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老伴的陪同下,年近八旬的何老汉到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就医,却离奇失踪。近一年后,其风干的尸体在该医院地下三层被发现。何老汉的家属认为医院安全保障措施不当,且未认真帮自己寻找走失老人,将事发医院告上法院,索赔20余万元。近日,丰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为此,《法眼看时事》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的万方亮律师。
法邦网: 对于本案的案情目前已经引起了很多网民的关注,一方面为受害者的死况感到震惊,另一方面也对本案中出现的“安全保障义务”这个专业术语表示疑惑。那么,安全保障义务具体是什么意思?您能否先为大家介绍一下。
万方亮律师: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是义务人应作为而不作为而给他人带来损害而产生的一种赔偿责任。其构成要件是:
1、义务人有安全保障的义务;
2、义务人怠于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
3、义务人不作为的行为和被侵权人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的类型主要有三种:
1、装备设施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就是在提供服务的场所,设置的硬件没有达到保障安全的要求,存在缺陷或者瑕疵,造成他人的损害。因此,经营者应该对受害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2、服务管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就是经营者的工作人员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一般称为服务软件上的瑕疵或者缺陷,造成他人的人身损害,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3、防范制止第三人侵害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于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在防范和制止他人侵害方面未尽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也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规定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是: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规定的内容是: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两者的区别是:侵权责任法比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要求更高,因为该法条去掉了最高院司法解释中的“合理限度范围内”这个定语,意味着只要义务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不存在合理或者不合理限度的问题。
法邦网: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确定,是判断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尺,即经营者需要履行哪些义务,才能视为其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而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就拿本案来说,您认为本案的被告方医院应该履行哪些义务?
法邦网: 被告方表示:医院地下三层是设备层,因为有很高危险性,无关人员不得入内,工作人员需要许可才能进入。那么,在有人在医院失踪的情况下,对于医院的一些具有危险性和隐蔽性的场所,医院需要带家属寻找吗?您对此是怎么看待的?
万方亮律师:
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的确定一般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如果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无需再适用其他因果关系理论判断,直接确认其具有因果关系。第二,当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其他条件的介入使因果关系判断较为困难,无法确定直接原因时,应当适用相当因果关系的理论判断。如果判断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可以适用以下公式:“大前提:依据一般的社会经验,该行为能够引起该种损害损害结果;小前提:在现实中,该行为确实引起了该种损害结果;结论:该种行为是该种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二者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本案中,医院的安保设备不完善,管理松散,没有做到其应该做到的警示及保障或者人身安全的义务,更重要的是没有防止或者阻止或者进入危险区域,并没有履行其应该的寻找义务,而导致患者死在其地下三层十一个月后才被发现。所以患者的死亡和医院的不作为之间是存在因果关系的。
法律名人谈 是中国法制类访谈第一品牌,每期邀请知名律师、专家做客法邦网,通过主持人与嘉宾一对一的对话形式,畅谈法律热点事件,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律精神,解答法律问题。
万方亮律师
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热线律师,《新京报》法律热线律师。北京市总工会、司法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认证、聘任的劳资争议调解员,东城区劳资纠纷调节处负责人。其所办理的案件曾被《京华日报》、《新京报》、《北京晨报》、等多家媒体采访报道。
擅长领域:房地产 遗产继承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婚姻家庭 工程建筑 股份转让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520070136
电子邮箱:wanfanglianglvshi@163.com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万方亮律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