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留日学生汪某在机场对接机的母亲连刺9刀,原因竟然只是因为母亲表示没有钱再给他了。汪某留日五年从不打工,五年间已将家中积蓄用尽。被刺母亲昏迷9天,醒来后表示希望儿子不要被判刑。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对3月31日晚上在浦东国际机场将接机母亲刺成重伤的汪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批准逮捕。为此,《法眼看时事》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天依律师事务所的张生贵律师。
张生贵律师:
刑法对被告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分别规定了“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对“责任年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责任能力”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限定责任能力”指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主要指“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和“精神障碍者”。
判断刑事责任的标准主要从“心理学标准”和“医学标准”出发,从心理学和法学的角度看,患有精神障碍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不但是其精神障碍病理机制直接引起,而且由于精神病理的作用,行为时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触犯刑法行为的能力。该标准不以行为人是否有精神病为标准,而以因精神病出现的心理状态为标准。这里还需要提到一点,限定责任能力的人必须有监护人,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刑事司法中曾有这样的疑问,如果发现有人犯罪后,经精神病院鉴定,认为是精神病患者,但从他在羁押中的情况看,似无异常表现,对这样的罪犯可否判处刑罚?有的人犯罪时精神正常,犯罪后犯精神病,应不应当对其行为负责任?
针对上述情况,司法解释作过指导性意见:经过鉴定,认为患精神病的人,在他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不应对其判处刑罚。人民法院如果对原鉴定怀疑,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再次送请鉴定,经过复鉴,如果确定此人不是精神病人,或者虽是间歇性精神病人,但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须依法判处刑罚,犯罪的时候精神正常,犯罪后患精神病的人,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
张生贵律师:
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主要有“年龄因素”和“精神状态因素”。精神障碍是影响刑事责任能力最为常见和最主要的因素之一。
《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采用了四分法:
1、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即不满14周岁的,对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
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除上述罪名外,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要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6周岁的,犯任何罪,都必须负刑事责任。但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不适用死刑。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障碍人刑事责任能力“三分法”;
1、是精神病患者。
2、是间歇性精神病患者。
3、是精神障碍者;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张生贵律师: 如果案件中的被告人被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或对判决有无影响的问题,还需经过具体分析,要鉴定汪某在剌母行为发生的时候,是否正处于“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如果被告患有精神疾病,而且经鉴定确认在机场刺母行为发生时正处于无法辩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则依据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如果经鉴定汪某为间歇性精神病人,但刺母行为发生时属于正常状态,也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张生贵律师:
是否“从重处罚”要看情节是否达到从重的法定标准,根据量刑指导意见,量刑的基本原则是“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
司法实践当中针对具体案件,在确定抽象个案是否从轻或从重处罚时,还要根据法定刑判断基准刑,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责任大小确定最终宣告刑。
汪某弑亲行为确实罪不可诛,如果从案情报道伤情结果为重伤基本事实判断,刑法234条二款规定,致人重伤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幅度之间,这里所说的重伤假定为不考虑任何伤残程度,刚达到重伤标准的伤情,重伤的严重程度差别可通过对伤残等级的鉴定,相应增加刑罚量。
从全案事实看,如果伤情后果达到重伤标准,本案量刑基准起点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如果手段特别残忍,如题中所述“当众刺母”“连刺九刀”的情节存在的话,可适当增加量刑幅度。“大逆不道”“亵渎人伦纲常”不是从重处罚的法定理由。
本律师的观点认为,如案中所述“当众刺母”“连刺九刀”的事实存在,表明汪某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大,符合从重处罚的原则。
汪某向法院提出从轻处罚要求的,法庭也会予以充分考虑。
张生贵律师:
这是一起令人纠心的案件,发生在亲生母子之间,我们在同情母亲的同时,对其逆子的行为深恶痛绝,但愿这样的事件不再发生。
如何防范类似事件,即有社会问题,也有家庭病因。
本案暴露的社会问题是,缺乏伦理道德教育以及“重分不重人”的应试制度,以自我为中心的人生价值观现象扭曲了人性。
汪某家长过于溺爱也是造成汪某心理脆弱、失去理智的重要原因,父母过度关爱孩子,滋长了孩子的依赖心理。父母总是给子女物质上的满足,孩子习惯了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生活,长此以往养成孩子容易形成唯我独尊的固执个性,缺乏抵御挫折的能力和责任感,缺乏解决困难的意识,一旦面对困难和挫折便手足无策,不计后果,就会做出令人不可思议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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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生贵律师
擅长刑事诉讼,曾担任过军事法院法庭审判工作;在大军区组织的断案能手竞赛中多次获优胜奖。转业后在司法局担任宣传科长,后调入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多年,代理过大量民商事案件,刑事辩护律师,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独道的办案思路,承办的案件胜诉率高,诉辩理由精道独特准确,深得当事人好评
擅长领域:房地产 医疗事故 知识产权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招标投标 公司并购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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