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前,富士康公司再发员工猝死案,据死者家属介绍,死者死前25天加班66个小时,系过劳而死。2010年,富士康28岁工程师猝死家中,据悉,曾在死前连续工作34小时未休息。近年来,员工猝死案频发,究竟原因为何?谁又该为他们的死负责? 为此,《法眼看职场》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的于伏海律师。
法邦网: 富士康又成为新闻热点了。23岁的富士康工人陈龙在宿舍洗澡时猝死,家属怀疑是长期加班以致陈龙过劳死,而富士康厂方拒绝提供猝死员工的加班记录。富士康有理由拒绝提供员工的加班记录吗?富士康的做法是否已经构成了违法?
于伏海律师:
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并没有过劳死这个这个概念,工伤保险条例也没有,职业病防治法也没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是这样说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就告诉我们,第一,如果在劳动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第二,如果在劳动过程中突发疾病经过抢救,四十八小时内没有抢救过来而死亡,也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什么意思,前者是说员工在工作时间为了工作死在工作岗位上(当然不一定就是在办公室),那就是工伤;后者是说员工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比如脑溢血),但是没有立即死亡,而是被送到医院进行抢救,但是在四十八小时内没有抢救过来,死在了病床上,这也是工伤。因此要判断本案陈龙是不是工伤,就得看他是不是因为工作突发疾病死在工作岗位上或者要看他是不是因为工作突发疾病而在四十八小时没有抢救过来死去的。如果不是,那陈龙就很难被认定为工伤。
所以,就目前的劳动法律框架,无法向单位主张过劳死的责任,只能就“工伤”这个概念谈“连续劳动66个小时”是不能够成为向单位主张责任的证据。
于伏海律师: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杀人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他人死亡的后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据此来看,我们需要考察用人单位老板或者别的负责人是不是真的有放任员工死亡的心理态度,我想应该是没有的,老板让劳动者多加班一般只是希望多生产产品,赶进度,比如明天有客户就要拉货,今晚无论如何必须完工,员工不能回家睡觉,完工后明天放假一天,于是加班过程中有人死亡,这种死亡是不是老板放任的结果呢?不好说,因为我们无法判断老板是不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员工死亡,无法判断老板是不是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另外,即使真的老板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那也不能追究单位的间接故意杀人罪,因为单位不能成为杀人罪的犯罪主体。
于伏海律师:
回答这个问题,需要熟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如果单位没有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上述费用就必须由单位自己出。
于伏海律师:
首先,我认为中国的工会没有负起真正的责任或者说中国工人需要独立的工会。我说这个,不是要颠覆国家政权,而是确实希望中国老百姓好,希望中国好。许多工会都是站在老板一边的,员工的权益被侵犯根本没有一个属于自己的组织来支持他们维权,所以,许多老板许多企业才会不把劳动者权益当回事。我曾经在一篇文章里说,什么是中国模式,中国模式之一就是血汗工厂模式。
另外,中国劳动者的工资太低,甚至可能低到光靠工资无法维持生活,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劳动者还欢迎加班呢,加班可以多挣点钱啊!中国廉价劳动力生产的产品改善了使用中国货的外国人的生活,但是,中国劳动者自身的生活却得不到改善,为什么劳动者的工资提不上去呢?还是因为劳动者无法通过集体的力量与用人单位博弈,我们的宪法甚至没有把劳动者的罢工自由权写进去。光靠各地政府规定最低工资数额无法提高劳动者的待遇,合理的劳动报酬是劳资双方平等博弈出来的结果,中国的劳动者却很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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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伏海律师
于伏海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910944225,凤凰卫视嘉宾律师,法易网著名公益律师,社会爱心律师。主办刑事案件,承办江苏宿迁王马玲拆迁命案,被告人王马玲终审以故意伤害罪获轻判五年徒刑。望社会各界多多支持,对于律师给予批评。
擅长领域:遗产继承 名誉诽谤 交通事故 著作权 合同纠纷 破产清算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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