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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弃亲生孩子该担何责?

杨子洋律师      阅读:4417

杨子洋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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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房地产 遗产继承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工商税收 常年顾问

摘要 “六一儿童节”是很多孩子期待的节日,可是还有些孩子因为被狠心的父母丢弃从来没有过过儿童节,这些孩子也许从生下来的那一刻就没有享受过所谓的母爱和父爱。在实践中我们常会遇到亲生父母遗弃婴幼儿的案件。很多年轻的父母因为重男轻女或无力抚养孩子而选择了弃婴,殊不知该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为此,《法眼看时事》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的杨子洋律师。

法邦网: 杨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眼看时事》。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杨子洋律师:   大家好!很高兴来到法邦网和大家在线交流。

法邦网: 据报道,目前我国遗弃罪犯罪率比较低,法院受理的遗弃案也寥寥无几,但事实上,我们发现社会上遗弃孩子的事件频频发生,您认为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杨子洋律师:   首先,我们从我国立法层面上来看,《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罪以及《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47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2条、《残疾人保障法》第52条、《收养法》第31条都做出了构成遗弃罪的相关规定。由此可见在立法层面上是规定的相当严密,可是近几年遗弃行为有上升的趋势,综合考虑我认为有以下几点原因:
  1、有些贫困家庭无法承担养育一个病残儿童所要承担的费用时。病残儿童的父母往往会选择将残疾儿童留在医院推给福利机构,将抚养的义务转嫁给了整个社会和国家。
  2、在执法阶段对弃婴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当然,这样的状态也是能够理解的。试想一下,弃婴行为的行为人如果被入刑接受法律的制裁,那么势必对婴儿造成抚养不能的客观环境,同样对被遗弃的人造成不利的影响,所以确实是很难加大打击力度。
  3、弃婴父母的道德、伦理、个人综合素质不高。迫于经济压力而遗弃了自己最起码的责任、丢失了良心。也有个别人认为残疾孩子就应该遗弃,大不了再生一个的错误思想。

法邦网: 据报道,目前我国遗弃罪犯罪率比较低,法院受理的遗弃案也寥寥无几,但事实上,我们发现社会上遗弃孩子的事件频频发生,您认为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杨子洋律师:   首先,我们从我国立法层面上来看,《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罪以及《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47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2条、《残疾人保障法》第52条、《收养法》第31条都做出了构成遗弃罪的相关规定。由此可见在立法层面上是规定的相当严密,可是近几年遗弃行为有上升的趋势,综合考虑我认为有以下几点原因:
  1、有些贫困家庭无法承担养育一个病残儿童所要承担的费用时。病残儿童的父母往往会选择将残疾儿童留在医院推给福利机构,将抚养的义务转嫁给了整个社会和国家。
  2、在执法阶段对弃婴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当然,这样的状态也是能够理解的。试想一下,弃婴行为的行为人如果被入刑接受法律的制裁,那么势必对婴儿造成抚养不能的客观环境,同样对被遗弃的人造成不利的影响,所以确实是很难加大打击力度。
  3、弃婴父母的道德、伦理、个人综合素质不高。迫于经济压力而遗弃了自己最起码的责任、丢失了良心。也有个别人认为残疾孩子就应该遗弃,大不了再生一个的错误思想。就这一方面而言,那就是一个特别打的工程,需要通过提高国民素质和受教育的程度同时重铸整个社会的价值观来影响个人的人生观。

法邦网: 遗弃罪对很多人来说,还相对比较陌生,您能否先为大家介绍一下什么叫做遗弃罪?


杨子洋律师:   遗弃罪在我国刑法第261条有明确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邦网: 司法实践中,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那么遗弃罪中的情节恶劣应如何认定?遗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杨子洋律师:   情节恶劣我认为只要对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就构成了情节恶劣,当然在司法实践中主要由法院来予以认定。
吗 构成要件方面从该罪名的各种方面来谈。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人,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在法律上不负有扶养义务,互相间不存在扶养关系,也就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并且能够负担却拒绝扶养。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出于个人主义极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动机。

法邦网: 遗弃罪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我国刑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杨子洋律师:   我国刑法261条对遗弃罪的规定如下: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邦网: 部分网友提出质疑,对于年幼的婴儿,父母若将其遗弃,且明知孩子有活不了的可能,那么这种行为算不算是故意杀人?遗弃罪和故意杀人罪有什么区别?


杨子洋律师:   关键是要看行为的主管方面和客观条件。
  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1、犯罪主观方面不同。从主观故意上讲,遗弃罪是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逃避或向他人转嫁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则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因此,如果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向他人转嫁本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则其行为构成遗弃罪;如果行为人企图以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方式达到杀害婴儿或神智不清、行动不便的老人的目的,则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客观要件不同。遗弃罪在客观方面一般是将被害人遗弃于能够获得救助的场所,如他人家门口、车站、码头、街口等。故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则是将婴儿或行动困难的老人放置于不能获得救助的地方,比如:将婴儿遗弃在深山沟内;将神志不清、行动困难的老人遗弃在野兽出没、人迹罕至的荒野,等等。

法邦网: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遗弃罪和国外刑法规定的遗弃罪存在哪些异同?您能否为简要为大家解读一下。


杨子洋律师:   据我了解,在日本刑法典第三十章遗弃罪中规定,“第二百一十七条遗弃因年老、年幼、身体障碍或者疾病而需要扶助的人的,处一年以下惩役。第二百一十八条对于老年人、幼年人、身体障碍或者病人负有保护责任而将其遗弃,或者对其生存不进行必要保护的,处三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惩役。第二百一十九条犯前两条之罪,因而致人死伤的,与伤害罪比较,依照较重的刑罚处断。”
  德国刑法也规定了三种类型的遗弃罪,即单纯遗弃罪、保护责任者遗弃罪与遗弃致死伤罪。和日本刑法一样,德国刑法也将遗弃罪细化了,细化后有利于各种遗弃行为的准确适用法律及做到罪刑相适应,一言以弊之,有利于准确地定罪量刑。

法邦网: 如何才能减少、防止遗弃孩子这种现象的发生?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您有没有一些好的建议?


杨子洋律师:   为了减少、防止遗弃孩子的现象的发生我个人提点小小的建议:
  1、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加大保护儿童的宣传教育工作。
  2、政府要从源头上加强管理。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应严格做好残疾儿童的登记工作。
  3、对出生后发现患有严重疾病、生理缺陷的婴儿要由医疗、民政、财政等部门联手成立一个机构对患病或残疾婴儿的家庭抚养能力进行评估鉴定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4、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都要把弃婴这一社会问题作为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加强监督管理,在上述救助后,如发现家庭还要遗弃儿童时,要由司法机关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追究、制裁。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杨子洋律师:   补充一点就是在于在追究相关刑事责任之后如何救助被遗弃的孩子,对于此点我建议国家出台有保障的一系列措施和法规和财政措施来保护那些应当被救助的孩子们。也不太建议只要被遗弃的就能够得到相关的救助,还是要有一个相关完善的门槛的。如果这样的话一方面打击了遗弃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另一方面也保护了被遗弃的孩子们。

法邦网: 再次感谢杨子洋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杨子洋律师:   这个栏目还是办的挺好的,针对性比较强。唯一的建议就是尽可能的多组织这样的公益性的课题,为建立和完善法治社会尽自己的一点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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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杨子洋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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