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婚姻案件呈逐年上升的态势,在处理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时,时常会附带处理当事人双方的财产关系以及债权和债务关系。法院可以依法将当事人所认可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分割。那么在诉讼中,面对离婚时分割债权债务的纠纷,当事人又应当如何面对呢?为此,《法眼看婚姻》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的陈云林律师。
陈云林律师: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但我认为,这并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它只是法律为司法机关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设定的一个标准,即夫妻共同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发生的债务。关于夫妻个人债务,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必要规定,因为除了夫妻共同债务以外的其它债务都属于夫妻个人债务。根据我自己办过的婚姻继承案件中总结出来的规律,一般来讲,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进行的生产、消费行为,以及为共同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发生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未取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对外发生的债务,但不包括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方便日常生活而发生的非重大的债务。我这里为什么只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因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中的常态,至于夫妻婚前以及婚后发生的夫妻共同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特殊形态,法律对其进行了特别的规定。比如夫妻婚前一方为婚后家庭生活而对外发生的债务,像这种情况,债权人必须证明债务本身或因债务带来的利益用于了婚后的家庭生活,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再比如婚后未成年小孩或已成年但无经济能力的小孩对外发生的债务。
要认定一项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看两个标准:一是夫妻双方有共同对外发生债务的意思表示;二是夫妻双方共同享受到了债务带来的利益。只要符合一个标准,就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陈云林律师:
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容包括很多方面,主要包括:
一、夫妻双方为生活消费而负担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衣、食、住、行、教育、医疗等涉及日常生活所发生的债务。注意,这里的债务不仅仅限于夫妻双方为了自己的家庭发生的债务,也包括夫妻双方愿意为了各自的亲属或他人而自愿发生的债务。
二、夫妻双方为生产行为所负担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
三、夫妻一方婚前为方便婚后共同生活而发生的债务。
四、婚后未成年小孩或已成年但无经济能力的小孩对外发生的债务,这里主要指侵权之债。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个要看具体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根据这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法院一般会认定为共同债务,但夫妻另一方有证据证明为一方个人债务或债权人知道夫妻间为约定财产制的除外。个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还应要求债权人承担证明夫妻另一方同意的举证责任或夫妻一方所举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行为的举证责任,以避免夫妻一方虚构共同债务,侵吞共同财产。
陈云林律师: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此,这个要看情况,主要取决于婚前的个人债务是否用于婚后的家庭生活。
如果婚前一方个人债务没有用于婚后家庭生活,是不能转化为共同债务的。因为:首先,从权利与义务的角度来讲,债务是一种义务。在民事法律体系当中,承担义务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现有的婚姻法律体系中,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了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会因婚姻关系的持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而且,在双方结婚之前,夫妻一方的债务不受《婚姻法》的约束,而受《合同法》的约束,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也只能由婚前举债一方自行承担,若允许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共同债务,有违公平原则。其次,从经济学角度来讲,债务它也是一种财产,但是一种负财产,是一种不能给人带来权利,只带来义务的财产。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再者,从社会学角度来讲,婚前一方个人债务要是随着婚姻关系的持续而转化为共同债务,会给另一方带来严重的不安全感,另一方会感到随时都有可能因为一方的婚前债务而失去一切,会给整个家庭甚至整个社会带来极不稳定因素。同时,要注意的是,婚前一方的个人债务没用于婚后家庭生活,虽不能转化为共同债务,但可用婚后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清偿债务,因为,双方结婚后,没有约定财产各自所有的,婚后另一方的收入有一半是属于婚前举债方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以另一方一半的财产清偿债权。
如果夫妻一方婚前对外发生的债务,用于了婚后的家庭生活,则根据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债务比例或金额,决定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比例或金额。我是这样认为的,夫妻一方婚前为了婚后的家庭生活而发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基于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夫妻一方为了婚后的家庭生活而举债,夫妻另一方也享受到了债务带来的利益。这时,将这种债务划为共同债务范畴,是符合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的。
