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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前军律师      阅读:4668

李前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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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追索债务 合同纠纷 抵押担保 资产拍卖 常年顾问 股份转让 招标投标 房地产

摘要 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网上买药也悄然兴起。最近淘宝、京东商城不约而同的进军医药B2C,本想大展手脚之时,淘宝却因资质问题被药品监管部门要求整改。而近日,当当网CEO李国庆表示,当当网正在向药监局积极申请网上售药的相关许可证,这表明当当网也将在淘宝、京东之后进军医药B2C。为此,《法眼看经济》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的李前军律师。

法邦网: 李前军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眼看经济》。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李前军律师:     大家好,我是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前军,很高兴和大家在《法眼看经济》栏目中交流。

法邦网: 2004年由于假药猖獗,网上卖药被明令禁止,直至2005年底方才解禁。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目前我国法律对于网络药品交易这块有哪些具体的规范?


李前军律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早在2004年7月8日公布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就对在互联网上进行药品信息服务进行了规范。其中明确: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并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另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5年9月29日公布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对于通过互联网进行药品交易的,也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包括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的服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的互联网药品交易以及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查验收,并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

法邦网: 自6月20日淘宝商城医药馆正式上线后,即引来其是否有售药资质的争议。那么,B2C企业开展网络向个人消费者提供药品销售是在企业合法经营的范围内吗?这个我们要怎么加以判断?


李前军律师:     企业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范围应当在工商登记机关依法进行登记,并在所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对于经营范围中需要经有关行业部门批准的,应取得相应部门的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如果淘宝网在其原登记经营范围的基础上,向公众提供药品交易服务这一新的经营项目,应当按照《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经过审查验收并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后方可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据有关媒体报道,此次淘宝网没有在互联网上直接从事药品交易行为,只是为公众提供了其它企业的药品信息链接服务,而被链接的医药企业中有些企业并没有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但此举却可能给广大的消费者带来严重的消费误导。

法邦网: 可能还有很多网友不太明白什么是企业的经营范围,请您为大家讲解一下企业的经营范围的概念以及它的法律意义?


李前军律师:     根据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2号公布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登记机关根据投资人或者企业的申请依法登记。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规定相一致。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法邦网: 对于互联网行业只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电子商务企业,他们的经营范围中要包括销售药品需要具备何种资质?


李前军律师:     如前所述,如果互联网企业中仅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电子商务企业欲增加销售药品这一属于许可类经营范围内容的,应当根据《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依法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后,方可从事药品销售活动。

法邦网: 接着上面的问题,作为律师,您认为淘宝商城具备这样一个资质吗?淘宝售药的这一行为是否违法?


李前军律师:     从目前有关媒体的报道上看,淘宝尚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因而其是不能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

法邦网: 若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这种行为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李前军律师:     根据《公司法》212条,若公司的登记事项中,包括经营范围发生变更而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对企业就超越经营范围的经营内容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邦网: 如何变更公司的经营范围?目前我们国家是怎么规定的?


李前军律师:     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2号公布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中,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企业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法邦网: 随着互联网购物的普及,网上药品市场的规模也在扩张。一边是与时俱进的网络购药方式,一边是监管部门严打的态势,网上的药品究竟能不能买?作为消费者,如何避免在网络上买到假药?作为律师,您对此有没有一些好的建议?


李前军律师:     应当说,药品与我们每一个消费者都息息相关,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及对大众生活的渗透使得药品的网络销售成为必然的趋势。如何在琳琅满目的网络世界中购买到安全合格的药品,这是事关每一个消费者的健康问题。
    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于在互联网上进行药品销售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消费者在通过国内互联网上购买药品时应当注意识别与判断。比如:售药网站是否取得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注意首页显著位置应当标明《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号码;售药方应系依法设立的药品连锁零售企业;售药网站应当经国家信息产业部门的备案;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只能在网上销售本企业经营的非处方药;售药网站应具备网上咨询、网上查询、生成定单、电子合同等基本交易服务功能等。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李前军律师:     不可否认,网上购物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的便利,各类购物网站的扩张有如雨后春笋,发展极为迅猛。药品毕竟是属于特殊商品,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考虑,必须由相关部门对药品行业的生产与经营进行严格监管。所以,加强管理和监督才是首要。但同时,规范的制定比起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是有滞后的,作为消费者来说,在购买药品时更应作谨慎的判断与分析。

法邦网: 再次感谢李前军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李前军律师:     法邦网推出的《法眼看经济》栏目,致力于关注各类民生和社会热点,引发社会民众对于法律与经济的思考与讨论,深受广大网民的喜爱,希望该栏目越办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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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前军律师
  李前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上海浦东新区法律援助骨干律师,上海世博会公共服务类优质服务示范员。 执业近十年间,专注于民、商事律师实务领域,接待咨询及代理了数百起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类民事案件,特别是对涉及事故认定前介入、事故评估、保险公司理赔、伤残鉴定等事故处理环节和人身损害赔偿各环节熟悉掌握,长期的工作实践,积累了较为丰富的诉讼实务与非诉讼索赔经验,能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代理事务,所代理事务也得到了较多当事人的理解与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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