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六一儿童节”是很多孩子期待的节日,可是还有些孩子因为被狠心的父母丢弃从来没有过过儿童节,这些孩子也许从生下来的那一刻就没有享受过所谓的母爱和父爱。在实践中我们常会遇到亲生父母遗弃婴幼儿的案件。很多年轻的父母因为重男轻女或无力抚养孩子而选择了弃婴,殊不知该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为此,《法眼看时事》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的杨子洋律师。
杨子洋律师:
首先,我们从我国立法层面上来看,《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罪以及《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47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2条、《残疾人保障法》第52条、《收养法》第31条都做出了构成遗弃罪的相关规定。由此可见在立法层面上是规定的相当严密,可是近几年遗弃行为有上升的趋势,综合考虑我认为有以下几点原因:
1、有些贫困家庭无法承担养育一个病残儿童所要承担的费用时。病残儿童的父母往往会选择将残疾儿童留在医院推给福利机构,将抚养的义务转嫁给了整个社会和国家。
2、在执法阶段对弃婴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当然,这样的状态也是能够理解的。试想一下,弃婴行为的行为人如果被入刑接受法律的制裁,那么势必对婴儿造成抚养不能的客观环境,同样对被遗弃的人造成不利的影响,所以确实是很难加大打击力度。
3、弃婴父母的道德、伦理、个人综合素质不高。迫于经济压力而遗弃了自己最起码的责任、丢失了良心。也有个别人认为残疾孩子就应该遗弃,大不了再生一个的错误思想。
杨子洋律师:
首先,我们从我国立法层面上来看,《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罪以及《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47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2条、《残疾人保障法》第52条、《收养法》第31条都做出了构成遗弃罪的相关规定。由此可见在立法层面上是规定的相当严密,可是近几年遗弃行为有上升的趋势,综合考虑我认为有以下几点原因:
1、有些贫困家庭无法承担养育一个病残儿童所要承担的费用时。病残儿童的父母往往会选择将残疾儿童留在医院推给福利机构,将抚养的义务转嫁给了整个社会和国家。
2、在执法阶段对弃婴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当然,这样的状态也是能够理解的。试想一下,弃婴行为的行为人如果被入刑接受法律的制裁,那么势必对婴儿造成抚养不能的客观环境,同样对被遗弃的人造成不利的影响,所以确实是很难加大打击力度。
3、弃婴父母的道德、伦理、个人综合素质不高。迫于经济压力而遗弃了自己最起码的责任、丢失了良心。也有个别人认为残疾孩子就应该遗弃,大不了再生一个的错误思想。就这一方面而言,那就是一个特别打的工程,需要通过提高国民素质和受教育的程度同时重铸整个社会的价值观来影响个人的人生观。
杨子洋律师:
情节恶劣我认为只要对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就构成了情节恶劣,当然在司法实践中主要由法院来予以认定。
吗 构成要件方面从该罪名的各种方面来谈。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人,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在法律上不负有扶养义务,互相间不存在扶养关系,也就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并且能够负担却拒绝扶养。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出于个人主义极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动机。
杨子洋律师:
关键是要看行为的主管方面和客观条件。
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1、犯罪主观方面不同。从主观故意上讲,遗弃罪是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逃避或向他人转嫁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则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因此,如果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向他人转嫁本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则其行为构成遗弃罪;如果行为人企图以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方式达到杀害婴儿或神智不清、行动不便的老人的目的,则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客观要件不同。遗弃罪在客观方面一般是将被害人遗弃于能够获得救助的场所,如他人家门口、车站、码头、街口等。故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则是将婴儿或行动困难的老人放置于不能获得救助的地方,比如:将婴儿遗弃在深山沟内;将神志不清、行动困难的老人遗弃在野兽出没、人迹罕至的荒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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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子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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