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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诉陈晓,陈晓是否该担责?

孟令岐律师      阅读:3835

孟令岐 律师

联系电话:13480123566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摘要 国美电器践诺,陈晓遭其起诉。看来一个月前发生的陈晓抨击国美电器事件尚未结束。日前国美已经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递交诉状,控告陈晓违反早前与公司所签订的协议约定,向某记者发表对国美电器不真实或误导的言论。该报道于今年5月10日刊登,对国美电器的声誉及经营活动等造成了经济损失。为此,《法眼看经济》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广东信通律师事务所的孟令岐律师。

法邦网: 孟令岐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眼看经济》。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孟令岐律师:   各位网友好!我是广东信通律师事务所孟令岐律师,认识大家很高兴!

法邦网: 目前社会舆论对陈晓的做法评价不一,大部分观点认为陈晓“爆料”的行为和他宣称要保护公司与员工的一贯表态背道而驰,有违职业道德和个人职业操守。作为律师,您又是如何看待此事件的?


孟令岐律师:   我个人认为:陈晓之所以被告,是因为其对媒体说了很多所谓国美“内幕”。这些内幕是真是假很难说清楚。如果陈晓所说的内幕在合同中有明确禁止的约定,那么陈晓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合同的帝王规则,也违背了职业经理人职业操守准则。同时,这个诉讼如果成功,对于职业经理人这个行业来讲,又会成为推动中国职业经理人职业操守约束准则的标准案例,对于中国的职业经理人也有警示作用,达到了预防此类事件发生的作用。

法邦网: 商业秘密可以决定一个企业的兴衰;商业秘密纠纷案也已成为司法审判的热点。从国美起诉陈晓违约来看,双方存在一个协议,而协议中一般会有“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条款。这是劳动者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后合同义务”。那么,商业秘密指的是什么?法律上的商业秘密的范围又包括哪些?


孟令岐律师: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具体形式,法律没有明确,一般认为:经营信息是指与经营销售有关的保密资料、情报、计划、技术方案、方法、程序、经营决策等。具体来可以包括未公开的产品的市场占有状况、产品的区域分布、推销计划、市场信息、财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管理信息、客户名单、进货渠道、销售网络、产品配方及其来源、产品价格、供求状况、标底、标书内容等资料。技术秘密即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它是指在产品的生产和制作过程中的技术诀窍和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专有技术等。生产方案、产品设计、工艺流程、实验数据、工程设计图纸、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技术知识均包括在内。

法邦网: 劳动者离职后未保守商业秘密的,触犯了哪些法律?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您能否简要的为大家做个介绍。


孟令岐律师: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离职后任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条款有约定,劳动者违反相关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那么其行为触犯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承担对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同时也触犯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侵权物品作如下处理:(1)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2)监督侵犯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如果照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处以上七处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犯罪,权利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立案侦查,追究其刑责任。在追究刑责任的同时,权利人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邦网: 有网友提问:如果是陈晓无意传播这些言论,那么陈晓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您能否为网友们解答一下。


孟令岐律师:   我个人为人陈晓与国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如果对商业秘密条款有约定,陈晓富就有不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那么即使是陈晓无意流传这些秘密,也应对国美公司承担责任。

法邦网: 随着企业竞争的加剧,一些不正当行为被广泛使用。如何针对离职员工,建立并完善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对此,您有没有一些好的建议?


孟令岐律师:   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应该全面考虑对外和对内两个保密制度。
  1、对内保护制度的建立。企业的商业秘密必然要为企业的一部分雇员知悉,因此,如何在企业与雇员之间建立保护商业秘密的制度,比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保护商业秘密更为重要。企业内部对商业秘密保护,主要是建立保密规章制度和与雇员签订保密协议。 
  (1)建立保密规章制度。有无严格的保密措施是界定商业秘密是否成立的重要标准,这些措施的实施首先得益于主体内部的保密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根据要求保密的对象可分为对物的保密制度和对人的保密制度。对物的保密范围包括厂区或生产区域的保密、生产设备、过程的保密等。相应制度有对物的隔离制度,保安和设定保密区域制度。对外来人员的审查、登记制度等。对人的保密主要限制知悉的人群范围,限制知悉商业秘密的雇员披露或使用。对人的保密制度包括: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上述对物、对人等制订相应的保密制度,制定出规章制度后,还要向员工公示,即向职工传达,使员工知悉。公示的方法包括召开员工大公布,或者在企业的宣传栏中张贴公示,向员工信箱发送电子邮件等,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达到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
  (2)与雇员签订保密协议,积极培养雇员商业秘密意识。通过有关的保密合同或协议中的保密条款,可以约定有关单位或人员成为承担保密义务的主体,如果泄露,就违反了合同,将受到法律制裁。在劳动合同之外,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以约定企业与雇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方式更为直接有效,与雇员签订保密协议还应当包括竞业禁止的内容和条款。对员工的保密要求,首先告诉员工负有怎样的保密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使每一个职员都应意识到商业秘密对企业的重要性,承担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
  (3)尽可能限制商业秘密的知悉范围。尽量控制知悉商业秘密员工的人数,如因工作要接触的,也尽可能将商业秘密进行分散,化整为零,使得个人手上掌握的商业秘密只是不能独立发挥作用的局部,只有将每个人手上的商业秘密都集中起来,才能成为完整的、具有实用性的商业秘密,而且限制员工打听与自己工作无关的业务技术情况。 
  2、对外保护制度的建立。对外的保密主要体现在对外签署的相应合同上,例如在委托开发合同从委托事项中受托方必然知道相应的商业秘密,那么在合同中应当约定受托方应当负有保密义务,并且约定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归委托方所有,受托人负保密义务。对于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不论签订何种方式的许可方式,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均要签订保密合同,或者是在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保密条款。在商务咨询及服务合同中企业针对经营中遇到专门问题,可能求助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专业的咨询中介服务机构,上述机构在从事咨询及服务的过程中可能知悉企业的商业秘密,也有可能同时为竞争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所以非常有必要签订保密合同,或者在咨询合同或者服务合同中约定明确的保密条款。对于一些重大的合同,建议正式合同订立前的保密合同,对在商务谈判中可能涉及的商业秘密,约定为谈判各方的保密义务。

法邦网: 再次感谢孟令岐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孟令岐律师:   希望法邦网《法眼看经济》这个节目越半越好!为中华促进中国法制进程作出重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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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经济》是由中国经济网和法邦网联合制作的一档“畅谈经济热点问题,普及经济法律知识,解答经济类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法律建议”的在线访谈类节目(含演播室视频直播和在线访谈两种形式)。节目采用主持人和律师谈话模式,深入解析社会热点经济背后的法理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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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令岐律师
孟令岐,广东信通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律系、民族党派(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曾任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电视台新闻栏目律师顾问团成员,某晚报法律顾问团律师。孟律师在电视台、晚报等媒体上对社会上热点法律问题发表评论文及解答近百次。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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