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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状告蓝月亮,能否胜诉?

于伏海律师      阅读:3020

于伏海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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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遗产继承 名誉诽谤 交通事故 著作权 合同纠纷 破产清算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常年顾问

摘要 打着“亮白增艳”、“洁净更保护”宣传口号的蓝月亮洗衣液被指含有致癌物质荧光增白剂。近日,有“中国打假第一人”称号的王海在其微博中透露,其已正式起诉蓝月亮及其形象代言人杨澜。随后,蓝月亮发声明称,王海的说法完全为不实言论,并称将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责任的权利。为此,《法眼看时事》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的于伏海律师。

法邦网: 于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眼看时事》。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于伏海律师:   大家好,我是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的于伏海律师。对这个案件我也有所关注,很高兴在此与各位网友一起交流。

法邦网: 王海称蓝月亮添加“荧光增白剂”却不标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作为律师,您对此次事件是怎么看的?


于伏海律师:   我是支持王海起诉“蓝月亮”的。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有如下规定: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据新闻报道,“蓝月亮”方面已经承认他们的产品含有“荧光增白剂”,如果他们的产品对此没有标明的话,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而且也是欺骗消费者的做法。

法邦网: “荧光增白剂”在洗涤产品中的使用,是否对人体有害的?对此,我国法律有没有相关规定?


于伏海律师:   从新闻报道得知,“蓝月亮”的负责人已经承认他们的产品添加了“荧光增白剂”,而“荧光增白剂”确实是被写进了我国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表》里,也就是说荧光增白剂会危害工人的健康,如果在生产过程中不加以防范就会导致工人患上相关的职业病。既然工人会因为防范不周而患病,那其他接触荧光增白剂的人也会患病的,除了生产“蓝月亮”的一线工人接触荧光增白剂外,再就是使用“蓝月亮”的消费者了,蓝月亮的消费者有权使用安全无害的产品,而“蓝月亮”使用荧光增白剂就可能会使他们的产品成为不安全的产品,如果消费者因为使用不安全的产品导致患病或者别的损失,完全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权利,法院也应该支持消费者的诉求。

法邦网: 很多网友都较关心这样一个问题:杨澜只是作为产品的代言人,为什么王海也要将其起诉?这有没有法律依据?


于伏海律师:   产品代言人要不要承担由“问题产品”导致的侵权或者违约责任,争议很大。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都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刚实行的《侵权责任法》也没有相关规定。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作出的规定是: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虚假广告应当承担责任的首先是广告主,“蓝月亮”通过媒体发布广告,所以蓝月亮公司就是广告主。
  当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明知产品有问题,还要制作、设计、发布广告的,就要跟广告主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了,也就是说受害者既可以向广告主主张权利也可以向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主张权利。这里的广告经营者指的是接受广告主的委托为其设计、制作广告的人,比如某某广告公司;而广告发布者指的就是利用一定的媒介物让公众知悉广告内容的组织,比如电视台、报纸和网络。如果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根本不知道产品有问题,那就不用承担责任。
那么,广告代言人该做何解释。我个人认为,广告代言人应该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发布者的雇佣工人,主要就是广告主的雇佣工人,广告主(比如蓝月亮公司)支付一定的劳务费给某个公民(可以是普通人也可以是社会知名人士),让某个公民去给他宣传产品,依据现有法律,只要他宣传的产品不是法律禁止交易的产品就不违法,比如公民不能为贩毒集团代言产品、不能为传销组织代言产品、不能为地沟油代言产品,因为这些都是法律禁止交易的。但是“蓝月亮”产品是法律允许交易的,杨澜被该公司雇佣为其宣传产品是不违法的。当然即使杨澜作为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发布者的雇佣工人去宣传法律允许交易的产品同样不违法。因此,就现有法律制度下,法院很难判决杨澜等广告代言人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相关责任。
  但是,尽管法律没有规定代言人要承担相关责任,王海仍然可以起诉杨澜,这是王海作为一个公民拥有的诉权,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只需要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并没有规定起诉人必须明确知道法律对被起诉的义务是怎么规定的: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以此看来,王海起诉杨澜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至于他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那跟他有没有权利起诉杨澜是两个问题。

法邦网: 也有不少网友对王海直接将本案起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表示疑惑,为什么该案不在基层法院起诉,而是直接起诉到了中级法院?王海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于伏海律师:   王海可以到中级法院起诉,中级法院也可以受理,如果对方认为中级法院不该受理,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对方不提并且出庭应诉,那就等于默认了中级法院对该案的管辖权,那中级法院受理此案并且审理此案就没有问题。当然,中级法院也可以不予受理,但是必须给王海一个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书要写清楚不予受理的原因。不予受理不等于王海不能到中级法院起诉。

法邦网: 近期,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表示,行业标准中所规定使用的荧光增白剂安全可靠,不会对人体和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王海认为协会的说法“不可信”,是站在企业的角度说话,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述,“协会有什么证据能证明安全”,并称将协会作为被告进行起诉。对此问题您是怎么看的,协会可否作为本案的被告?


于伏海律师:   王海可以起诉协会,只要他认为协会侵犯他的某项权利,他就可以去起诉。但是法院受理后要审查该协会是不是适格的被告,如果该协会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组织,那就可以作适格的被告。

法邦网: 此事件一出后,60%以上的消费者表示以后不会购买蓝月亮的产品了。这必然会给企业造成很大的损失。如果王海败诉,他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于伏海律师:   王海败诉的话,他可能要承担诉讼费。目前的法律没有规定败诉方还要承担别的责任,除非对方提出反诉,要求王海承担相关的责任,而法院也支持他们的反诉请求,那王海就得承担法院判决给他的责任了。

法邦网: 现在几乎各类商品都在用明星来宣传代言,但是由此而曝出的明星信任危机也是老百姓关注的问题。那么,明星们到底有没有法律义务、责任充当“质检员”?他们是该只管代言,还是先做“调研”?您对此有什么看法?


于伏海律师:   我个人认为,现在的法律没有要求代言人承担相关责任,那法院就不应该判决他们承担责任。要让他们承担相关责任,就必须对此制定法律法规,通过法律法规告诉人们明星代言需要承担哪些责任。比如可以规定,明星必须带着相关产品到质监局去做质量鉴定,如果不去做,那就要承担因所代言产品给消费者带来损害的赔偿责任。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于伏海律师:   第一,产品制造商应该吸取教训,要在每件产品上明确标注产品所用的材料,特别要标明产品所用材料中有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的成分。其实消费者消费化工产品都有一定的“损害健康”的预期心理,许多染发产品应该都好不到哪里去,但是人们还照染不误,为什么,因为许多人的想法是牺牲健康换取美丽也是值得的。所以,即使生产商标明了自己产品中那些有害的成分,也不应就没人买。
  第二,制造商应该少用最好是不用那些有害的化学材料。生产商有个误区,那就是以为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了、产品合格了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了,这是非常错误的。合格的产品里面有害的东西损害消费者,制造商仍然要承担侵权的责任,除非损害是由消费者自身使用不当造成的。

法邦网: 再次感谢于伏海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于伏海律师:   谢谢,希望大家对我的发言提出批评和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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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伏海律师
于伏海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910944225,凤凰卫视嘉宾律师,法易网著名公益律师,社会爱心律师。主办刑事案件,承办江苏宿迁王马玲拆迁命案,被告人王马玲终审以故意伤害罪获轻判五年徒刑。望社会各界多多支持,对于律师给予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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