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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就业歧视何时休?

唐付强律师      阅读:6433

唐付强 律师

联系电话:13816287094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

摘要 一份官方的数据显示,在所有的就业歧视中,“乙肝歧视”占据首位。乙肝的高传染性和高危害性的巨大负面影响已是不争的事实。乙肝病毒携带者顶着乙肝的帽子左右碰壁,无情的被剥夺了工作的权利。甚至中国超一流的清华大学的热门专业毕业生都因携带乙肝而无法获得工作。为此,《法眼看职场》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唐付强律师。

法邦网: 唐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眼看职场》。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唐付强律师:   主持人好,各位朋友好,我是来自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唐付强律师,今天非常高兴与各位关心反乙肝就业歧视的朋友在线互动。

法邦网: 随着国家政策和规定的不断出台,人们也通过一些公益宣传更多的了解了乙肝病毒携带者,然而乙肝就业歧视并没有因此而消失,时至今日,不少用人单位仍然强制应聘者入职体检,这其中就包括了乙肝五项的检查,为什么这种现象还没有完全消失?您认为其中的根本原因有哪些?


唐付强律师:   用人单位强制应聘者入职体检乙肝五项的检查,主要出于对乙肝疾病的无知与心理恐慌。现实中绝大多数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肝功能正常,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在招聘中,用人单位对新人拥有较大的选择空间,同样招人更希望找个身体更好的,在体检中一旦发现应聘者携带乙肝病毒时,也会找一些其他理由拒录乙肝病毒携带应聘者。一些在职员工出于心理的恐慌也排斥与乙肝病毒者共同工作、用餐,也希望用人单位不要招用乙肝病毒携带者。
  我认为,乙肝就业歧视依然盛行的根本原因还在于劳动力就业市场的供需失衡以及资强劳弱的现实格局。现在的就业市场属于用人单位强势的买方市场,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明显属于弱势的一方,没有有效的手段制衡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

法邦网: 问一个大家都很关心的问题: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从事什么工作?目前国家法律对此有哪些具体规定?


唐付强律师:   除在特殊行业中,政府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专门规定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特殊工作外,乙肝病毒携带者都能从事一般性的工作。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检测。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此外,2009年7月20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从该条例可以看出,乙型肝炎并未被列入禁止从事食品工作的消化道传染病中,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进入食品行业办理健康证,现实中确有一名上海交大的一名携带乙肝病毒的研究生在浙江取得了从事食品工作的健康证。

法邦网: 没有正式签署劳动合同前,求职者是否可以拒绝用人单位的“潜规则”——健康体检?不少网友表示,为了规避法律,很多医院在进行体检时,都要求受检人签字承认自愿接受检查。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应该怎么办?


唐付强律师:   没有正式签署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一般都要求求职者自行或组织求职者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对于一般的身体健康体检,作为入职录用条件,求职者一般没有权利拒绝。但对于单位和医院暗箱操作进行的乙肝项目体检,求职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的乙肝体检要求,乙肝项目的体检在没有征得体检者同意的情况下,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范。《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此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规定,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
  很多网友在医院都遇到了乙肝项目的“被自愿”体检,倍感无奈与心酸。我认为,体检者可以直接或间接告知医院如果查乙肝,就依法向卫生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对于医院协助将体检结果通知用人单位的行为,将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医院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上述三部门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规定,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法邦网: 一位网友向我们提出了咨询,他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刚刚毕业不久。数月来几次应聘都遭到企业歧视,体检时被迫进行乙肝病毒项目的检查。像这位网友的情况,他该如何维权?


唐付强律师:   乙肝病毒携带者在求职时遭遇乙肝就业歧视的,我建议可以采取以下的维权措施:
  一、到用人单位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用人单位在招工体检中强制进行乙肝病毒项目检查的行为,要求监察处理;
  二、乙肝病毒携带者因未入职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法邦网: 国家要求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而现实中用人单位仍然要求职工进行乙肝检测,用人单位的这种违法行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唐付强律师:   用人单位在就业体检中强制实施乙肝项目检测,将承担行政责任。《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邦网: 在职员工因被查出乙肝病毒后被企业辞退、解聘、病休。面对企业的这种行为,员工应如何维权?维权的难点又在哪里?


唐付强律师:   在职劳动者因被查出乙肝病毒后被用人单位辞退、解聘、病休的,可以采取以下步步骤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先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交流,以坦诚的态度与单位进行沟通,表明自身携带乙肝抗原病毒不会对周围人员产生威胁。
  二、在沟通交流不成功的情况下,可以与对方谈判索取补偿,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乙肝歧视就业的精神损失。
  三、在用人单位拒绝补偿的情况下,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后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依法赔偿。
  我认为,乙肝歧视维权的难点在于取证难。一些用人单位在得知员工被查出乙肝病毒后,往往以其他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明确告知因员工因查出乙肝病毒而被解除劳动合同,而在仲裁、诉讼中往往不承认存在乙肝就业歧视。而且一般情况下,员工也无法取得医院的乙肝体检单,往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医院做了乙肝项目的体检。

法邦网: 很多乙肝病毒携带者为避免用人单位的歧视,都会选择找枪手来替自己体检。对这种代替劳动者进行体检的行为您是怎么看待的?这么做有没有法律风险?


唐付强律师:   首先,我想告诉大家,我不赞同这种“助人为乐”式的替代体检,对自检者夹缝求生存的无奈之举表示同情,但这样产生的法律风险可能更多。
  其次,我认为,体检是一种亲力亲为的事情,代检人的体检结果在法律上不能视作自检者的体检结果。这种代检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欺诈行为,并不是法律所提倡的行为,用人单位事后发现一旦代检行为,极易以欺诈导致的劳动合同无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法邦网: 要将中国社会根深蒂固的“乙肝歧视”现象彻底根除,给乙肝患者一个公平的就业环境。我们还需要从哪几方面努力?对此您有没有一些好的建议?


唐付强律师:   根除乙肝歧视,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首先,要在全社会层面加强宣传,让公众科学认识到乙肝病毒携带不会通过一般接触进行传染,对公众没有威胁,消除公众对乙肝的恐惧心理。
  其次,国家在反乙肝歧视的立法、执法、司法上加强力度,依法对实施乙肝就业歧视的用人单位进行处罚,坚决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利。
  再次,对违法进行乙肝体检的医疗机构,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接受社会监督。
  最后,可以借助反乙肝歧视的社会公益组织和法律界的力量,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唐付强律师:   遭遇乙肝就业歧视,一定要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权益,避免通过极端手段粗暴维权。
  此外,让我们共同努力消除乙肝就业歧视,我希望看到携带乙肝病毒的劳动者快乐地生活、认真地工作,高高兴兴地上班、快快乐乐地下班。

法邦网: 再次感谢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唐付强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唐付强律师:   谢谢主持人,谢谢各位网友的热心参与。我希望这个节目贴近职场、贴近现实,切实解决广大劳动者的职场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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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付强律师
唐付强律师,资深劳动法律师,劳动关系培训师,国内一流的劳动人事文本制作专家,申江劳动法律网(www.ldf12333.com)的创办人。先后毕业于东北石油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分别获管理学学士、法律硕士学位,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816287094
电子邮箱:ldf12333@126.com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唐付强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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