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张老太今年已90岁高龄,老伴去世,独居生活。近日,她一纸诉状将72岁的女儿田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每月给付生活费400元,医疗费2000元。田女士也是靠土地为生的农民。她跟法官说,自己年事已高没有劳动能力,同样没有经济来源,自己的生活也需子女照顾。这种情况下谁应该赡养90岁的张老太呢?为此,《法眼看婚姻》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陈建良律师。
陈建良律师:
鸦有反哺,羊有跪乳,孝敬父母、赡养老人,天经地义。无论是传统伦理还是现行法律,都强调、都要求子孙要敬老、养老,家庭成员要互敬互爱、相互支持。从儒家的《孝经》,道家的《劝孝歌》、《24孝图》、《太上感应篇》,佛家的《佛说父母恩重难报经》,到现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收养法》等法律,无不宣扬敬老、养老、爱老。孝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其实,人都有双重身份,既是子女又是父母,自己的行为会教育、感染着下一代,赡养父母、长辈,让父母、长辈生活得好,这是一个人道德底线,不孝子孙将被社会谴责,会被世人唾弃。
目前赡养纠纷有增多趋势,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些是因为子女的素质低,不懂老人的真正需求,认为只要老人有钱花,不挨饿受冻就行,忽视了老人的情感需求;有些是因为子女经济条件差,家庭贫困,无赡养能力;有些是因为逆子劣孙,斤斤计较,认为父母有偏心、析产不公,有的是媳妇嫌弃公婆,不愿与公婆共同生活等;有些是以上几种情况交织在一起。当然,其中最主要最根本的是子女不懂父母心,不懂父母对子女刻骨的爱,忘恩负义。随着社会物质文明的发展,医疗保健水平的提高,人均寿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近年开始出现如本案90岁张老太告72岁的女儿这一类“老告老”的新型赡养纠纷。
陈建良律师:
一、关于成年养子女的赡养义务。《婚姻法》、《收养法》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义务。
二、关于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的赡养义务。《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注意,这里用词是“应当给付生活费”,而不是“赡养扶助的义务”。 赡养的主要内容是指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生活费用,但不仅仅限于上述经济责任,还包括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的尊敬、关心和照顾。因此,按照法律规定,经养父母抚养长大的成年养子女在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在法律上不负有赡养义务,但应当给付生活费。
陈建良律师:
《婚姻法》规定 :(1)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2)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3)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4)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发现: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弟妹、夫妻等家庭成员负有赡养或扶养义务。如果没有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无力赡养或扶养,由当地政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救济或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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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良律师
陈律师长期致力于刑事辩护,办理过各类重大刑事案件,典型的有:刘某领导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公安部督办)、唐某贩卖毒品案(死刑)、林某挪用公款案、张某故意杀人案、高某抢劫案(未成年人)、陈某诈骗案等。陈律师办案思路开阔细致,法庭辩护经验纯熟圆润。
擅长领域:金融证券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合同审查 常年顾问 股份转让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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