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女子和男友在小旅社开房,半夜女子起床上厕所后,却走错了房间,错把陌生男子当成了自己男友,发生关系后女子才发现对方不是自己的男友。女子随即报警说被强奸。警方感到很为难:究竟该事件是否涉嫌强奸? 为此,《法眼看时事》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杨兆全律师事务所的赵爱梅律师。
赵爱梅律师:
强奸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以下3个方面:
(1)必须具有欲与妇女性交的意思表示。一般要求行为人将该意思表示通过言语、行动等以明示的、默示的方法表达出来。
(2)与妇女性交的意思表示行为违背了妇女的意志。
(3)明知自己欲与妇女性交的意思违背妇女意志,仍然决意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性交。违背妇女意志仅是妇女主观上对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的一种反映,是否真的违背了妇女意志,不能停留在主观标准上,应结合强奸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加以判断。即采取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以强迫妇女就范。暴力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的身体直接采取诸如殴打、捆绑、堵嘴巴、卡脖子、撕毁衣服、强拉硬拽甚至伤害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自由的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人实施恫吓、威胁等精神强制而使其不敢反抗的手段,如手持凶器,以当场实施杀害、伤害等暴力相威胁;以揭露隐私、毁坏名誉、陷害其亲人相要挟;以封建迷信、谣言等进行恐吓或欺骗;以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职权进行挟持或迫害;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特定环境条件消除其反抗意志致其不敢反抗,等等。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手段,如利用妇女身患重病或者昏睡之机进行奸淫,利用灌酒致醉、药物麻醉、药物刺激等方式进行奸淫;深夜冒充妇女丈夫进行奸淫;利用或假冒为妇女治病进行奸淫等等,但其共同特征就是使妇女处于不知或无法反抗的境地而对之强奸。
赵爱梅律师: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我一一为大家说明:
1、主体方面: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特殊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妇女也可能成为强奸罪的共犯。
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即明知是违背妇女意志,仍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具有侵犯妇女性权利的主观故意。
3、客体方面: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的性权利。犯罪对象是妇女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理解:达到致使被害妇女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暴力、胁迫手段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其他手段:趁被害妇女熟睡、重病、晕倒等情形。
赵爱梅律师: 强奸罪的主要特质是使用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对妇女的身心都造成极大的伤害,是触犯我国刑法的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应该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而通奸行为,是指在男女发生性行为时,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就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自愿发生性行为的情形。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指出: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赵爱梅律师: 就目前事实来看,要按照强奸罪来追究该男子刑事责任还是要持慎重的态度,我认为不涉嫌强奸罪。在该事件中,一方面,男子未采取任何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得该女子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境地,另一方面,该女子当时客观上是一种什么样的状态也很重要,该女子喝酒以及头脑迷糊的状态并不是该男子所为,且当时该女子既然能够起来去厕所说明其意识状态还是比较清晰的,该女子是自己认识错误,走错房间,误把该男子当做自己男友,与其发生关系。该事件中,该女子自身有一定认识错误问题,可以说该行为的发生,是该女子因为认识错误而产生的一种“自愿”行为,与强奸罪的暴力手段以及违背妇女意志等必要构成要素相比,还是有一定距离的,在实践中认定其构成强奸犯罪还是要十分慎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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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爱梅律师
赵爱梅律师,1990开始从事律师工作。实战经验丰富,办案技巧娴熟,拥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从业经历。主要从事婚姻家庭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业务。热爱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和房屋买卖等民事业务,处理了几百起婚姻家庭纠纷和房屋买卖案件。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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