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规定》的亮点在于不仅明确了刑讯逼供所获取的证据予以排除适用,而且还明确了非法获取的物证、书证也应当排除,甚至还规定了控方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和相应的证明标准。
张青松律师:
这两个证据规则,与赵作海案件的发生应当说是有着一定联系的。近些年来,与赵作海案件类似的案件,通过媒体报道的已经有多起,比如佘祥林案件、杜培文案件、聂树斌案件等等,这些案件都是以“亡灵复活”或者“真凶再现”的方式被推翻。这些案件虽然仅是少数,但是社会影响极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众对于司法活动的公信。这些案件的发生同时也集中地反映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比如刑讯逼供严重、证据审查不够严格、诉讼程序虚无等。
事实上,规则的出台并非依靠某个案件的发生,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大进步,但是,由于诉讼程序设计不够具体,缺乏操作性,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很多,司法实践部门以及学界多年呼吁对刑事诉讼进行再修改,已经引起立法国家的高度重视。关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从2003年左右就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其中非法证据排除、犯罪证明标准,是其中的重要部分。我本人曾经多次参加过类似的研究和讨论。经过多年的调研,两院三部联合出台了这两个规定,可以说既是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前奏,也是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进步的重大突破。这两个规定对司法实践的影响必将深远。
张青松律师: 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方法取证的行为,是冤案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的存在,是非常复杂的问题,我认为产生刑讯逼供的原因至少存在一下几个因素:1、盲目追求客观真实。有些办案人员为追求“真相”会不择手段调取证据。2、重口供、轻程序。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没有沉默权,必须如实供述,这使“口供定罪”成为普遍现象。3、公检法机关内部考核机制的不合理。错案追究、命案必破等内部考核机制,使案件的结果和办案人员的个人利益挂钩,致使部分干警为破案而忽视程序的正当性。4、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受到限制。刑事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权等权利得不到保障,使当事人权利被侵害时得不到救济。5、证人出庭制度不能落实。6、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没有真正建立。等等。总之,解决刑讯逼供问题并不是出台两个证据规则就可以完成的, 这是一个系统的、庞大的工程,需要长期的努力,和多种制度的改良配套来逐步完成。
法邦网: 透过新出台的两个法律文件,人们感受到国家在遏制刑讯逼供、避免违法取证、防范错案等方面所做的积极努力,大大增强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心。但这两个规定只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而“徒法不足以自行”。那么在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方面,您有哪些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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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青松律师
张青松,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93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几年来专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被誉为刑事辩护的“京城四少”。系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法律硕士导师。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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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zqs196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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