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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知识产权
摘要
昭通男子李昌奎奸杀19岁少女王家飞后,又将其3岁的弟弟活活摔死。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其处以死刑,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改判李昌奎为死缓,理由是其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二审的改判引起了极大争议,网友认为该案的改判量刑过轻。为此,《法眼看时事》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的张学辉律师。
法邦网:
张学辉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眼看时事》。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张学辉律师:
大家好。我是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的张学辉律师。很高兴和大家在这里一起讨论目前备受瞩目的李昌奎案。
法邦网:
被称为云南“药家鑫案”的李昌奎案,又现新波折:云南男子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案,一审判死刑,二审又因“自首”改判死缓,引起大哗。死刑变成死缓,而且是在罪行明确的情况下改判,这难免让公众产生质疑。首先我们想问您,作为律师,您是如何看待本案的改判?
张学辉律师: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角色是辩护人而不可能是公诉人,如果站在李昌奎的辩护律师立场看,无疑是成功的辩护案例。
作为被害人亲属要求判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我作为一个普通公民也非常同情和理解。
法邦网:
在一、二审中,都认定了李昌奎有自首情节。很多网友提出疑问:被通缉后再去投案能算自首吗?在刑法上,哪些行为应该被认定为自首?
张学辉律师: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未被发现而自动投案交代犯罪事实的可认定为自首;犯罪被发现,犯罪嫌疑人被追捕被通辑,但在被警方抓获前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也可认定为自首,这一点在法律上没有问题。
法邦网:
很多网友都在讨论这样一个问题:死缓算不算是一种缓刑?您作为专业律师,能否为大家介绍一下究竟什么是缓刑?缓刑与死缓有哪些区别?
张学辉律师:
缓刑是有条件的暂缓执行,在考验期限内没有违法犯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的刑罚措施。缓刑与死缓有相同之处在原判刑罚暂不执行,但保留执行的可能;相区别的地方在于被判死缓被告人仍处在羁押服刑状态,如果两年期满无故意犯罪就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经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法邦网:
恶性的故意杀人案件如果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该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张学辉律师:
法律上只有一句话:“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什么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没有客观的标准以及可操作的方法,是实际上是给予了法院自由裁量的权力。最高法院虽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作例举性规定以规范自由裁量,但现实生活中的情况千差万另别,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不可能一一规范到位。司法实践中就要靠法官正确把握立法精神结合社会发展情况落实到具体案件审判当中。
法邦网:
接着上面的问题,您认为本案符合改判死缓的条件吗?自首悔罪能不能作为“免死”改判死缓的理由?
张学辉律师:
律师的职业习惯是充分占有资料,再分析甄别,然后才能作出判断。目前媒体信息几乎一边倒,听不到不同的意见,这样很难做出“改判死缓是否符合条件”的正确判断。
自首是法定可以从轻的情节,这一点没有问题,我认为是否构成“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法定条件才是本案的关键。
法邦网:
很多网友拿李昌奎和药家鑫两者进行比较,称李昌奎活着是对死去的药家鑫极不公平,让中国的司法威信度打上了折扣!您对此观点是怎么看的?
张学辉律师:
法制统一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必然要求。但我国实行的不判例法而是成文法制度,从这方面来讲,不能将药家鑫案的判决拿来作为李昌奎案判决的依据或指导。事实上,由于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对大致相同的案件事实作出不同的判决的情况在不仅在中国,在法治健全的发达西方国家也很多,这种情况还将长期存在。
公众积极参与评判案件,这无疑是中国民主法治的重大进步,对中国的司法朝着透明、公开、公正的方向改革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法邦网:
我们知道,我国在案件审判上采用的是二审终审制,那么对于这个二审结果,还有没有途径能改变?
张学辉律师:
当然有。法律虽然规定两审终审制度,但同时还设定了“审判监督”制度。上级法院如果发现下级法院的判决可能有错误,可以提审或者指定再审,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判决可能有错,可以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提起再审。
再审后可以维持原判,也可以直接改判,还可以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的,一审法院可以改判也可以维持原判。
张学辉律师:
不管本案的最终结果如何,客观上已经起到推动了我国司法改革进程的积极作用。
法邦网:
再次感谢张学辉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张学辉律师:
谢谢法邦网的邀请,希望有机会能再参与这个节目。
法律名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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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辉律师
张学辉律师,杭州资深律师,法学本科毕业,1993年考取律师资格;1994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浙江省律师协会行政专业专员。张学辉律师自1994年辞去公职组建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至今已从事律师工作近二十年,办理过大量的刑事、民事、房地产、行政诉讼案件。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知识产权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634115698
电子邮箱:zxhls@hotmail.com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张学辉律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