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波被“丰胸”,商家是否侵权?
邓泽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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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房地产 知识产权 专利纠纷 著作权 网络版权 商标纠纷 商业秘密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国际贸易
摘要
明星姓名被利用和恶搞的事情屡见不鲜:谢霆锋“被代言”止泻药、潘玮柏“被代言”壮阳药……而周立波相比之下却显得更加悲催。因为其他明星的名字都是被谐音之后利用的,周立波则是名字被直接拿来全文照用。
为此,《法眼看时事》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市瑞中律师事务所的主任,邓泽敏律师。
法邦网:
邓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眼看时事》。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邓泽敏律师:
主持人好,法邦网的各位网友们大家好!我是金航母——北京市瑞中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很高兴来到栏目和大家探讨。
法邦网:
所谓“商机无处不在”,明星们的名字自然逃不过商人们的视线。明星“被代言”事件可以说是层出不穷,其方式也是五花八门。作为律师,您认为明星的姓名被利用这种现象愈演愈烈的根本原因有哪些?
邓泽敏律师:
实话实说,这个广告创意与以往的丰胸广告相比是比较独特的,绝对达到了商家广而告之的目的。但其社会效果我不敢苟同。明星的姓名被利用来做广告,这种现象愈演愈烈的根本原因无非是“商业炒作”,其目的是“逐利”;这实际上是一种“借势”或称为“名人效应”,就是借助社会大众对明星、名人的关注,从而将社会的关注点及大众的眼球吸引到自己的产品与服务上来,并最终实现商家利益的增长或利益最大化。
法邦网:
“周立波”代表“一周立即变大”的意思,主要是想表达该整形医院隆胸效果突出。您对商家的这种宣传方式是怎么看的?
邓泽敏律师:
不可否认,“周立波”可以表达“一周立即变大”的意思;但是,我想知道周立波的人,都会认为这种使用绝非单纯的代表“一周立即变大”;其借助名人名气进行烘托、炒作或吸引大众眼球的广告意图是众所周知的。
法邦网:
商家通过这种方式达到自己的宣传目的,这种行为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
邓泽敏律师:
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诸多、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类似“周立波被丰胸”这类的事情尚无明确、具体的规定。然而,该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从这个角度来看,既然商家的行为“明显有违公序良俗,乃至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观念”,那么,从主流道德层面来看,自然也就没有“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自然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法邦网:
很多网友提出:将男明星的名字,随意用来做丰胸宣传,明显违反了公序良俗,侵犯了周立波的名誉权。您作为专业律师,您认为周立波的名誉权是否受到了侵害?
邓泽敏律师:
名誉权是否受到侵害,关键是周立波的名誉及社会形象是否受到贬损。从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来看: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目前,有网民称,丰胸是对美的追求;但是,在很多中国人的潜意识里,这种做法被认为是“明显有违公序良俗,乃至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观念”,如果包括周立波在内的大多数人都这样认为,那么,认定构成名誉权侵权应该是成立的。而且,将周立波与丰胸广告割裂开来似乎没有什么,但是,如果将周立波3个字与丰胸广告联系起来,很容易使人们将丰胸广告对应到一个特定的名人——周立波,这种特定的联系与对应,就将周立波这3个字的所谓公共资源确定并归属为我们社会大众熟知的名人周立波。
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会产生或已经产生了一些新的词汇或将原有的词汇赋予新的内涵。比如说,“酷毙了”、“out了”,就连此次事件发生的相关报道中,我也看到了一个诞生时间不长的词汇——“悲催”。随着社会的发展,单独的一个“波”字,在目前的社会形态及网络普及的社会背景下,“波”这个字在大多数人眼里除了字典里的原意外,已经被赋予了某种新的、特殊的含义,而这种特殊的含义至少应该不是“褒义”的,那么,利用一个名人名字中包括了这个“波”字并做广告,自然会引起联想并产生轰动效应,自然会在舆论方面产生非主流意识的震荡,这样分析起来,这则广告是否对名人周立波的社会形象造成贬损也就不言而喻了。
法邦网:
既然利用明星们的照片代言有悖于法律规定,那么就只好在明星的名字上面做文章。目前我国法律对姓名权侵权认定是否有明确规定?
邓泽敏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解释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该解释150、151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名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法邦网:
一位网友提出质疑:虽然周立波已经是名人的代码,但是,周立波这三个字也具备了语句完整,语意清晰的条件,这三个字是一个公共资源,为何就用不得呢?您对此观点是怎么看的?
邓泽敏律师:
周立波这三个字,将其分割或单纯来看,或者没有周立波这么一个名人,解释为是“公共资源”的确未尝不可;而且,有网友称,全国叫周立波的人也很多。但是,如果名人周立波这个特定的人没有出名、没有家喻户晓,出于一般的丰胸广告创意思路,商家一般不会想到用一个男人的名字作为其广告创意,而正是因为有了周立波这么一个名人,且其名字的字面含义又与某种事物(丰胸)的社会含义相吻合,而这种吻合又是发生在一个可能产生震荡、社会敏感度较高的领域或行业产品,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也就很自然了。
法邦网:
明星们如何让自己的脸和名字免遭 “被代言”? 您对此有没有一些好的建议?
邓泽敏律师:
至于明星们如何让自己的脸和名字免遭 “被代言”,这还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试想,一个人的脸,是天生的,非人力所能为之。至于名字,只能说父母们在给孩子们起名时尽量规避一些可能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词汇。但是,谁的父母都不是神仙,不可能预知未来,我想,周立波父母在给他起名时,绝对没有想到会发生今天这样的事情,这只能说中国人太“有才”了,当然,我这里说的“有才”是带引号的。这种事情防不胜防。
邓泽敏律师:
我对周立波先生的“悲催”表示同情,但愿我的观点能对周立波先生有所帮助。
法邦网:
再次感谢邓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邓泽敏律师:
非常感谢法邦网给我这次与网友们一起交流的机会。也希望网友们有问题能积极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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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泽敏律师,北京市瑞中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北京市东城区政协常委,中国致公党中央法制建设委员会委员,中国致公党北京市市委委员,致公党北京市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中国国际建筑艺术双年展》法律顾问,《北京国际商品房博览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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