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二手房交易中,许多购房者往往只关注房屋价值的高低,而忽略了交易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的法律风险所知更少。房屋买卖合同是二手房买卖过程中最主要的合同,这直接决定了房屋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是纠纷产生后双方得以维护自己权利,追究对方责任的最重要的依据。为此,《法眼看房产》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的王荣香律师。
法邦网: 有一位网友通过法邦网的咨询平台向您提问: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是否要有书面形式?未签订二手房屋买卖合同,未与卖方进行沟通交涉洽谈有关买卖事宜,也未商谈及办理有关房屋买卖的有关手续和事项,而收取定金,仅仅只是在银行贷款上签了字,是否确认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生效?你能否为这位网友解答一下。
法邦网: 房价节节攀高,一些无产权证的房屋因其价格稍低于市场价而受到部分人的青睐,没有产权证的二手房买卖大量存在。不少购房者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无产权证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有效吗?此合同能否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王荣香律师:
通常情况下,下列二手房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买卖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合同,他们不能独立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否则,属无效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依据《合同法》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他们进行房屋买卖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己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
(3)以欺诈的手段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这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致使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所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4)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这是指一方当事人以使对方财产、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害相威胁,迫使其产生恐惧而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5)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这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所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6)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这是指双方当事人故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阴阳合同”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可能依据此条被无效。
(7)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二手房买卖合同,又无据可查的,也认定为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这是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风险。
法邦网:
节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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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荣香律师
王荣香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执业证书号码: 11101200811209265
新京报房产专栏特邀律师,北京忆联中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朝日远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忆本思源商贸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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