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随着私家车数量的不断增加,小区业主对停车位的需求大幅增长,小区业主与开发商因车位问题发生的纠纷也屡见不鲜:停车位到底属于谁?地面车位的出租与地下车位的高价出售合法吗?遭遇车位纠纷该如何维权?如果在生活中遇到此类纠纷又该怎么处理?为此,《法眼看房产》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的张君律师。
张君律师:
在进入讨论之前,我请大家先看一下我国《物权法》中的一条规定吧,可以说这条规定是关于停车位最重要的法律规定。《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所购买房屋的建筑面积包括了房屋本身的套内面积及房屋分摊的公用面积。”
依据该条款的规定,我们将停车位分成两部分具体分析其权属问题:第一部分是法定的权属,即《物权法》明文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停车位,这部分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禁止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擅自出租或出售的;另一部分是约定的权属,即在规划内的停车位,是可以由开发商和业主共同协商并通过租售赠等方式确定权属的,但是由于当前开发商和业主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地位的不平等性和信息的不对称性,真正实现协商确定权属是很难的。
关于车位权属的法律性质,我认为它不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认定为专有部分有一个要件,即必须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但我国现行立法上并没有对地下车库的登记作出相关规定,地下车库暂时不能作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因此至少在目前停车位仍属于共有部分。
张君律师:
除了上述《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该条中的“配置比例”赋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规划区域居民的停车利益等各种因素后制定比例。
另外,针对停车位的问题,各部委和各级政府也先后出台过不少的规范性文件。如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北京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规定,销售地下停车位的,应标明每个在售车位的面积和销售总价,同时标明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这则要求开发商将停车位明码标价的规定已经在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再如杭州市出台的《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规定,地面公共停车泊位、按标准建设的自行车库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不得擅自租售用于谋利,否则可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等等。这些规定有的是在《物权法》颁布之前做出的,有的是之后做出的,虽然不尽相同,但是对处理停车位权属纠纷问题提供了不同的思路和方法。建议广大网友根据不同地域查询相应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选择适用。
法邦网: 有观点认为:停车位的所有权是业主的,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小区停车位的使用费或租金,就如同是“黑社会”向“宅子主人”收取“保护费”,是违法行为,业主在缴纳物业费之后当然有权利无偿使用停车位。作为律师,您认同这种观点吗?
法邦网:
节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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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君律师
张君,中国民商法资深律师,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发起人、执行合伙人。张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是中国民主同盟盟员,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全国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会员,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发起人。 张律师擅长代理各类合同纠纷案件、网络侵权案件、债权债务案件、投融资案件、公司企业股东纠纷等。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房地产 损害赔偿 知识产权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经济仲裁 股份转让 破产清算 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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