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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摔婴儿让啃其脚趾,法律真的没有办法吗?

王雪琴律师      阅读:3751

王雪琴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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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取保候审 刑事自诉 量刑 罪与非罪

摘要 近日,一段保姆摔女婴的视频在网上疯传,引起广大网友的一片谴责。被虐待女婴的母亲高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现在痛苦得不能自已,一方面是对孩子无尽的歉疚,另外一方面,是对于如此无良的保姆,整个社会只有谴责的权利,却没有惩罚的手段。为此,《法眼看时事》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的王雪琴律师。

法邦网: 王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眼看时事》。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王雪琴律师:   大家好,我是来自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的王雪琴律师。对这个案件我也有所关注,发生这样的事件确实令人非常痛心,这是一个比较沉重的话题,也想借此机会跟大家交流。

法邦网: 请保姆来照看孩子,是很多没有老人帮忙、自己又需要上班的年轻爸妈的选择。而保姆虐待孩子的事件,我们也并不少见了。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您认为保姆虐婴事件频频发生的根本原因有哪些?


王雪琴律师:   像这样的保姆虐待雇主家属无论是婴儿、还是老人,绝非个案,在网上搜搜,可以发现诸如“保姆虐女童,狠踢猛踹女童头屡撞地”“保姆将感冒哭闹女婴塞进置物柜窒息死亡”“家装摄像头拍下保姆虐七旬老太”等等相关事件被屡屡被报道。这样的事件频频发生,有其个案特殊的诱发原因,也有一些共性的原因,值得我们思考;
  一是保姆这个行业本身的规制问题,这个行业从业人员入门门槛比较低,没有经过专门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同时,中介机构与所介绍的保姆等家政服务人员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在完成中介服务后即独立于保姆与雇主之外,对保姆从事家政服务的行为不承担责任,导致中介机构对选任、推荐保姆等家政从业人员不负责任,甚至象本案中的中介机构一样,在雇主投诉问题没有得到核实或者妥善解决时,就当着雇主的面为该保姆介绍下一个工作机会。由于行业管理不规范,导致保姆等家政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业务素质良莠不齐,为类似本次事件的虐主事件买下了隐患。
  二、处理此类事件的法律法规缺失、存在法律漏洞问题。对此,我们也看到了相关的报道,就像刚才背景资料中所介绍的情况一样,大家都认为对此事件无“法”可依,不到后果严重的情况下,法律追究保姆的责任显得无能为力。
  三、社会心理问题,也是此类案件发生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现在的社会,贫富差距比较大,人心浮躁,虽说理论上每个职业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但事实上保姆处于社会生活的底层,身处家庭条件较为殷实的主家,听候着主家的差遣,看着自己生活与雇主家生活的差距,可能产生仇富或者抱怨社会不公平的心理,在对雇主无法发泄不满的时候,将所有的怒气怨气洒向孩子和老人,以泄压抑之气。毋庸置疑,这种对孩子和老人作为的不人道的做法应受到社会公众舆论的谴责,但同时也给政府和社会留出了一个深层次的问题,我们应该更多的关心社会最底层人的生存和心里疏导,使他们积极乐观向上的生活。

法邦网: 我们回到案件本身,本案保姆虐待女婴的行为,是否构成虐待罪?您的看法是什么?


王雪琴律师: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是对虐待罪的犯罪构成和刑罚的明确规定。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等。虐待者都是具有一定的扶养义务,在经济上或者家庭地位中占一定优势的成员。非家庭成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因此,根据我国刑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基本原则,保姆尽管是在雇主家与其家庭成员共同生活,但却不属于家庭成员,不更符合该罪的主体要件,因此,保姆的行为不构成虐待罪。随着这类事件的频发,也应该引起我们立法、司法部门的关注和重视,为遏制此类事件的发生,使其在发生时,有法可依,可以考虑用对该条做适当的扩张性解释,扩大该条的适用主体。

法邦网: 本案被虐待的女婴的母亲高女士称无法知晓保姆虐婴的原因,怀疑其心理有障碍,打人保姆也竟自称是“变态”。倘若该保姆真的有心理疾病,那是否就无法追究她的法律责任?


