触犯哪些法律?


雍雪林律师:   公务人员不能参与经营性活动,这是《公务员法》明确规定的,这些价格工作人员的作法,与这些天社会热议的法官经商案是一样的。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利用自己的职权,谋取非法利益,达到刑法追究的标准,可能触犯《刑法》规定的以下罪名:第一,涉及渎职类的罪名,如泄露国家秘密、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循私舞弊罪;第二,涉及贪污贿赂类的索贿受贿罪。《价格法》中规定,如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如果出现官商勾结的情形,官员的行为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可能涉嫌以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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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雪林律师
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法系,从事专职律师职业十余年,致力于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曾参加中国与澳大利亚反家庭暴力会议,专长于办理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等案件,办案风格细致、尽责,以法律的智慧关怀人,以专业的技巧帮助人,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撰写的理论文章多次获奖,其中《用理性与激情演绎律师的职业角色》获2009年中国律师原创文章大赛二等奖。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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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yongxuelin1218@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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