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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母溺死脑瘫儿,判决合理吗?

谢友林律师      阅读:3190

谢友林 律师

联系电话:13760603625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常年顾问,知识产权,国家赔偿

摘要 受到社会高度关注的韩群凤溺死两个脑瘫儿一案,近日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接受法律的宣判。法院经审理判处韩群凤故意杀人罪成立,经综合审议决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驳回韩群凤辩护人缓刑的要求。为此,《法眼看时事》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的谢友林律师。

法邦网: 谢友林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眼看时事》。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谢友林律师:   主持人好,法邦网的各位网友们好,我是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的谢友林律师,很高兴今天做客法邦网和网友一起互动。

法邦网: 本案的判决结果一出,网友们都议论纷纷,很多人表示非常同情这位母亲,认为法院判决过重,也有网友表示认可法院的判决,毕竟那是两个生命。首先我想问问您,作为律师,您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判决结果的?


谢友林律师:   有句俗语:叫法不容情。像韩群凤这样的人,本来就是弱者,也是事件的受害者,我们的法律目的是惩罚犯罪,拯救失足者,告诫世人。针对本案的特殊情况,法也容情,我觉得判决结果比较合理,基本上反映了民意。

法邦网: 目前我国刑法中对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您能否为大家简要的介绍一下。


谢友林律师: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 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法邦网: 韩群凤的丈夫黄先生是当地的一名记者,他选择了原谅妻子,上千村民、同事、朋友也都选择了原谅韩群凤,他们签下10页纸的名字,请求法官轻判这个母亲。这种民间自发的请愿书能否作为被害人轻判的依据?


谢友林律师:   自南方日报对这位悲情母亲独家报道以来,多个民间群体不断发起签名请愿活动,全国各地有近千母亲为她求情,网络参与者更达十万之众。基本上对这位母亲的报同情和理解,认为是法与情的悲情碰撞。
  在某种程度上,法院吸纳民意,在情与法的矛盾中找到最佳平衡点。

法邦网: 有观点认为,本案被告人完全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因为本案的犯罪对象具有特殊性,杀死的是自己的儿子,而且被告人悔罪态度良好。您认同此观点吗?


谢友林律师:   我不太认同,不管被告如何不幸,孩子是无辜的,也是有生命的个体,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谁也没有权利去剥夺他人的生命。


法邦网: 为声援韩群凤,广州脑瘫儿妈妈杨明明(化名)曾希望以证人身份出庭,以自身经历向法庭讲述脑瘫儿母亲面临的精神和经济压力。那么,根据本案情况和相关法律,这位妈妈能不能以证人的身份出庭呢?在刑事诉讼中,哪些人可以做证人?


谢友林律师:   不可以。
  在刑事诉讼中,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应当向办案人员如实提供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不得拒绝,这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的法定义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就是因为亲眼看到犯罪行为发生,亲耳听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叙述实施犯罪行为或被犯罪行为侵害的过程的人。
  通过报纸、电视等或者通过道听途说而得知的有关案件的情况,不属于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没有作证的义务。
  知道案件情况的人也并不是每人都可以作证。根据法律规定,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都不能作证。这里包括三种情况:一是生理上有缺陷,而且不能辨别是非或者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所知道的情况的人不能作证。如眼睛色盲,辨别不清什么颜色,高度近视看不清,耳聋等。二是精神上有缺陷,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如正在发病期间的精神病患者,不能控制自己的思维和识别事物的能力,因此对于人和事物辨别不清,也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不能正确说明所听、所见情况。三是年幼,也就是未满14周岁,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未成年人,不能作证。因为年纪小,心理、生理发育都不健全,还缺乏正确表达意志的能力。只有能够分清是非,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正确说明自己看到、听到的情况的未成年人,才可以作证。
  上面所说的三种情况,能不能辨别是非,能不能正确表达,是决定上述人可不可以作证人的关键性条件,也就是说虽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是年幼,但只要能够分清是非,能够正确表达,仍可以作证人。如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犯病期间,或者虽年幼,但发育早,有分辨是非和正确表达意志的能力的,都可以作证人。



法邦网: 本案的发生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对脑瘫儿的关注,脑瘫儿给一个家庭带来的是心理上和经济上的双重负担,那么,目前我们国家对脑瘫儿有哪些救助机制?


谢友林律师:   基本上还处于家庭自助状态。不过本案发生后,很多网民也给出了一些比较实践中可行的办法,主要包括:
  由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出面,建立政府拨款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合作型出生缺陷保险,为出生缺陷儿童的家庭提供足够的经济支持”
  “对出生缺陷儿童进行建立档案管理、社工定期追踪和评估的工作机制,随时对经济、生理和心理危机进行干预。”
  “政府建设的康复中心,为残障者提供康复和照顾,让家庭照顾者得以喘息;也应设计课程和活动,让家庭照顾者相互交往,互相支持、建立信心。同时,康复中心的管理理念和日常运作,应该使这些家庭易于、乐于接受帮助。”
  “鼓励企业单位、社区基层组织为家庭照顾者创造灵活就业岗位,让她们能够有自己可支配的收入和社交圈。对无法就业的全职家庭照顾者给予照顾者津贴,因为她们承担了国家本应承担的责任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谢友林律师:   希望这类悲剧尽可能少发生,也希望大家共同关注脑瘫儿童,社会多给予他们关爱,人们多给予他们理解。

法邦网: 再次感谢谢友林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谢友林律师:   法邦网的此项栏目做的很吸引律师和公众,非常好。我也喜欢以后我能多参加这类活动,为广大网友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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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友林律师
谢友林律师,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曾在司法机关工作工作,熟稔政府及公检法的办案程序,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及全面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擅长商事法律服务包括各类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仲裁业务商务文案制作、参与项目谈判、起草和审查合同文本、律师调查等、提供刑事辩护、公司法、婚姻家事等。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常年顾问,知识产权,国家赔偿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760603625
电子邮箱:xieyoulin@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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