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份官方的数据显示,在所有的就业歧视中,“乙肝歧视”占据首位。乙肝的高传染性和高危害性的巨大负面影响已是不争的事实。乙肝病毒携带者顶着乙肝的帽子左右碰壁,无情的被剥夺了工作的权利。甚至中国超一流的清华大学的热门专业毕业生都因携带乙肝而无法获得工作。为此,《法眼看职场》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唐付强律师。
法邦网: 随着国家政策和规定的不断出台,人们也通过一些公益宣传更多的了解了乙肝病毒携带者,然而乙肝就业歧视并没有因此而消失,时至今日,不少用人单位仍然强制应聘者入职体检,这其中就包括了乙肝五项的检查,为什么这种现象还没有完全消失?您认为其中的根本原因有哪些?
唐付强律师:
用人单位强制应聘者入职体检乙肝五项的检查,主要出于对乙肝疾病的无知与心理恐慌。现实中绝大多数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肝功能正常,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在招聘中,用人单位对新人拥有较大的选择空间,同样招人更希望找个身体更好的,在体检中一旦发现应聘者携带乙肝病毒时,也会找一些其他理由拒录乙肝病毒携带应聘者。一些在职员工出于心理的恐慌也排斥与乙肝病毒者共同工作、用餐,也希望用人单位不要招用乙肝病毒携带者。
我认为,乙肝就业歧视依然盛行的根本原因还在于劳动力就业市场的供需失衡以及资强劳弱的现实格局。现在的就业市场属于用人单位强势的买方市场,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明显属于弱势的一方,没有有效的手段制衡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
唐付强律师:
除在特殊行业中,政府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专门规定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特殊工作外,乙肝病毒携带者都能从事一般性的工作。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检测。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此外,2009年7月20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从该条例可以看出,乙型肝炎并未被列入禁止从事食品工作的消化道传染病中,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进入食品行业办理健康证,现实中确有一名上海交大的一名携带乙肝病毒的研究生在浙江取得了从事食品工作的健康证。
法邦网: 没有正式签署劳动合同前,求职者是否可以拒绝用人单位的“潜规则”——健康体检?不少网友表示,为了规避法律,很多医院在进行体检时,都要求受检人签字承认自愿接受检查。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应该怎么办?
唐付强律师:
没有正式签署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一般都要求求职者自行或组织求职者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对于一般的身体健康体检,作为入职录用条件,求职者一般没有权利拒绝。但对于单位和医院暗箱操作进行的乙肝项目体检,求职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的乙肝体检要求,乙肝项目的体检在没有征得体检者同意的情况下,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范。《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此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规定,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
很多网友在医院都遇到了乙肝项目的“被自愿”体检,倍感无奈与心酸。我认为,体检者可以直接或间接告知医院如果查乙肝,就依法向卫生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对于医院协助将体检结果通知用人单位的行为,将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医院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上述三部门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规定,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唐付强律师:
在职劳动者因被查出乙肝病毒后被用人单位辞退、解聘、病休的,可以采取以下步步骤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先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交流,以坦诚的态度与单位进行沟通,表明自身携带乙肝抗原病毒不会对周围人员产生威胁。
二、在沟通交流不成功的情况下,可以与对方谈判索取补偿,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乙肝歧视就业的精神损失。
三、在用人单位拒绝补偿的情况下,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后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依法赔偿。
我认为,乙肝歧视维权的难点在于取证难。一些用人单位在得知员工被查出乙肝病毒后,往往以其他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明确告知因员工因查出乙肝病毒而被解除劳动合同,而在仲裁、诉讼中往往不承认存在乙肝就业歧视。而且一般情况下,员工也无法取得医院的乙肝体检单,往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医院做了乙肝项目的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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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付强律师
唐付强律师,资深劳动法律师,劳动关系培训师,国内一流的劳动人事文本制作专家,申江劳动法律网(www.ldf12333.com)的创办人。先后毕业于东北石油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分别获管理学学士、法律硕士学位,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816287094
电子邮箱:ldf12333@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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