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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表见代理

李晓震律师      阅读:4525

李晓震 律师

联系电话:13426006201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刑事辩护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经济仲裁

摘要 某矿产公司股东的儿子廖某持公司合同章以公司名义与山东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却未完全履行合同,山东某公司遂将矿产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法院对该起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廖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权利义务应由矿产公司承担,判决广德某矿产公司退还货款24万元并支付利息。为此,《法眼看经济》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正仁律师事务所的李晓震律师。

法邦网: 李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眼看经济》。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李晓震律师:     大家好,我是北京正仁律师事务所的李晓震律师。需要法律帮助的朋友们欢迎致电我。

法邦网: 表见代理这个词对大家而言还较陌生,那么,什么是表见代理?法律上是如何定义的?表见代理有哪几种表现形态?您能否先为大家简要的介绍一下。


李晓震律师:     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由于被代理人与行为人之间有一定的联系,且相对人在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在客观上足以使相对人充分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表见代理在学理和实践中有三种类型:1、授权表示型;2、权限逾越型;3、权限延续型。
    授权表示型是指本人明示或默示表示授权他人以代理权或者知道他人表示为其代理人而不作否认的表示。权限逾越型是指行为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委托人授权不明的情况下,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对所为事项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民事行为的。权限延续型是指在代理关系终结之后,本人没有及时通知相对人,从而使相对人基于信任既存的代理关系而和行为人进行民事行为。

法邦网: 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有权代理有哪些区别?


李晓震律师:     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同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区别:1、二者法律效力的归属不同,无权代理行为,非经本人追认,对本人不发生法律后果;而在表见代理中,是由本人承担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2、二者的构成要件不同,无权代理不具备任何的代理权,且表面上也没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而表见代理的行为人虽然实质上没有代理权,但是在表面上有足够的理由使人相信他有代理权。3、无权代理旨在保护本人的利益,而表见代理注重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表见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1、二者的内涵不同,有权代理,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具有实质性授权,表见代理中本人与行为人之间根本就没有实质授权。2、二者表现形式不同,有权代理是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实实在在的内部授权,而表见代理,本人和行为人之间只是符合“外观授权”的表象特征。3、构成要件不同,有权代理中,不涉及相对人的行为,只要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关系符合法定要件即可,而在表见代理中,则要求相对人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表见代理方能成立。

法邦网: 究竟表见代理有没有法律效力?这个问题大家都感到比较疑惑,您对此是怎么看的?


李晓震律师:     根据上面的介绍,表见代理是产生法律效力的,代理事项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本人来承担,相对人可以向本人主张权利。

法邦网: 一位网友在我们的咨询平台发布了一个问题:妻子以丈夫名义出卖房屋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您能否为他解答一下。


李晓震律师:     一般情况下,基于夫妻之间的特殊关系,可以认为双方构成表见代理,除非相对人知道丈夫明确表示过不同意出卖房屋。但是相对人也应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比如审核结婚证,房产证等相关证件。

法邦网: 我们回到案件本身,有网友提出疑问:如果本案中股东的儿子在公司没有任何职务或业务往来,那么他的行为还能不能算表见代理?假设案件中不是儿子这种近亲属,而是其他亲属,法院的对表见代理的认定会不会发生改变?


李晓震律师:     本案的关键并不是股东儿子的身份,而是他持有公司的合同章,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任何加盖合同章的行为都应当视为企业行为。当然,股东儿子的身份,如果对方知晓,会影响对其身份的判断,但是关键还是公司的合同章。

法邦网: 说到此,您能否为大家总结一下:表见代理这一行为应具备哪些构成要件?


李晓震律师: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简单地说,第一,行为人无代理权;第二,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第三,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第四,须相对人与行为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有效要件。

法邦网: 表见代理被认定成立后,其在法律上产生的法律责任又应该如何承担?


李晓震律师:     如果被认定后,对于相对人来说,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本人承担了法律责任后,可以向相行为人追偿。

法邦网: 有网友问:本案其他股东对此事并不知情,却要一起承担赔偿责任。这对其他股东是否不公平?其他股东的损失应该找谁赔偿呢?作为专业律师,您是如何看的?


李晓震律师:     首先,股东作为投资人,就应当以其出资承担企业的风险。其次,股东可能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但是应当建立优秀的企业管理团队,本案中,股东的儿子能够持有公司的合同章,说明企业管理上有漏洞。其他股东的损失按照股东间的内部协议约定执行。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李晓震律师:     建议企业能够完善管理机制,避免类似事情的发生。

法邦网: 再次感谢李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李晓震律师:     希望咱们的节目能够真正为百姓和企业起到一个保驾护航的作用。

法邦网: 节目简介:
《“法眼”看经济》是由中国经济网和法邦网联合制作的一档“畅谈经济热点问题,普及经济法律知识,解答经济类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法律建议”的在线访谈类节目(含演播室视频直播和在线访谈两种形式)。节目采用主持人和律师谈话模式,深入解析社会热点经济背后的法理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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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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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震律师
李晓震律师,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多年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国资委大型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现任北京市正仁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连续多年被评为“优秀律师”。擅长民事诉讼、商事仲裁,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建筑工程、民商事合同、金融领域等。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业务经验。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刑事辩护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经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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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李晓震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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