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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的免死金牌在哪里?

金占良律师      阅读:4277

金占良 律师

联系电话:13020023664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损害赔偿 知识产权 著作权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合同纠纷

摘要 昭通男子李昌奎奸杀19岁少女王家飞后,又将其3岁的弟弟活活摔死。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其处以死刑,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改判李昌奎为死缓,理由是其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二审的改判引起了极大争议,网友认为该案的改判量刑过轻。 为此,《法眼看时事》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北京市泓天律师事务所的金占良律师。

法邦网: 金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眼看时事》。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金占良律师:    大家好,很高兴来到《法眼看时事》和大家一起探讨李昌奎案件的量刑及其有关问题。

法邦网: 被称为云南“药家鑫案”的李昌奎案,又现新波折:云南男子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案,一审判死刑,二审又因“自首”改判死缓,引起大哗。死刑变成死缓,而且是在罪行明确的情况下改判,这难免让公众产生质疑。首先我们想问您,作为律师,您是如何看待本案的改判?


金占良律师: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的“可以”不是“应当”,对于那些情节特别恶劣,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虽有自首情节也不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如果是从轻了就违背了我国刑法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李昌奎的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李昌奎虽有自首情节,但是不能对其从轻处罚。对于案件的判决应当在准确的把握法律这根准绳的同时,要重视社会的效果。如果法官只是看到了自首就从轻,没有看整个的案情和法律的精神实质,那么,这个判决在社会上就起负面作用,而且这个负面作用是非常大的,我现在不能说二审法官是水平低还是背后有什么猫腻。但是,这样的改判于法无据,社会影响极坏。法院不能践踏法律,不能愚弄人民。李昌奎比药家鑫更加灭绝人性。

法邦网: 在一、二审中,都认定了李昌奎有自首情节。很多网友提出疑问:被通缉后再去投案能算自首吗?在刑法上,哪些行为应该被认定为自首?


金占良律师:   自首是有标准的,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的行为。自动投案就是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现,或者虽被发觉了,但是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司法机关的询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主动将自己置于公安、检察、法院的合法控制下,自动接受司法机关审判的行为。在通缉当中去投案应当是自首。自首是客观的行为,是自首就是自首,如果不构成自首那就应当认定不是自首。另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也是自首。李昌奎如果是自动投案就应当认定为自首。

法邦网: 恶性的故意杀人案件如果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该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金占良律师:   一般来说犯杀人罪的不一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比如由于激愤杀人、由于家庭矛盾而引起的杀人、邻里纠纷、未成年人杀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杀人等等,都可不适用死刑或者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是,前面冠以恶性的,我认为就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恶性的杀人案件无论有什么条件都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对于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发现有: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3、罪犯正在怀孕。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法邦网: 接着上面的问题,您认为本案符合改判死缓的条件吗?自首悔罪能不能作为“免死”改判死缓的理由?


金占良律师:   我认为本案无论如何都不具备改判死缓的条件的,自首悔罪可以作为“免死”改判死缓的条件,但是绝对不适合李昌奎,因为李昌奎是最大恶极、灭绝人性。这样的人不死正义何在?公平何在?

法邦网: 很多网友拿李昌奎和药家鑫两者进行比较,称李昌奎活着对死去的药家鑫极不公平,让中国的司法威信打上了折扣!您对此种观点是怎么看的?


金占良律师:   李昌奎和药家鑫不能这样比较,药家鑫的死刑是他的恶性所致,药家鑫无视生命,灭绝人性,罪有应得。对于判处药家鑫死刑不存在不公平。如果药家鑫非得和李昌奎比,那么就叫他们到阴曹地府理论吧。我们的公平正义应该是社会的,是大众的,是民心的。中国的司法威信打折扣不是今天的事情了,也不是李昌奎这个案件的量刑才有的,比如用钱买刑,XX省一轮奸弱智少女案由八年徒刑减为四年徒刑;又比如佘祥林案、 赵作海案件等等的冤案,使人们如处在雾里云中。这些都使我们的司法威信大打折扣,我们是到了非整顿司法不可的时候了,司法的不公是最大的不公,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这些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层的重视了。整顿司法,端正司法作风是对净化社会风气,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及其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法邦网: 我们知道,我国在案件审判上采用的是二审终审制,那么对于本案的二审结果,申诉的途径有哪些?


金占良律师:   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申诉的途径只有向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但是纠正错案的途径不只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还有下列情况: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但是,这些司法机关太忙,叫他们自己发现就太难了,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还要靠当事人的申诉,现在媒体的监督和曝光是引起司法机关重视的最有效的途径。 

法邦网: 再次感谢金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金占良律师:   不畏浮云遮望眼,只缘身在最高层。看到远挖掘的深才更能体现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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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占良律师
1958年出生,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1993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并开始从事律师工作。2005年被聘为北京首届法律援助团成员。现为北京市泓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并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损害赔偿 知识产权 著作权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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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jinzhanliang@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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