陈云林律师: 主持人刚说的这种情况,在离婚诉讼中经常碰到。当两个人的感情已不复存在了,剩下的就是争夺小孩和财产。这时,夫妻一方甚至双方都有可能为了多分得一部分财产而伪造证据,虚构债务。在实务中,要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一般要注意审查举债方与债权人的关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债务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有无其他人知晓、债务的用途及去向等。其中,主要看两个方面。第一、债务发生时,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夫妻一方举债,另一方同意的,不论是事前、事中、事后还是口头或书面同意的,也不管是用于个人或共同的生产或消费活动,都属于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连带清偿。第二、债务的用途。这里,不论夫妻一方举债时,另一方是否知晓或同意,只要能确定债务用于了家庭生活,就属于共同债务,反之,则属个人债务。以上两个情况,只要能确定一种情况,就能确定这笔债务的性质,到底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陈云林律师:
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有以下三种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夫妻双方明确约定由一方个人承担的债务。此种债务需注意的是,夫妻双方的这种约定须向第三人公示,最好能留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这种约定,否则,这种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第三人仍可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第二、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抚养或赡养义务的亲朋好友所发生的债务。
第三、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且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发生的债务。我个人认为,在离婚诉讼当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夫妻一方的任一方或债权人主张债务为共同债务时,应由主张债务为共同债务的夫妻一方和债权人承担债务属于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债务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见证人、债务所涉的标的物(具体的物、资金或金融产品等)的去向等。同时,也应允许夫妻另一方根据自己的意愿是否承担债务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举证责任。而且,要重点审查主张债务为共同债务一方的举证责任。但在现实中,法院一般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将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的举证责任由夫妻另一方承担,而夫妻另一方对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之间发生的债务往往不知情,根本无法拿到债务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证据。
我认为,我们虽然要保护第三人的债权,但同时也要保护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在对夫妻双方中的任一方发生债权时,也应承担一定审慎注意的义务,这样才能避免夫妻双方中的任一方伪造、虚构债务,侵吞夫妻共同财产。
陈云林律师:
夫妻双方离婚时,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先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夫妻双方各自承担剩余债务的一半。先行清偿所有债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追索其代另一方清偿的债务。个人债务则由夫妻双方各自清偿,债权人也无权要求任一方替另一方先行清偿。
离婚时的债权分配,因债权也属于财产范畴,也适用《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的规定,即夫妻双方中的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均有权获得一半,除规定属于个人财产的除外,如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含一方婚前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婚前一方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个人财产。另外,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
陈云林律师: 这里还是要看是属于共同债务还是属于个人债务。未到期的个人债务,仍然是个人债务,由个人清偿。未到期的共同债务,即便离婚,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清偿,不影响债权人要求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离婚时,房贷未还完的房屋。先对房屋进行估价,确定房屋的市场价值,再将房屋市场价值和未还房贷进行分割,确定各自应分得的价值和应承担的债务。然后,将未获得房屋的一方应分得的房屋价值减去其应承担的债务得到的数额,即是获得房屋一方应对未获得房屋一方进行的补偿。比如,以夫妻双方60万的价格购买的房屋,升值后,市场价为100万,尚有20万房贷未还。夫妻双方可分别分得50万的房屋价值和10万的债务。如果丈夫获得房屋,则丈夫需对妻子补偿40万(50万-10万)。
法邦网: 在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在离婚诉讼时,往往提供亲戚朋友出具的债务“白条”,要求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对方共同偿还。甚至有些当事人为准备离婚,事先与虚假的债权人进行债务诉讼,以生效裁判文书已确定的债务为依据,在离婚案件中主张权利。那么在离婚时对方突然提出许多虚假债务该如何处理?作为专业的律师,您能否为大家支支招。
陈云林律师: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夫妻一方虚构债务,企图多分得财产。
另一方须严格地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举债方与债权人的关系。第二、债务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原因。第三、债务的用途及去向。第四、债务的所涉财产的形态及给付方式。如债务为金钱的,审查金钱的支付方式,是现金给付还是转账,转账的需有转账凭证或走账记录。第五、有无其他人知道此项债务的存在及债务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用途等。第六、要求债权人出庭,对债务发生的真实性、用途以及债权人自身的经济能力等进行询问。其次,在夫妻一方与债权人在离婚前进行的债务诉讼中,另一方要积极地向法院申请以第三人的身份出庭,就上述问题向一方和债权人进行询问,协助法院查清债务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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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云林律师
陈云林,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骨干律师,为人忠诚守信、务实敬业。擅长对刑事、合同债权债务、婚姻继承、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地拆迁、房屋买卖、建筑工程等法律事务的处理及案例的理性分析和灵活应对。自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以来,工作和为人都得到了当事人和朋友的肯定,也多次受到事务所的嘉奖。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07739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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