王雪琴律师:   应该说,保姆的这种举动非常人所能理解,但其是否有心理障碍,或者“变态”,是一个严格的科学的问题,需要做相应的精神病学鉴定,鉴定其有无责任能力。如果经鉴定,其在实施虐婴的过程中,没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或者没有完全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则属于无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限制能力。无责任能力自然不能追究其责任,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如果是限制责任能力人,则可以减轻处罚,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与其共同承担。

法邦网: 有网友提出疑问:为何这种品德败坏的人还能当保姆?目前我们国家对家政人员从业有没有一个具体标准?您能否给大家解答一下。


王雪琴律师:   这也就是刚才在第一个问题中,我们分析导致这种事件频发的原因之一。2007年3月15日,北京市商务局与北京家政服务协会联合推出了北京市地方标准《家政服务通用要求》,家政服务人员被分为无技术等级、初级、中级、高级四个级别,这个标准,只是从技术的层面对家政从业人员划分了等级,如在初级家政员要求中,照料婴幼儿条款中规定:能为婴幼儿调配奶粉、能给婴幼儿喂奶、喂饭和喂水、能清洁婴幼儿餐具、能给婴幼儿穿脱衣服等,无法也没有具体规范道德层面的要求。当然,该标准还规定了对家政人员服务质量的评定办法,即家政服务机构开展自评,要求每半年一次,消费者评定、对不合格服务的改进、纠正措施、纠正程序,一定程度上对家政行业起到了一个倡导和规范的作用,但是,它不具有强制性,也无法依照该标准对家政从业人员以及从业机构进行相应的处罚。不过,这个规范,对于雇主找寻保姆,签订雇佣合同时确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法邦网: 高女士说:“我当初找这个保姆的时候,是左挑右选的,没想到还是出了这样的事情。”“我之所以把她曝光了,就是想不要让她再害人了,可是中介还在给她介绍工作,到底都有没有良心?”请问王雪琴律师,中介在明知道保姆有“前科”的情况下,还为其找东家,这样是不是间接提供她继续违法的机会?中介公司的做法是否违规?


王雪琴律师:   对于高女士勇于曝光的行为,我们是非常的理解,也是非常支持的。正如俗话说的,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简单的左挑右选,只能看出其基本的外在的条件,无法看透其内在本质的心理,只有通过一定期限的试用期,才能大致了解该从业者是否具有较好的道德,职业操守,和从业技能。在中介明知该保姆有不良行为,且尚未处理完毕,该保姆没有认识到自身危险性的情况下,继续为其寻找“东家”,是违背民事行为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的,也是与北京市上述家政服务的通用要求相违背的 。中介机构的做法只能是本已经混乱的市场更加混乱,无职业操守的从业者更加肆无忌惮,不仅仅是对个别从业人员违法行为的纵容,长远来说,是对整个中介行业信誉、声誉的严重毁坏,更为甚者,这样的事件频频发生 频频曝光,是对整个行业的毁灭性的吞噬。

法邦网: 据媒体的报道,受害人称对保姆的做法,自己只能谴责而不知通过何种法律途径维权,那么,对保姆这种明显的故意伤害行为,受害人又能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作为专业律师,您有没有一些好的建议给当事人?


王雪琴律师:   首先,我们肯定受害人高女士的维权意识和证据意识,但是,应当注意到,及时有效制止违法行为,保护孩子的生命、健康是首要的目的。
  其次,尽管保姆的行为不能构成虐待罪,但可以追究其故意伤害的法律责任。一是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对其行政处罚。根据《治安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姆赔礼道歉,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和适当的精神抚慰。并非只有道德谴责。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王雪琴律师:   今天的话题,确实是一个比较沉重的话题。我在关注这个事件的相关报道的时候,也看到了网友的评论,基本上趋向于两个方面的声音,一方面,是觉得孩子的母亲过于理智,在发现孩子异常受害时 应尽早的采取措施,保护孩子,而不应冷静地收集证据。对此,我们在肯定母亲的证据保全意识的同时,也确实为孩子捏了一把汗。提醒各位朋友,在遇到类似事件时,首先应在确保孩子(老人)安全的情况下,保全证据,切不可顾此失彼。另一方面,是在谴责保姆的非人性,相信在此事件之后,保姆也确实受到了社会舆论的压力和良心的谴责,对于家政从业人员来说,无论收入高低,只要接受了聘用,就要遵守职业操守,如果对该工作或者雇主有不满意之处,完全可以辞职,而不能将愤怒怨恨洒向无辜的孩子老人。最后,也希望此类事件能引起法律界的重视,完善立法,规范行业,规范从业人员。

法邦网: 再次感谢王雪琴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王雪琴律师:   谢谢法邦网提供了律师跟大家一起说法论案、讨论热点事件的平台和机会。也谢谢各位朋友的信任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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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雪琴律师
《北京刑事辩护网》由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王雪琴等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组建。团队成员深谙刑事诉讼理论,精通刑事诉讼业务,曾成功办理了大量有影响的刑事案件,维护了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当事人的广泛赞誉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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