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数据,近年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各类保险纠纷案件呈大幅上升趋势,2005年受理14465件,2010年增加到59747件,这说明近期保险合同纠纷的发生相对集中。为此,《法眼看经济》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的秦玲玲律师。
秦玲玲律师: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是对于免责条款及其效力的规定,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明”,从时间上看,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清楚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明确说明”包括两方面的要件,一是内容要件,二是形式要件,内容要件是指,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就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所涉及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作出解释,使其明白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含义。形式要件是指,保险人的解释应当采用一定的形式。就通常情况而言,解释的形式可以有书面和口头两种。所谓口头形式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就免责条款以言辞的方法作出解释。书面形式包括在保险单上印上有关规定及说明材料等,通常情况下是指用纸为载体的解释。
秦玲玲律师:
拖欠保费,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收取保费是其正常运转以及赔偿的基础,对于投保人来说,如果未按约定交纳保费,有可能在出险后,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
在保险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投保人不交保费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的情况下,保险费欠交对于人身和财产保险合同的影响是不同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有关逾期支付保险费是有规定的,根据《保险》法第58条及59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上,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合同效力中上后,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上之日起2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秦玲玲律师: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这一规定为受害的第三者直接起诉或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但是对事故受害第三人能否直接向保险人请求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各地判法不一,有的判决保险人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超过交强险限额后不足部分损失,有的判决不支持受害人的请求,要求受害人另行起诉。
在目前这种现状下,我认为,受害人能否直接起诉商业险保险公司,关键要证明被保险人“怠于请求”。比如,目前在天津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件中,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既不向受害人进行赔偿,又不主动要求和协助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其行为便构成了“怠于请求”。因此,受害人依据新保险法的规定,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并得到了支持。
秦玲玲律师:
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中的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所以意外伤害险属于人身保险,这里的问题主要是对于“损失补偿原则”是否适用的争议。“损失补偿原则”是适用于财产保险的一项主要原则,法律依据是《保险法》第六十条关于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条规定是“损失补偿原则”的体现,而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从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人处得到赔偿后,仍然可以向保险人主张保险理赔,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经获得侵权赔偿为由拒绝履行保险赔偿责任。
因为意外伤害险具有一些类似于财产保险的特点,例如意外伤害造成医疗费用的支付是一种经济损失,而且损失数额可以确定等,所以实践中会存在对于意外伤害保险是属于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的争议,根据法律规定,是属于和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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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玲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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