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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能否法到“病”除?

张青松律师      阅读:23429

张青松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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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刑事自诉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规定》的亮点在于不仅明确了刑讯逼供所获取的证据予以排除适用,而且还明确了非法获取的物证、书证也应当排除,甚至还规定了控方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和相应的证明标准。

法邦网: 两位律师好!首先,欢迎做客法邦网。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两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张青松律师: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张青松律师。非常感谢法邦网邀请。最近两院三部出台的两个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引起了大家的高度关注,我认为,这两个规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进步,关注并学习这两个规则,非常必要。

法邦网: 中央这两条法规的出台,我们很容易联想到刚刚发生的赵作海案。那么,赵作海冤案与这两个规定的出台有关联吗?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张青松律师:   这两个证据规则,与赵作海案件的发生应当说是有着一定联系的。近些年来,与赵作海案件类似的案件,通过媒体报道的已经有多起,比如佘祥林案件、杜培文案件、聂树斌案件等等,这些案件都是以“亡灵复活”或者“真凶再现”的方式被推翻。这些案件虽然仅是少数,但是社会影响极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众对于司法活动的公信。这些案件的发生同时也集中地反映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比如刑讯逼供严重、证据审查不够严格、诉讼程序虚无等。
  事实上,规则的出台并非依靠某个案件的发生,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大进步,但是,由于诉讼程序设计不够具体,缺乏操作性,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很多,司法实践部门以及学界多年呼吁对刑事诉讼进行再修改,已经引起立法国家的高度重视。关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从2003年左右就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其中非法证据排除、犯罪证明标准,是其中的重要部分。我本人曾经多次参加过类似的研究和讨论。经过多年的调研,两院三部联合出台了这两个规定,可以说既是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前奏,也是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进步的重大突破。这两个规定对司法实践的影响必将深远。

法邦网: 刑讯逼供素为法律所禁止,刑法还规定了专门的罪名,那么这两个规定仅仅是对已有的法律的一个重复和强调吗? 如果不是,它的突破和创新性又在哪?


张青松律师:   这两个规定并非对现有法律规定的强调和重复,至少,我们不希望是这样。作为两院三部联合签发的规范性文件,当然不可能突破现行法律的规定,但是这两个规定对现行法律规定作出了详细的解释,使法律已经确立的原则和内容变得具有可操作性,简言之,就是让法律能够落实。我想这是这两个规定的最大成果。

法邦网: 这两个规定的关键词都集中在证据上,也就是程序的规定。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有证据规则,为什么两个规定还要对证据进行详细规定呢?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有不足吗?需要修订吗?


张青松律师: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规则太过原则,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比如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对犯罪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实践中理解不一,有的理解为“排除合理的可能”,有的则理解为“基本事实清楚、基本事实充分”。再比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践中辩护律师经常提出这样的问题,但是,由于没有详细的操作性规定,如何启动排除程序?由谁在证明刑讯逼供行为的存在与否?警察是否应当出庭作证?等等,这些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往往不能引起司法机关的重视,导致排除规则的虚无化。
  证明标准的细化、证据规则的改造,重视学界和司法实践长期关注和呼吁的问题,进行修改确实有必要。

法邦网: 法律从来都是禁止刑讯逼供的,司法界也是一直在强调这个问题,那么为什么实践中对于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冤假错案不断发生呢?您能简单说一下原因吗?


张青松律师:   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方法取证的行为,是冤案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的存在,是非常复杂的问题,我认为产生刑讯逼供的原因至少存在一下几个因素:1、盲目追求客观真实。有些办案人员为追求“真相”会不择手段调取证据。2、重口供、轻程序。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没有沉默权,必须如实供述,这使“口供定罪”成为普遍现象。3、公检法机关内部考核机制的不合理。错案追究、命案必破等内部考核机制,使案件的结果和办案人员的个人利益挂钩,致使部分干警为破案而忽视程序的正当性。4、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受到限制。刑事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权等权利得不到保障,使当事人权利被侵害时得不到救济。5、证人出庭制度不能落实。6、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没有真正建立。等等。总之,解决刑讯逼供问题并不是出台两个证据规则就可以完成的, 这是一个系统的、庞大的工程,需要长期的努力,和多种制度的改良配套来逐步完成。

法邦网: 为什么要把死刑案件拿出来特别规定呢?


张青松律师:   死刑案件“人命关天”,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一旦丧失则不可逆转。因此在对死刑案件的证据判断时,必须掌握更为严格的标准。尤其近年来发生的多起死刑案件的误判,付出的代价令人痛心,只有更为严格地把握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才有可能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

法邦网: 透过新出台的两个法律文件,人们感受到国家在遏制刑讯逼供、避免违法取证、防范错案等方面所做的积极努力,大大增强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心。但这两个规定只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而“徒法不足以自行”。那么在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方面,您有哪些看法?


张青松律师:   两个证据规则的出台对解决刑讯逼供问题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彻底解决刑讯逼供问题还需要更多的努力,我认为,沉默权制度的确立、律师在场权、录音录像制度等,都是解决刑讯逼供问题的必要手段。最重要的是,任何一种制度的确立,都必须保证其落实,否则不仅没有价值,可能会造成丧失法律权威的负面影响。我希望新的证据规则能够在实践中得以落实,不要向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权利那样落空。

法邦网: 您对两个规定一定有着很积极的评价吧?


张青松律师:   这两个规定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如果能够全面落实,必将对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的进一步改良带来深远的影响。

法邦网: 再次感谢两位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你们对我们法邦网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网站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张青松律师:   你们已经做得很好了,感谢你们打造这样一个传播法治的平台,祝法邦网越办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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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青松律师
张青松,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93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几年来专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被誉为刑事辩护的“京城四少”。系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法律硕士导师。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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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zqs196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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