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来,名人传记再惹著作权纠纷。赵本山起诉《企业家赵本山》侵权案尚未判决,又有杨澜起诉《杨澜给女人24堂幸福课》一书侵权。名人传记类图书,一方面是图书市场的“宠儿”,另一方面又乱象丛生,官司频发。谁在监督名人传记的诚信指数?什么样的名人传记需要传主的授权?为此,《法眼看时事》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的李国蓓律师。
李国蓓律师: 名人传记类书籍确实是近年来图书市场销售的主流,像描写美国前总统克林顿,我国前总理朱镕基、国内知名作家余秋雨、体育界名人马俊仁、央视名嘴崔永元等等公众人物的图书都曾热销一时,这其中有名人以自己作为第一人称的创作方式,也有作者以第三人的视角来描写名人的经历。在名人出书、为名人作传方兴未艾的同时,正如主持人提及,名人开始不断地通过诉讼的方式向作者和出版社提出停止侵权的要求。当然,这其中不乏个别作者在写作时敷衍了事、缺乏对基本事实的深入了解,不客观、不真实,意借名人效应来分取图书市场的一杯羹。这样的行为如果不加以制止,以讹传讹,损害的将不仅仅是公众人物的个人形象,还将成为一种严重扰乱文化市场的行为,是对创作行为本身、对读者、对消费者不负责任的表现。
李国蓓律师: 一般的学理通说认为侵权行为要符合四个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判断传记作品是否构成侵权首先要看侵犯了被传记人的什么权益,是否符合上述的四个构成要件。例如侵犯肖像权,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因此,当图书中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了其肖像,便构成了侵犯肖像权。从举证的角度看,当事人需要围绕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来举证,例如为证明存在违法行为,需要提交能证明侵权行为客观存在的证据,通常是指印有侵权图片的出版物等;为证明发生了损害后果,需要提交相关的能证明侵权人获利或是已方损失的材料等等。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要求进行证据清单的编制和举证质证。
李国蓓律师: 这涉及到在博客当中发表的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看,博客中的文章或是其他形式的载体只要是博主自己独立完成的,同样属于作品范畴,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依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他人只有在该条规定的十二种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该条列举的十二种情况中包括“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因此,如果他人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引用博客文章或博客当中公开的资料,不需要征求原作者的同意,但需要表明出处。不过我们也必须认识到这个法定的合理使用范围是很窄的,如果为商业目的大量引用,应当征得作者的同意并支付报酬。
李国蓓律师:
事实上,传记类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2年10月15日颁布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目前该司法解释现行有效,但是却颇有争议:因为创作人可能需要付出大量的心血去完成传记类作品,但因未对著作权的归属进行约定,著作权将由被传记人即特定人物享有。从这个角度来看未取得他人同意,借他人之名、为他人作传,写不好会导致姓名权、肖像权等人身权侵权之诉,写得好也有可能导致著作权之争,自作主张实非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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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蓓律师
李国蓓律师,现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重点大学法学院校毕业,法学学士、法律硕士。曾就职于企事业单位管理、法务部门多年,具有广泛的人脉资源。后专职从事律师工作,执业领域以合同纠纷、征地拆迁、工程建筑为长,承办案件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权纠纷、债权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等。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行政诉讼 知识产权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693166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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