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一段保姆摔女婴的视频在网上疯传,引起广大网友的一片谴责。被虐待女婴的母亲高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现在痛苦得不能自已,一方面是对孩子无尽的歉疚,另外一方面,是对于如此无良的保姆,整个社会只有谴责的权利,却没有惩罚的手段。为此,《法眼看时事》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的王雪琴律师。
王雪琴律师:
像这样的保姆虐待雇主家属无论是婴儿、还是老人,绝非个案,在网上搜搜,可以发现诸如“保姆虐女童,狠踢猛踹女童头屡撞地”“保姆将感冒哭闹女婴塞进置物柜窒息死亡”“家装摄像头拍下保姆虐七旬老太”等等相关事件被屡屡被报道。这样的事件频频发生,有其个案特殊的诱发原因,也有一些共性的原因,值得我们思考;
一是保姆这个行业本身的规制问题,这个行业从业人员入门门槛比较低,没有经过专门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同时,中介机构与所介绍的保姆等家政服务人员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在完成中介服务后即独立于保姆与雇主之外,对保姆从事家政服务的行为不承担责任,导致中介机构对选任、推荐保姆等家政从业人员不负责任,甚至象本案中的中介机构一样,在雇主投诉问题没有得到核实或者妥善解决时,就当着雇主的面为该保姆介绍下一个工作机会。由于行业管理不规范,导致保姆等家政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业务素质良莠不齐,为类似本次事件的虐主事件买下了隐患。
二、处理此类事件的法律法规缺失、存在法律漏洞问题。对此,我们也看到了相关的报道,就像刚才背景资料中所介绍的情况一样,大家都认为对此事件无“法”可依,不到后果严重的情况下,法律追究保姆的责任显得无能为力。
三、社会心理问题,也是此类案件发生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现在的社会,贫富差距比较大,人心浮躁,虽说理论上每个职业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但事实上保姆处于社会生活的底层,身处家庭条件较为殷实的主家,听候着主家的差遣,看着自己生活与雇主家生活的差距,可能产生仇富或者抱怨社会不公平的心理,在对雇主无法发泄不满的时候,将所有的怒气怨气洒向孩子和老人,以泄压抑之气。毋庸置疑,这种对孩子和老人作为的不人道的做法应受到社会公众舆论的谴责,但同时也给政府和社会留出了一个深层次的问题,我们应该更多的关心社会最底层人的生存和心里疏导,使他们积极乐观向上的生活。
王雪琴律师: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是对虐待罪的犯罪构成和刑罚的明确规定。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等。虐待者都是具有一定的扶养义务,在经济上或者家庭地位中占一定优势的成员。非家庭成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因此,根据我国刑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基本原则,保姆尽管是在雇主家与其家庭成员共同生活,但却不属于家庭成员,不更符合该罪的主体要件,因此,保姆的行为不构成虐待罪。随着这类事件的频发,也应该引起我们立法、司法部门的关注和重视,为遏制此类事件的发生,使其在发生时,有法可依,可以考虑用对该条做适当的扩张性解释,扩大该条的适用主体。
王雪琴律师:
这也就是刚才在第一个问题中,我们分析导致这种事件频发的原因之一。2007年3月15日,北京市商务局与北京家政服务协会联合推出了北京市地方标准《家政服务通用要求》,家政服务人员被分为无技术等级、初级、中级、高级四个级别,这个标准,只是从技术的层面对家政从业人员划分了等级,如在初级家政员要求中,照料婴幼儿条款中规定:能为婴幼儿调配奶粉、能给婴幼儿喂奶、喂饭和喂水、能清洁婴幼儿餐具、能给婴幼儿穿脱衣服等,无法也没有具体规范道德层面的要求。当然,该标准还规定了对家政人员服务质量的评定办法,即家政服务机构开展自评,要求每半年一次,消费者评定、对不合格服务的改进、纠正措施、纠正程序,一定程度上对家政行业起到了一个倡导和规范的作用,但是,它不具有强制性,也无法依照该标准对家政从业人员以及从业机构进行相应的处罚。不过,这个规范,对于雇主找寻保姆,签订雇佣合同时确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法邦网: 高女士说:“我当初找这个保姆的时候,是左挑右选的,没想到还是出了这样的事情。”“我之所以把她曝光了,就是想不要让她再害人了,可是中介还在给她介绍工作,到底都有没有良心?”请问王雪琴律师,中介在明知道保姆有“前科”的情况下,还为其找东家,这样是不是间接提供她继续违法的机会?中介公司的做法是否违规?
王雪琴律师: 对于高女士勇于曝光的行为,我们是非常的理解,也是非常支持的。正如俗话说的,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简单的左挑右选,只能看出其基本的外在的条件,无法看透其内在本质的心理,只有通过一定期限的试用期,才能大致了解该从业者是否具有较好的道德,职业操守,和从业技能。在中介明知该保姆有不良行为,且尚未处理完毕,该保姆没有认识到自身危险性的情况下,继续为其寻找“东家”,是违背民事行为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的,也是与北京市上述家政服务的通用要求相违背的 。中介机构的做法只能是本已经混乱的市场更加混乱,无职业操守的从业者更加肆无忌惮,不仅仅是对个别从业人员违法行为的纵容,长远来说,是对整个中介行业信誉、声誉的严重毁坏,更为甚者,这样的事件频频发生 频频曝光,是对整个行业的毁灭性的吞噬。
王雪琴律师: 今天的话题,确实是一个比较沉重的话题。我在关注这个事件的相关报道的时候,也看到了网友的评论,基本上趋向于两个方面的声音,一方面,是觉得孩子的母亲过于理智,在发现孩子异常受害时 应尽早的采取措施,保护孩子,而不应冷静地收集证据。对此,我们在肯定母亲的证据保全意识的同时,也确实为孩子捏了一把汗。提醒各位朋友,在遇到类似事件时,首先应在确保孩子(老人)安全的情况下,保全证据,切不可顾此失彼。另一方面,是在谴责保姆的非人性,相信在此事件之后,保姆也确实受到了社会舆论的压力和良心的谴责,对于家政从业人员来说,无论收入高低,只要接受了聘用,就要遵守职业操守,如果对该工作或者雇主有不满意之处,完全可以辞职,而不能将愤怒怨恨洒向无辜的孩子老人。最后,也希望此类事件能引起法律界的重视,完善立法,规范行业,规范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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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雪琴律师
《北京刑事辩护网》由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王雪琴等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组建。团队成员深谙刑事诉讼理论,精通刑事诉讼业务,曾成功办理了大量有影响的刑事案件,维护了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当事人的广泛赞誉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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