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昭通男子李昌奎奸杀19岁少女王家飞后,又将其3岁的弟弟活活摔死。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其处以死刑,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改判李昌奎为死缓,理由是其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二审的改判引起了极大争议,网友认为该案的改判量刑过轻。 为此,《法眼看时事》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北京市泓天律师事务所的金占良律师。
法邦网: 被称为云南“药家鑫案”的李昌奎案,又现新波折:云南男子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案,一审判死刑,二审又因“自首”改判死缓,引起大哗。死刑变成死缓,而且是在罪行明确的情况下改判,这难免让公众产生质疑。首先我们想问您,作为律师,您是如何看待本案的改判?
金占良律师: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的“可以”不是“应当”,对于那些情节特别恶劣,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虽有自首情节也不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如果是从轻了就违背了我国刑法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李昌奎的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李昌奎虽有自首情节,但是不能对其从轻处罚。对于案件的判决应当在准确的把握法律这根准绳的同时,要重视社会的效果。如果法官只是看到了自首就从轻,没有看整个的案情和法律的精神实质,那么,这个判决在社会上就起负面作用,而且这个负面作用是非常大的,我现在不能说二审法官是水平低还是背后有什么猫腻。但是,这样的改判于法无据,社会影响极坏。法院不能践踏法律,不能愚弄人民。李昌奎比药家鑫更加灭绝人性。
金占良律师: 李昌奎和药家鑫不能这样比较,药家鑫的死刑是他的恶性所致,药家鑫无视生命,灭绝人性,罪有应得。对于判处药家鑫死刑不存在不公平。如果药家鑫非得和李昌奎比,那么就叫他们到阴曹地府理论吧。我们的公平正义应该是社会的,是大众的,是民心的。中国的司法威信打折扣不是今天的事情了,也不是李昌奎这个案件的量刑才有的,比如用钱买刑,XX省一轮奸弱智少女案由八年徒刑减为四年徒刑;又比如佘祥林案、 赵作海案件等等的冤案,使人们如处在雾里云中。这些都使我们的司法威信大打折扣,我们是到了非整顿司法不可的时候了,司法的不公是最大的不公,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这些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层的重视了。整顿司法,端正司法作风是对净化社会风气,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及其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金占良律师: 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申诉的途径只有向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但是纠正错案的途径不只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还有下列情况: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但是,这些司法机关太忙,叫他们自己发现就太难了,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还要靠当事人的申诉,现在媒体的监督和曝光是引起司法机关重视的最有效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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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占良律师
1958年出生,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1993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并开始从事律师工作。2005年被聘为北京首届法律援助团成员。现为北京市泓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并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损害赔偿 知识产权 著作权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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