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打着“亮白增艳”、“洁净更保护”宣传口号的蓝月亮洗衣液被指含有致癌物质荧光增白剂。近日,有“中国打假第一人”称号的王海在其微博中透露,其已正式起诉蓝月亮及其形象代言人杨澜。随后,蓝月亮发声明称,王海的说法完全为不实言论,并称将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责任的权利。为此,《法眼看时事》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的于伏海律师。
于伏海律师:
从新闻报道得知,“蓝月亮”的负责人已经承认他们的产品添加了“荧光增白剂”,而“荧光增白剂”确实是被写进了我国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表》里,也就是说荧光增白剂会危害工人的健康,如果在生产过程中不加以防范就会导致工人患上相关的职业病。既然工人会因为防范不周而患病,那其他接触荧光增白剂的人也会患病的,除了生产“蓝月亮”的一线工人接触荧光增白剂外,再就是使用“蓝月亮”的消费者了,蓝月亮的消费者有权使用安全无害的产品,而“蓝月亮”使用荧光增白剂就可能会使他们的产品成为不安全的产品,如果消费者因为使用不安全的产品导致患病或者别的损失,完全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权利,法院也应该支持消费者的诉求。
于伏海律师:
产品代言人要不要承担由“问题产品”导致的侵权或者违约责任,争议很大。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都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刚实行的《侵权责任法》也没有相关规定。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作出的规定是: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虚假广告应当承担责任的首先是广告主,“蓝月亮”通过媒体发布广告,所以蓝月亮公司就是广告主。
当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明知产品有问题,还要制作、设计、发布广告的,就要跟广告主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了,也就是说受害者既可以向广告主主张权利也可以向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主张权利。这里的广告经营者指的是接受广告主的委托为其设计、制作广告的人,比如某某广告公司;而广告发布者指的就是利用一定的媒介物让公众知悉广告内容的组织,比如电视台、报纸和网络。如果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根本不知道产品有问题,那就不用承担责任。
那么,广告代言人该做何解释。我个人认为,广告代言人应该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发布者的雇佣工人,主要就是广告主的雇佣工人,广告主(比如蓝月亮公司)支付一定的劳务费给某个公民(可以是普通人也可以是社会知名人士),让某个公民去给他宣传产品,依据现有法律,只要他宣传的产品不是法律禁止交易的产品就不违法,比如公民不能为贩毒集团代言产品、不能为传销组织代言产品、不能为地沟油代言产品,因为这些都是法律禁止交易的。但是“蓝月亮”产品是法律允许交易的,杨澜被该公司雇佣为其宣传产品是不违法的。当然即使杨澜作为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发布者的雇佣工人去宣传法律允许交易的产品同样不违法。因此,就现有法律制度下,法院很难判决杨澜等广告代言人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相关责任。
但是,尽管法律没有规定代言人要承担相关责任,王海仍然可以起诉杨澜,这是王海作为一个公民拥有的诉权,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只需要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并没有规定起诉人必须明确知道法律对被起诉的义务是怎么规定的: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以此看来,王海起诉杨澜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至于他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那跟他有没有权利起诉杨澜是两个问题。
法邦网: 近期,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表示,行业标准中所规定使用的荧光增白剂安全可靠,不会对人体和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王海认为协会的说法“不可信”,是站在企业的角度说话,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述,“协会有什么证据能证明安全”,并称将协会作为被告进行起诉。对此问题您是怎么看的,协会可否作为本案的被告?
法邦网: 现在几乎各类商品都在用明星来宣传代言,但是由此而曝出的明星信任危机也是老百姓关注的问题。那么,明星们到底有没有法律义务、责任充当“质检员”?他们是该只管代言,还是先做“调研”?您对此有什么看法?
于伏海律师:
第一,产品制造商应该吸取教训,要在每件产品上明确标注产品所用的材料,特别要标明产品所用材料中有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的成分。其实消费者消费化工产品都有一定的“损害健康”的预期心理,许多染发产品应该都好不到哪里去,但是人们还照染不误,为什么,因为许多人的想法是牺牲健康换取美丽也是值得的。所以,即使生产商标明了自己产品中那些有害的成分,也不应就没人买。
第二,制造商应该少用最好是不用那些有害的化学材料。生产商有个误区,那就是以为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了、产品合格了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了,这是非常错误的。合格的产品里面有害的东西损害消费者,制造商仍然要承担侵权的责任,除非损害是由消费者自身使用不当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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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伏海律师
于伏海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910944225,凤凰卫视嘉宾律师,法易网著名公益律师,社会爱心律师。主办刑事案件,承办江苏宿迁王马玲拆迁命案,被告人王马玲终审以故意伤害罪获轻判五年徒刑。望社会各界多多支持,对于律师给予批评。
擅长领域:遗产继承 名誉诽谤 交通事故 著作权 合同纠纷 破产清算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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