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男大当婚,女大当嫁,这本是一件再自然不过的事情,然而,随着现代社会职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很大一部分人出于生存需要或者其他种种考虑,刻意隐瞒自己的婚姻状况,在职场上保持自己的单身形象。隐婚已成了职场男女婚恋中挥之不去的“心结”。究竟它是好还是坏,是生活便利多,还是法律风险大?为此,《法眼看职场》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易轶律师。
法邦网: 根据一项网上“隐婚调查”显示,有近57%的人因为担心公开婚姻会使自己失去老板或客户的信任而甘做“隐婚族”。他们年龄大多集中在25岁至35岁之间,其中尤以女性居多。在访谈的开始,我想先问您一个问题。作为一名女律师,您是如何看待职场隐婚这一现象的?
易轶律师:
作为一名已婚的女性律师,我认为隐婚现象在目前的白领阶层当中十分普遍,尤其是女性隐婚者更为突出。不可否认,“隐婚”可以为职场人带来一些便利和机会,但实际上,已婚也有已婚的好处。一般来说,已婚者大多具有更强的责任感。因为婚姻绝非一纸婚书那么简单,它蕴含着责任和承诺。带着这份责任感,他们做起事来会更加踏实。一个能将家庭经营好的人,在工作上也不会太逊色。就如我们律师一样,很多当事人就愿意选择已经结了婚得律师做代理人,他们认为这样的律师会对当事人负责,有责任心。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长期隐婚不利于家庭的稳定。隐婚者长期承受着巨大的工作压力和心理压力,一旦两个人不能解除这种压力,就很难维持一段正常的婚姻,从隐婚变成离婚。
法邦网: 单位在招聘时,明确把已婚者排除在外,为了激烈竞争下不易的工作机会,应聘者无奈中选择“隐婚”,从而获得了这份工作。那么,一旦被单位发现,单位能否以“欺诈”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隐婚能否构成劳动合同无效?
易轶律师:
根据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但同时也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对于涉及到签订劳动合同的自身基本情况、就业经历,甚至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等,具有如实说明的义务。
如果出现劳动者以欺诈手段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不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甚至还可能会以此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该合同基于劳动者欺诈而无效。
所以说,如果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明确要求招未婚者,而求职者因隐瞒了自己的已婚身份获得了工作岗位,那么如果劳动者已婚的身份日后被用人单位发现,用人单位就可以以“劳动者以欺诈手段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也无法获得经济补偿。
但是,虽然辞掉撒谎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用对其进行补偿,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以是否结婚来作为招人标准,也涉嫌歧视就业者。
招聘启事中可以用“岗位要求”来选择适合的人员,包括工种、工作性质等,但其中不得出现年龄、性别、民族、婚否等限制要求,否则就涉嫌歧视就业者。
如果用人单位在招聘中存在就业歧视现象,将会面临两种后果。如果就业歧视是招聘时在针对不特定人群提出的,那么劳动行政部门可对该用人单位进行处罚。如果用人单位在进行一对一的招聘时,以含有就业歧视的理由拒绝应聘者,那么该应聘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平等就业的机会。
所以,用人单位以婚姻状况来作为招人标准,不仅对劳动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对用人单位来说也会带来不利的后果。
法邦网: “隐婚族”也可能遭遇产假危机,2010年苏州就有一位外企白领,因发现意外怀孕需要休产假而暴露了她的“隐婚族”身份,结果她本人不仅遭到公司的诚信质疑,其产假请求也被拒绝。像这种情况,我们又该如何处理?有没有一个好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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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现为北京林鑫沃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盈科研究院婚姻家庭委员会主任,婚姻家庭、私人法务专家律师,全国妇联公益律师。易轶律师为CCTV-12频道《法律讲堂》主讲律师,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专家律师、凤凰卫视《一虎一席谈》特邀点评嘉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华夏之声《创赢人生》、CCTV-2频道《有法大家帮》、法邦网《法律名人谈》等栏目长期特邀律师嘉宾。并多次接受《中国消费者报》、《墨西哥改革报》等中外媒体采访。易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在《物权法》及《婚姻法》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代理过大量离婚、继承、分家析产、合同纠纷等婚姻家庭案件。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文书起草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861121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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