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各地商品房认购书示范文本的相继出台,标志着商品房认购制度已经十分普遍。但对于没有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认购书是否有效、商品房认购中如何适用定金罚则、开发商违反认购书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仍然争议很大。为此,《法眼看房产》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的张君律师。
法邦网: 商品房认购书在实践中称谓不一,如购房意向书、购房预订单、订购房屋协议等等,那么到底什么是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之间的关系又是什么?在访谈的一开始,我们先请张律师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张君律师:
商品房认购书可以这样定义,即商品房买卖双方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预售合同),而预先签订的合同。一般情况下,商品房认购书应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买卖双方的基本情况、标的房屋的基本情况、标的房屋价格计算、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预售合同)的签订期限以及定金条款等。
从以上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来看,很多都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预售合同)一致,但是商品房认购书绝不等同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预售合同)。本律师认为其仅仅是作为合同双方能够实际履行谈判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预售合同)的预约和保证,而非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预售合同)本身。认购书当事人的义务是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预售合同),所以,当事人一方只能请求对方订立合同,而不能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预售合同)内容请求对方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同义务。
张君律师:
如前面所说,认购书和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不同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以建造中的房屋为标的物的,它的性质是买卖合同;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售方与预购方关于房屋的坐落与面积、价款的交付方式与期限、房屋的交付期限、房屋的质量、违约责任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双方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就不用再签房屋买卖合同,可以直接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了。而商品房认购书仅仅是为保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预售合同)能够签订而做的预约性的合同。
但是,在极特殊的情况下,认购书也能具有买卖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也就是说当一份商品房认购书,虽然它的名称是认购书,但如果它具备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所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必备的全部内容并且开发商收取了全部或部分购房款时,其性质就是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预售合同),而非认购合同了。当然由于商品房买卖的特殊性,除了具备了上述合同要件,合同是否有效,还要看开发商是否取得合同标的房产的销售资格。
总之,一份合同的属性是由它的内容决定的,我们应该注重合同的内容而非合同的标题。
法邦网: 我们接着上面的问题,不少购房者认为,在整个交易过程当中,只有最终要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有效合同,而商品房认购书并不是正式合同,充其量也就是意向书而已,并不具备合同的约束力。那么商品房认购书究竟是意向书还是正式合同,它的效力到底如何?
法邦网: 对于定金的约定是商品房认购书中非常核心的一个内容。有购房者认为,定金在未签订买卖合同时应该予以返还,而且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也规定的是“预订款性质费用”。那么开发商在拟定的商品房认购书中对于定金的约定是否适用定金罚则,还是仅仅为预付性质的“订金”?
张君律师:
首先,这问题还是请大家参考一下以下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本律师认为,商品房认购书中的“定金”是应该适用定金罚则,住建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仅仅适用于开发商不具备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情况。
法邦网: 商品房认购书中定金罚则的适用应以什么作为违约判断的标准?如果买受人在约定的时间没有与开发商进行签约谈判,或者,开发商在约定的正式签约时间截止之前,擅自将房屋另售,对于定金罚则的适用一般不会有争议。但是如果在约定的正式签约时间,双方进行了签约谈判,而最终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没收定金是否合法,争议颇多。对于这个问题您是怎么看的?
法律名人谈 是中国法制类访谈第一品牌,每期邀请知名律师、专家做客法邦网,通过主持人与嘉宾一对一的对话形式,畅谈法律热点事件,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律精神,解答法律问题。
张君律师
张君,中国民商法资深律师,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发起人、执行合伙人。张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是中国民主同盟盟员,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全国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会员,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发起人。 张律师擅长代理各类合同纠纷案件、网络侵权案件、债权债务案件、投融资案件、公司企业股东纠纷等。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房地产 损害赔偿 知识产权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经济仲裁 股份转让 破产清算 抵押担保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810002148
电子邮箱:lawyerzhangjun@163.com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张君律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