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产一直是人们婚姻生活当中比较关心的问题,特别是面临离婚的人。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间的身份关系,也终止了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因此,夫妻在离婚时,往往伴随着夫妻财产分割纠纷。那么,婚姻当事双方发生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应该如何处理呢? 为此,《法眼看婚姻》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的张正律师。
法邦网: 我们知道张律师是一位有着丰富实践经验专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专业律师,今天就网友们提出的有关问题,请张律师为大家一一解答。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您为大家介绍一下吧。
张正律师: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财产,这一条还具体规定了财产的范围: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个(五)后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二)作出了界定,即(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大体上就这么几大类。
这里要特别强调一点,法律所确定的婚姻关系是指男女双方共同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时即告成立,也就是说从领取结婚证的那一天起就确立了夫妻关系。而不是一般老百姓传统观念中认为举行了婚礼或是办理了婚宴就是夫妻。举行这些仪式只是传统习俗,不是法律所要求的必备要件。
张正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那么怎么来证明上述规定的股东过半数同意呢?司法解释同时又规定,“用于证明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据此,通过上述方式可以合理地处理夫妻的股权财产。
张正律师:
在财产权享有上这一点没有什么不同,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分割财产时在处理方式上就有所不同了。如果夫妻均为合伙人,则在分割合伙份额后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如果是以一方的名义在合伙企业中出资的,在分割财产时相对比较复杂。如果分割财产需要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必须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程序进行转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七条作了明确的规定:“(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法邦网: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会用共同财产进行一定的投资,例如购买国债或股票等。很多网友都很关心对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票的分割,在离婚应该如何处理?作为专业律师,您对此有什么看法。
张正律师:
离婚案件是民事案件,法院在审理中还是以调解为主。如果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就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的规定来处理,即“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这就是说,在出现这种情况时,首先要按照涉案股票、债券、基金和有价证券的市值来进行分割,当然这些票证如有现成的价格是比较容易分割的。如果没有公平准确的价格评定标准,则只能以数量按比例来进行分割了。
在实践中有时夫妻一方会隐匿或以他人的名义购买上述票证,这就很难将其归属为共同财产,也给公平合理地分割财产带来困难,有可能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如果受害一方在离婚后获得充分证据证明这些票证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仍然可以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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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正律师
1988年参加第一次全国律师统考,获得律师资格,之后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参加工作后,在企业曾从事统计、会计、工会工作,并担任企业副厂长职务。在企业的工作经历,使其对生产经营管理和企业之间经济往来有较为深刻的了解,对处理企业劳资纠纷和企业相互间的各种合同纠纷案件,有着深厚扎实的基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遗产继承 公司并购 常年顾问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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